最新文章 导航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21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发〔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国务院

  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乌兰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2014)

  乌兰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20**)

  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责任,根据建房[2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物业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认真负责、严格验收、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原则与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接管验收工作。

  一、接管验收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四)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五)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六)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接管验收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资金交纳明细;

  13.《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1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2.共用配套设备: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接管验收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其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接管验收。

  (二)成立验收小组。接管验收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接管验收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接管验收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接管验收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文件。

  接管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接管验收文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保管。

  四、接管后维修责任

  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接管验收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接管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20**年6月11日

篇3:毕节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2017)

  关于印发《毕节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毕市住建[20**]240号)

  各县(区)住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市委办《关于成立毕节市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对有关工作进行分解安排的通知》(毕委办字〔2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促进和谐毕节和“五城同创”的建设。现将《毕节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指导意见》按照毕委办字〔20**〕51号文件要求开展好各小区业委会建设工作,完成20**年住宅小区全部建立业委会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20**年12月22日

  毕节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物业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使之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成为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成为街道和社区管理好小区的重要助手,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的补充和延伸、和谐毕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五城同创”的重要基石。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给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是衡量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文化建设的重要指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高度,按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参与和监督、企业服务与配合、业主自治、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协调处理好小区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

  (一)物业主管部门职责。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之规定,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工作及程序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街道办事处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行的具体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纠纷。

  (三)社区居委会职责。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协助街道办(乡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对小区物业管理事项及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

  规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建设,把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成为办事处、社区联系与服务居民(业主)的桥梁和纽带。既不能让小区业主委员会成为自发的非法组织,也不能挫伤小区业主委员会民主自治和无私奉献的积极性。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主动管理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做到详细掌握。对新入住小区,要及时主动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接入住情况,达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小区业主提出申请,主持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指导其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召开业主大会,对一时无法成立的,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乡镇)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及时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1、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对规模较大的物业小区,为方便实施物业管理,可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成立业主大会。

  对建筑规模较小的老旧小区,为方便实施物业管理,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可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后,将几个相邻的部分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对该区域实施物业管理。

  2、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与审查

  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委托,肩负着选择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审核维修资金的使用、制定小区的维修改造计划,维护小区秩序、环境质量、反映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等重任,其中涉及到相当多的政策法规与专业知识,要按照“有能力、敢担当、愿作为”的原则,确保“有思想、有时间、有精力”,挑选出素质好、有专业特长及法律知识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为小区服务。

  由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包括候选人)应当符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选择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乐于奉献、履职能力强、有时间、有精力的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章装修、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区域、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损害公共利益等违规行为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3、业主代表、楼栋长的产生及代理

  建设规模较大的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议事规则》和《选举办法》确定,但应符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非经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代表不能代理。

  当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数量和专有面积过半时,可作为幢、单元的楼栋长,代表本幢、本单元向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反映本幢、本单元业主诉求。

  4、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在多个小区任职。因时间和精力等原因,原则上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在多个小区任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任职。

  5、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信用体系。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信用管理体系,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工作情况量化为信用记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可通过采用信用分值评价等形式,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6、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鼓励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同步选举监督委员会,具体事项由《议事规则》确定。监委会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委会委员。监委会可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监委会会同社区居委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是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是审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三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予以否决或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审议;四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或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五是就监委会或者监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六是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七是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监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7、设立业主大会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加强组织监督。为加强小区各类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在业主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基础上,设立小区业主大会党支部和楼栋党小组,加强组织监督。党支部委员与业主委员会、监委会委员可交叉任职。

  8、鼓励交叉任职。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参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号)精神“社区按照1500户-3000户规模设置”,住宅小区规模符合社区设置条件的,可直接在住宅小区设立社区,鼓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交叉任职,楼栋长兼任居民小组长。

  9、公告公示。街道办接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后60日内完成筹备组组建工作,其中接到申请后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推选筹备组成员相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日。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等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在确定筹备组成员后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日。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前15日应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以下内容:一是业主大会召开公告;二是业主清册;三是《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四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五是《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是候选人名单;七是《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小区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途径。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选票、表决票主要采取当面领取或送达的方式,并由业主签收。如确需采取按照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由2名以上筹备组或者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邮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邮寄和送达情况。

  2、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和顺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票、表决票应载明候选人情况或表决事项,并有投票业主姓名、房号、专有面积等栏目。

  业主大会先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再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

  投票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参与投票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选举结果,并将业主大会决议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

  业主大会选票及表决票应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由街道办(社区)或业主大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

  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经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和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立和换届备案手续。

  已办理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原备案机关予以撤销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除《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程序终止或根据《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进行公告:一是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二是非法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他人利益或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三是违法违章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章装修、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区域、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损害公共利益等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是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人员,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的;五是非法组织参与集体*,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是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七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八是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九是业主满意度评价达不到标准的;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况,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随意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四、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一)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小区各项事务,表决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越权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允许业主或业主代表旁听。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前要明确议事内容并公告小区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委员会要明确会议议程,议事过程要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及时在小区内公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运行应当遵循的规则,它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以及权限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是业主依法订立的一种自我管理规约,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这些规约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生效以后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约》能否在本物业区域内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小区能否形成良好物业管理秩序的关键。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应当在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和生活中依照规则、规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监督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业主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制定选聘方案。除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外,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要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提出物业服务要求,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2、完善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选聘方案。

  3、通过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4、落实服务企业。业主委员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按选聘方案选聘物业企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5、加强履约监督。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定和约定职责履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在物业企业发生违约侵权或有损业主权益的行为时,及时阻止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费

  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一位业主的义务,欠缴或拒交物业服务费实质上是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为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使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催缴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好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的前提下,要通过耐心工作催收物业服务费,对屡催不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民事诉讼进行催收,但不得以停水、停电、限制业主出行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五)制度建设。

  业主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社区的工作协调,接受社区、小区党组织的领导,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同时制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车辆停放、房屋出租、房屋装修等公共事务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决定,负责这些规章制度在小区的执行,在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化解矛盾,保证小区内部的和谐。建立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业主委员会要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向业主监督委员会和小区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定期接待和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要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业主依法履行义务,不断提高业主自我管理的能力。二是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相关印章,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使用。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作出决定的书面材料,业主、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往来文件等材料建档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资料完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好本小区物业建筑安装图纸、地下管网、电气设备等档案资料,如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要督促其完整移交。

  (六)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好自己的家园,共同管好、使用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如小区地面停车收益、广告收益等)。要设立专门公共财务帐目,杜绝公共收益存于个人名下。公共收益可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等。

  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按月或季度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组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对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七)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

  对保修期满后物业设施设备的大修,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服务合同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明确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申报。当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应缴额度的30%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按《议事规则》约定筹集维修资金交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专用账户或自管账户。

  五、工作保障

  (一)办公场所保障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的,不得低下15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二)工作经费与工作补贴保障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通过小区公共停车位、广告位、公共部位出租等多渠道增加小区公共收益,没有公共收益或公共收益少的小区可从物业服务费里加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业主大会可确定是否需要专职业主委员会成员,专职与兼职成员的设置和工作补贴标准可通过《议事规则》约定。

  (三)人员保障

  街道办事处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每年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不少于1次,以提高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小区管理的水平,提升其履职能力。

  (四)机制保障

  1、建立业主委员会评价与更换机制

  每年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作详细工作报告,接受后者评议打分,80分以上鼓励,70分以上劝勉,60分以上警告,60分以下集体辞职,提请街道办事处组织重新召开业主大会改选。

  由社区居委会定期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和组织业主评价,考核不合格或评价满意度低于60%的的委员及时按程序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按得票多少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替补。

  2、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机制

  由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或损害业主利益的,督促及时改正。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多部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织,召集相关职能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全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建立小区内各利益群体沟通机制。在每个住宅小区设立服务站,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召集人的开发单位、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多方沟通机制,定期召集各方就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

  4、建立业主维权机制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不履职的,可向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责成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按程序终止业主委员会相关委员资格或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业主委员会建设示范文本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1日

篇4: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三(一)1点中“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二、《实施意见》第三(一)3(2)点中“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修改为:“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后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年7月13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租赁房屋的。

  (1)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二)放宽人才引进的户籍准入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国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的人员。

  2.本市农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落户本市

  1.在本市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1.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年我市已经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全面实施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户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要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合浦县城区和合浦县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社区、居委会对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集体户的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加快建立网络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检验服务,提高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本级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自治区国税局深化税收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和措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市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宣传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同时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调整的按原规定办理,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篇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营造我区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1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就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物业服务当事人要做到诚实守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诚实守信的企业。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及规范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范围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以及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

  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五)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指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

  (六)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八)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九)车位(库)租赁费是指是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

  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成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办法审核确定。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服务等级内容和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当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应当免交停放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间临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一定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修有关规定以及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房屋装修人员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如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收取,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四)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按一户不少于4个配置。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户一表单独计量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合理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分摊方式。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水电费、分摊水电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水电损耗、分摊方式、分摊实际发生数等信息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户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除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收费主体履行以下程序:

  1.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

  2.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表决意见以供查验。业主表决意见应当妥善存档备查。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保管。

  3.具体服务收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当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十、加强管理

  (一)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住宅物业收费和服务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二)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物业服务质量监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先争优、诚信守法经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协助化解物业服务矛盾。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十一、指导意见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作适当增补。

  本指导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