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大学物业管理投标评标标准及细则(100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03

  大学物业管理投标评标标准及细则(100分)

评标标准及细则(100分)

序号 评标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报价 投标人的评审价 20 各投标单位投标价的算术平均数得基准分(14分)。每上升1%扣0.2分,最少扣至10分,每下降1%加0.2分,最多加至20分。
2 整体服务方案策划及实施方案 1、服务定位和目标
2、主要服务参考等级
3、管理各阶段服务的实施安排
4、管理各专项服务的实施安排
5、重点难点的应对措施或改进现状措施
6、服务方式、特色管理或创新管理
7、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8、委托专项服务情况
9、文明单位建设思路
20 投标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等。
包括投标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服务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等。
较好的为20-15分,一般的为10-15分,较差的为10-5分。
3 项目人员配置 1、项目管理和专业人员配置
2、服务岗位人员设置
3、人员来源及人员管理机制
4、留用人员安置(如有的话)
5 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满足项目需要,各专业工种人员配置是否合理,人员素质、管理和技术能力、经验、人员来源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机制情况。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5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4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3分,与招标要求有明显不符合的为0分
4 项目经理 1、文化水平
2、资格条件
3、工作经验
4、工作业绩
5、管理能力
5 优秀的为5分,良好的为4分,一般的为3分,较差的为0-2分
5 高校服务经验
  1. 在高校服务的时间
  2. 服务高校的数量
20 是否具有高校服务的经验,服务经验丰富的较好的为20-15分,一般的为10-15分,没有的为5-10分。
6 服务承诺及优惠承诺 1、承诺的服务质量指标
2、提供的特色服务
3、优惠承诺
10 承诺的各项服务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针对用户的实际需要提供延伸服务、便利服务等特色服务,是否有其他优惠承诺等。优秀的为10分,良好的为7-9分,一般的为4-6分,较差的为0-3分
7 项目经理现场答辩 1、项目认识、管理思路;
2、专业知识、政策水平;
3、经历经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4、仪容举止、沟通能力;
5、逻辑思维、应变能力。
20 1、答题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政策情况;
2、答题切合项目以及投标承诺的可信度情况;
3、答题的准确性、逻辑性以及语言表达是否简洁、流畅;
4、答题是否有一定的创意和深度。
具体打分由评委自行评定。
说明:1、答辩时间为10分钟以内;
2、投标人所承诺的项目经理本人必须参加现场答辩。项目经理本人未参加答辩的,答辩评审得分的总分扣除20分作为该投标人的最后答辩得分。
3、现场答辩提问中有关项目现场运行的问题,必须由项目经理本人回答,若非项目经理本人回答的,本题得分扣除5分。
编辑:www.pmceo.Com

篇2:大学物业管理投标评标办法

  大学物业管理投标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评标办法。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办法,总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将坚持和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各项要求作为对投标标书全面评价的依据,对投标书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标书完整性、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规定以及经评审的商务报价等各项内容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打分,以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一、得分以百分制计算,满分总分为100分。计分时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二、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询标和投标价评审,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三、评标委员会评委按“投标评分表”进行打分,打分的原始记录保存备查。实行分项计分,各项得分取评标委员会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分得出,分项合计后得出各投标单位总得分,以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单位。如出现最高分并列时,则由评标委员会评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以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以下原则评审:

  1. 投标文件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装订,字迹清晰;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的公司印鉴齐全。如签署者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则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妥了各子项目的单价及总价;

  (4)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有关投标资料;

  (5)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实质性要求,没有任何合同条件方面的重大偏离和遗漏;

  (6)若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则有关投标文件将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2. 商务标评审

  (1)若审核回标时发现投标单位标函内有加减乘除的算术错误,该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合价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③按上述修正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标价合理,即投标总价及单价总体合理,没有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的投价;

  (3)未提出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别声明。

  3. 其他控制性原则

  (1)对写入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投标人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决定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做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3)投标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本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4)对于明显偏高、偏低的商务标报价,不符合价格合理区间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此类投标做非有效投标处理,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为无效标。评标委员会不承担解释责任。

  (5) 对于没有按照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投标规定编制技术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难以对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做非有效投标处理,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为无效标。评标委员会不承担解释责任。

  4.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标标准及细则》。

  5.项目经理现场答辩评审:

  每名投标人最多派出3名答辩人参加答辩,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答辩,否则作扣分处理;如果投标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扣除全部答辩分,同时该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答辩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协商拟定统一的答辩问题,由评审组长按照统一的答辩问题分别向各投标人派出的答辩人进行同样问题的提问,提问过程中各评委可就已拟定的答辩题目进行延伸性的补充提问,但不宜再提出新的问题。评委拟题应围绕项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及招标文件具体内容,提问应简洁明了、针对性强。有关物业项目现场运行管理的问题,应由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回答;有关公司运作情况和投标文件相关澄清问题,可由投标人派出的其他答辩人进行回答。现场答辩具体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标标准及细则》。评委在每个投标人答辩结束后按照《评标标准及细则》进行独立评分。

篇3:《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决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东楚晚报/20**1227

  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

  不在《细则》规定范围内

  该《细则》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细则》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细则》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黄石市普通住宅小区,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不在规定范围内。

  《细则》中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星级及有无电梯

  决定公共服务费

  小区楼道多长时间打扫一次、小区保安应该承担哪些职责、小区车辆如何停放管理等问题都在《细则》规定范围中,物业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服务等级评定就越高,随之收取的费用就越高。

  《细则》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为四档: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

  各物业服务主体对照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自主选择对应星级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对应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执行。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

  可按50%标准收费

  有不少市民咨询,房屋交付了,但是一直没搬过去住,那物业费该怎么收?《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小区交付给买受人的,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

  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可按车库(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经收取了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不再是糊涂账

  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细则》的出台,让广大业主能够监督物业,物业的服务也有了一个指导标准,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具体内容可登录黄石发改委网站查询。

篇4:关于集团公司接待的细则

  关于集团公司接待的细则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客户接待是公司对外形象窗口,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关键环节,为了不断加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客户满意度,形成标准化的接待工作程序,现将接待流程通知如下:

  1、公司设二个接待处:会议室用于普通接待,会客室用于贵宾接待。

  2、普通接待:前台文员礼貌询问来访客人后,将客人带至会议室或会客室并通报接待部门及相关人员。

  3、贵宾接待:事先与客人进行电话沟通,询问来公司的方式,原则上全部由公司派车去接客人。

  4、如客人是自行开车来公司,详细告知客人具体地址:广灵四路和广灵二路中间,广纪路173号香杉商务中心。待客人快到时,拿好手机去楼下迎接客人。

  5、如遇重要客人来公司考察,请事先询问好客人的具体名字,由行政部统一准备好席卡,席卡摆放顺序为:重要领导放左右两排中间的位置,双方领导中心对称放席卡。

  6、接待客人时,行政部人员每间隔15分钟必须添加茶水一次。

  7、根据客人来访时间考虑是否安排住宿,原则上重要的客人都安排住在宝隆宾馆,其次是粤海酒店。

  8、吃:普通客人由行政部接待吃便饭,重要客人统一安排在膳道用餐。

  9、送行,来访客人离开由接待人员陪同送行;如客人是高铁或飞机离开的,事先询问好车次、航班信息,提高告知司机做好相应的送机准备。

  请各部门规范接待流程,认真做好日常接待工作,特此通知!

  ZP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篇5: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1日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市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载明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浇筑部位、浇筑方式、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等要求;

  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货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5.供需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设置混凝土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试验室应及时完成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的设备改造,实现机构、人员和设备等信息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实现力值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和报告的实时上传。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检测制度,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自检,其中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应按不少于30%检验批量的频次,送至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以下简称验证检测)。原材料性能指标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健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帐。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进场验收、检验检测和验证检测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所有资料应完整、真实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相关要求;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性能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

  首次使用、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其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企业还应做好自校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当混凝土因凝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出现加水等影响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对混凝土强度以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合同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试件。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异时,应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原材料检验检测和验证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采购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必要时可以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

  第四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

  第二十条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采购及使用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原材料检验检测、验证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供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供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预拌混凝土送料车送达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应由采购单位在施工现场如实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第二十一条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账。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卸料和卸料完毕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征得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作出调整。

  3.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筑部位随机取样,制作有唯一性标识的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

  4.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养护室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送检时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收样记录、台账应由三方共同会签。

  5.当必需检测混凝土拌和物的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时,应按有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章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对所提供预拌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制定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及拆模等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工作,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泵送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一并纳入工程质保资料。

  第六章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

  1.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降低混凝土生产质量标准;

  2.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七条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

  1.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试块留置和养护、见证取样检测;

  2.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振捣、养护、拆模等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质量控制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

  3.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或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项目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发现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相关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应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试验室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当发现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要求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回资质。

  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生产企业对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生产企业试验室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生产企业的相关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生产、施工的相关资料;

  3.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5.责令被检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已淘汰、已禁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材料、混凝土试块进行检验检测或验证检测的;

  4.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与生产的;

  5.未按规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数据上传的;

  6.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三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采购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结构工程检测鉴定;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人员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