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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9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国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6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应急救援队伍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8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的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省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促进我省环境应急能力的提高。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州)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局负责建立省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长江、汉江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州)、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II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II级响应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和内容响应。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省环保局,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市(州)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长江海事、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具体情况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市(州)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州)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10.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国内沟通与协加强与国家和周边省(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省(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外省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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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北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 条快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政府批准,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湖北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地震局。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湖北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进一步组织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湖北省地震活动情况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地方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州地震局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3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4.4Ⅳ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对于I-Ⅳ级响应,灾区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同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在救援行动进程中随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警戒和防护措施。

  4.7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质检局、省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8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灾害考察、评估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工作。

  4.11地震灾区生命线工程的紧急处置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电力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

  省环保局依据职责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捐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助。

  5.3保险

  省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要储备部分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资源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2.2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人员抢救队伍、工程抢救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地震现场应急队伍、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办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场所或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省电力主管单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经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2.7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省粮食局保障灾区所需粮食的调运和供给。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对地震应急所需经费,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商务厅、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省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指对震损建筑物状况和原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安全鉴定。应依据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报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市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需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006)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鄂卫发〔20**〕92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现将《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发布)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使卫生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重点地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二)卫生应急机构职责

  1、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

  ⑶组织制/修订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⑷组织和指导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⑸建立并完善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分析,作出预警;

  ⑹组织开展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⑺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⑻拟订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订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⑼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⑽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⑾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⑿承办省卫生厅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⑶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⑷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分析,作出预警;

  ⑸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⑹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⑺拟订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订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⑼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⑽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⑾承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

  ⑵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⑶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食物中毒样本(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对食物中毒现场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⑵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并报告中毒情况;

  ⑶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医疗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承担责任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工作;

  ⑵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卫生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⑴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起切合我省实际的、科学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⑵组织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⑴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资料库;

  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⑶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

  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

  1、健全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预警;

  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的畅通、及时、准确;

  (三)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依法报告食物中毒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⑵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⑸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法定接受、报告和公布单位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限规定

  ⑴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Ⅳ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于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Ⅲ级),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于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1小时之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

  制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发生地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技术型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中毒情况。

  ⑴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地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中毒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同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已)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员等。

  ⑵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和变化(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中毒人员情况等)、处置进程、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⑶结案报告。按照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的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原因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技术型总结报告及结案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半年,将辖区内当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通报,并上报卫生部。

  (三)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⑴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⑵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场进行督导,同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⑷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2、应急处理措施

  ⑴医疗救治

  食物中毒发生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省、市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⑵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⑶卫生监督调查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四)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专家组评估后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程序

  ⑴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响应终止程序。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⑶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发布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管辖原则,由负责应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

  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处理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理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处理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省级和市级应急处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各地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培训。

  (二)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通讯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的储备。

  省、市、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应保证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用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检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各级医疗救治单位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随时为食物中毒事件的患者提供有效医疗救治。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应急储备所需物资,开展专项技术研究等所需经费以及有关技能培训等经常性项目支出,并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等应急经费,以确保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列出预算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需的资金供应。各级政府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

  (一)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案进行不定期演练评估,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预案的演练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整体方案的综合演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相应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的可以是综合演练或就现场调查处理、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分系统模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对预案予以调整和修订。

  (三)宣传与培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本地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的总体水平。应定期或根据需要适时对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检验和医疗救治机构等有关管理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国内外最新专业知识的进展,推广应用先进检验监测技术。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或配合做

  好应急防范和救治工作等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面对食物中毒事件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过失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的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严重食品污染。

  (二)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年12月22日印发

篇4: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并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1.4.4坚持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在7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市(州)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请求救助或省政府提出要求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气象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对重点火场火情及天气实况进行跟踪预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各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防火办。出现重要火情时,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告省防火办。

  4火灾扑救

  4.1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工作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省政府直接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政府可根据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局的请示,授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省林业局另行请示省政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事态发展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8小时内火灾尚未扑灭的,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附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并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扑火指挥、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扑火力量调集、后勤保障调度、火场通信联络、扑火技术参议、火场宣传报道员等职责。

  4.3扑火原则

  (1)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原则。确保居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

  (3)坚持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加强火情侦察,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坚持先控制、后消灭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降雨等多种战法,把“阻、打、清”相结合起来,堵截包围,重点突破,灵活机动,逐片消灭;

  (6)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为辅,因时因地制宜,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彻底扑灭,严防复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向省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4.2省气象局应每日向省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4.4.3省防指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快报》,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4.5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选好安全避险区和撤退路线,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市(州)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防指可调动其他市(州)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10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也可直接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4.11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省政府组织协调。

  4.12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并书面报省护防指。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防火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州)、县(市)、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州)、县(市)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防火办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6.4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安全避火常识。同时,对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省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发生在省际、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省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省防指组织专家进行及时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宾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宾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配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二、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四、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五、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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