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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05

  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从4月29日起,对涉及千家万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共分为五个星级标准,这是我市自20**年来再次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规范化调整。

  4月29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暨理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通知》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五星级2.2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3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0.8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0.60元/平方米/月,星级外0.30元/平方米/月。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同时,电梯电费和二次供水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同楼层或不同面积应有明显区别,其中,费用最高的用户不超过0.35元/平米/月。同时还要求核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平方米,出入卡(证)工本费最高限价20.00元/张(前三张免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以上均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楼道(包括上、下房和车库的楼道)电费包含在基础物业费标准内,不得另行收取。此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运营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正式标准。

  此外,《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定价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星级物业服务标准和各住宅区星级服务级别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核准。住宅区星级服务等级确定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相对应的星级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和房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业内人士王成表示,长期以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一直是20**年制定的标准。由于时间跨度长,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通知》的出台是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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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日报/20**0409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篇3: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湖北日报/20**0409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篇4:物业费调价案例:中星云庭物业收费标准顺利调整

  物业费调价案例:中星云庭物业收费标准顺利调整

  成本测算——中星云庭物业收费标准顺利调整

  中星云庭小区坐落于德州路60弄,20**年2月竣工,20**年5月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为4.96万平方米,总户数412户。入住时核定收费标准1.35元/平方米,此次调价后新标准为1.65元/平方米,其中业主支付0.2元/平方米,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0.1元/平方米。

  回顾本次调价过程,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成本测算是调价成功的基础。物业服务中心先统计20**年的实际成本支出,再对20**年的物业服务成本进行了精细测算,每个项目都附有详细的说明和测算依据,直观清楚。

  2、业委会理解和信任是调价成功的关键。该小区由于规模小、物业服务费标准低,而小区停车费标准也较低,小区停车费收益也不多,无法进行有效补贴。该小区已连续几年收不抵支,企业不堪重负,物业服务服务水平也难以保证,应该来讲调价是势在必行。

  由于上海市物业费标准多年未调,在媒体的广泛宣传下,部分业主比较通情达理,认为现在市场物价和人力成本连年上涨,物业收费标准却又多年未调整过,现在调整合情合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业主认为政府都未发文调价,本小区为何要上调呢?因此必须积极寻求业委会的帮助,让业委会想法和物业公司想法一致,统一思想,才能进行有效的宣传、引导。

  服务中心多次向业委会详细解释测算方案,让业委会成员充分认识到原来的物业收费所面临的亏损情况。通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对小区全年的各项收入和成本支出达成一致。并针对小区业主的实际情况,制定几套调价方案。在双方充分理解和信任基础上,业委会有针对性地召集业主代表会议,用他们自已的方式,将复杂的测算解释得简单明了,并广泛听取业主意见,最终确定大多数业主比较认可的业主承担0.2元、公共收益中列支0.1元的方案。

  在完成了大量的宣传、引导工作的基础上,业委会精心编制调价征询表,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保证了征询的顺利进行。

  3、房管办事处的指导和居委会的支持是调价成功的保障。在此次调价过程中,所在房管办事处在测算和征询程序进行具体指导;小区居委会则被邀多次参与业委会主持的业主代表会议,帮助营造积极的调价氛围,还广泛发动楼组长参与发放征询表,并在开票过程中全程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参与,增加了此次调价活动的公信力,成功实现了物业服务费的上调。

篇5: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萧价[20**]1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萧价〔20**〕36号)实施三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成本明显上升,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出现了困难,为保障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 1.60 1.20

  乙级 1.30 0.90

  丙级 1.00 0.60

  丁级 0.80 0.40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二、普通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其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我区前期普通住宅的相关规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方案中明确。

  三、调整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80(含)平方米以下为2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为35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为450元;200平方米-260(含)平方米为600元;260平方米以上协商收取。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已收取装饰装修清运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仍按《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萧价〔20**〕3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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