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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27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年10月16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和雨污管网等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应当并能及时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市民文明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广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的区域,合理划定责任区范围,具体明确责任人义务,并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集贸市场、会展场所、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从业者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居住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治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行为;

  (二)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积雪等;

  (三)按照规定摆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单。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场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杆线、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楼道等保持整洁,无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准设置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设施,放置、悬挂、搭建物品;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开放式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候车点、岗亭、报刊亭以及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道路名牌等专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优化设置,便利通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可以在道沿石两侧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标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两侧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临街单位向社会开放使用内部停车场。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各类施工围挡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施工围挡,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施工场地内堆放的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第十九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选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设置适当数量、规模的便民市场。设置的早市、夜市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市场应当明确经营起止时间及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

  设置便民市场涉及居民住宅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鸡棚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清理排泄的粪便。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但是动物医疗机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毁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机关、院校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经营者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运送、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管理标准进行维护、保洁,保证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防止车辆带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规定,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处50元以下罚款;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处50元以下罚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处5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宠物禽类棚笼等设施的;

  (四)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设置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无害化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工地进出口道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清洗设施、安装监控设备、硬化路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出示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废弃物处理厂、投诉举报提示牌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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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场地内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施工场地内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由于本工程施工场地比较狭窄,为了有效的将主要通道、办公区、施工区隔开,确保施工过往人员的安全,在A座A轴外做一道16000×120×1800园弧形的砖墙屏风,在砖屏风下做12000×600×300花台,花池内种植常绿花草,屏风上挂贴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宣传画栏,屏风上配以灯光照明。

  将进入大门右侧的围墙全部抹灰,做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栏,对施工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给予暴光,提出批评、警告和处罚;表彰安全文明施工中的好人好事,遵章守纪的班组和个人,并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主要通道和办公区外采用常绿盆栽植物,按不大于1.5m间距摆放,经常浇水维护、清洗灰尘,使洁净的卫生状态。

  设3名专职的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对主要通道和办公区的清洁卫生打扫和绿化花草的日常维护。

  一、施工标牌管理

  在大门右侧的外围墙上设立标准的“五图二牌”,将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照片做成标准的像框贴在墙上,其它标牌按规定要求制作。

  在进入工地的主要通道及施工区域上悬挂红,黄,蓝,绿的安全警示标牌,用心区分施工场地的安全环境,在塔机上悬挂安全标语,在配电设施处设置禁入标识等等。

  二、封闭施工管理

  本工程施工采用外挑单排维护架,每次搭设五层,采用2000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作业,其余的施工双排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将钢管刷成红白相间的醒目标记,用于“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搭设符合规范,检查符合要求,围护要处于正常的安全状态。

  三、施工场地管理

  施工场地内全部采用C10、100厚混凝土进行硬化,建筑物的四周设2名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建筑垃圾,散落的余灰,工人丢弃的用品每天进行清扫,保持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卫生。

  建筑材料钢筋、模板、层板、钢管、扣件分类的堆放,钢筋上悬挂标牌,写明规格、型号。砌砖和抹灰用的砂石堆放,采用砖墙进行打围,使用时散落在周围的砂石一律铲入墙内。下班之前机操工必须将机械和周边清理干净,随时保持机械和场地的整洁。

  四、综合治理

  对参加本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技术技能,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年度安全考核记录,制定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本现场配备治安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巡查制度,坚决杜绝材料或机具被盗现象的发生;保卫人员,每白日值班,并做好来人登记记录,夜间巡查要认真负责,并及时报告、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其值班情况;设立奖罚制度,对被盗材料或机具,按被盗材料价格的2倍处罚值班人员,监守自盗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敬业爱岗、认真负责,未发生偷盗现象,没有给工地造成材料流失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生活设施

  本工程由于场地比较狭窄,职工宿舍和食堂都设置的场外,尽管在场外我们同样按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宿舍要制定轮流值日表,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通风、被褥、床铺整齐,有纱门纱窗,并有卫生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夏季有防蝇措施,冬季有防寒措施;宿舍内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瓷砖,配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www.pmceo.com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严禁安排工人住宿,宿舍内不得超员,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宿舍住宿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宿舍内墙面应刷白,并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墙面乱涂乱画,不得在室内随意拉接电线,不得在宿舍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器,不得破坏公用设施,严禁随地涂痰,大小便;宿舍内必须配备保温瓶、碗筷柜,被褥要叠放整齐,衣物、鞋袜、脸盆、餐具、茶杯及工具等个人物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应创造条件,设置工人文化娱乐室、淋浴间及更衣室等公共设施;严禁在宿舍内参与赌博活动,严禁男女混住,按时息灯睡觉,不影响他人的休息。

  设置开水供应房,在夏季高温季节施工,由专人负责泡制苦丁茶水到施工现场,准备常用的外伤用药、十滴水、仁丹等用于应急使用。

  施工现场厕所,地面和墙面全部贴地砖和墙砖,用2个2号自动冲水箱,随时进行冲洗,保证厕所内的通风、干净、整洁无臭味。

篇3:工地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是开展检测、检定工作的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二、试验室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禁止将与检测无关的物品带入室内。

  三、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各试验操作室清洁卫生落实到人,定期清扫试验室外周边环境卫生,疏通排水管道和水沟。

  四、各恒温室应随时保持清洁、无腐蚀性气味,并定期清理空调防尘罩。

  五、废弃的混凝土、水泥浆以及经试验检测后的各种原材料,应按要求倒入指定的地点。

  六、试验用的各种化学试剂,应按要求进行稀释达标后集中处理。

篇4:宾馆工程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宾馆工程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宾馆是一以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商务文化和民间团体等贵宾为主,以接待国内外高级宾客为辅的政府高级宾馆(相当于五星级酒店),二期工程的施工不能对**宾馆的正常业务功能有任何影响.所以我们的施工将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把本工程的施工区建成花园式现场、景点式工地。

  一、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详见第十六章第二节部分。

  二、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水泥采用罐装散装水泥,砼采用商品砼,以减少对四周污染和噪音影响。

  2、拆除临时设施时,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对门前屋后凡可进行绿化的地点均进行规划种植花草树木,以美化环境陶冶情操,并由专人挂牌维护管理,增加现场的美观,调理职工的心绪。

  4、工地应落实门前三包环境责任制度,不得在工地门前围栏外侧公用场地堆放材料、余泥、垃圾等。临时占用人行道及道路,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的规定。在经批准占用的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地的范围,占用期限及使用限制堆放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5、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场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好污水的排放处理:

  (1)、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可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2)、凡需要进行砼、砂浆等搅拌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沉淀池,使清洗机械和运输车的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污水管线,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3)、施工现场食堂应设置简易的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回灌用水必须采用清洁水。

  6、粉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和绿化,经常洒水和浇水,减少粉尘污染。

  (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旧材料、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4)、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所有垃圾装袋运走。现场主出入口设有洗车台位,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行驶;在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派专人负责清扫道路及冲洗,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5)、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市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

  7、噪音控制措施:

  (1)、施工中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2)建筑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工地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我公司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施工。

  (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禁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2时,晚上11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我公司将向建设行政部门和环境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8、在施工场地外围进行噪音监测,对于一些产生噪音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音,如切割金属和锯模板的场地均搭设工棚以屏蔽噪音。

  9、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宾馆有重要的外事活动,我门将调整施工工序,尽可能停止一切产生噪喑的工序。

  10、注意夜间照明灯光的投射,在施工区内进行作业封闭,尽量降低光污染。

  11、现有围墙高度较矮,拟采用铁花栏杆加高围墙并在其上进行绿化,美化周围的环境。

篇5: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工地生活卫生纳入工地总体规划,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设立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2、工地四周应设立连续、封闭的围墙,市中心区不低于2.5米,其他地段不低于2.2米,并保持稳固、整洁,同时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等,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

  3、工地现场无大面积积水,道路通畅,经常保持清洁,生活区、办公室周围放置一定数量的有盖垃圾通,并每天倾倒清洗,楼层必须安装水斗和下水道。

  4、工地现场必须有良好的派水沟,经常保持沟底清,无垃圾,无泥浆、污水等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沟现象。

  5、建筑垃圾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生活垃圾应有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要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滋生。

  6、工地应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要明确职责,做好防病、治病和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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