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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27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147号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监督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本市有序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详细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市政设施、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

  在制定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第十七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

  机动车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并将数据接入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范划设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注重仪表仪容和服务形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五)配备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支付停车费;

  (三)妥善保管车内财物;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管辖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二)道路停车泊位影响交通安全;

  (三)周围其他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

  第二十六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划建设轨道交通时,应当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作为机动车停放后停车人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

  停车人在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停放车辆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收费政策。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认定、管理、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产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改变或者停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机动车在停放期间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人故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要求停车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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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饰城商场停车场消防管理办法

  装饰城商场停车场及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停车场管理:

  1、商场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商家可按规定在商场物管负责人处办理月停车证(票);

  2、凡进入装饰城的车辆均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调度,并按指定地点或车位停放车辆,严禁车辆进入商场内。

  第二条 消防管理:

  1、在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消火栓取水;

  2、为避免火灾发生,商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商场内严禁吸烟,如确实需要,请至商场洗手间或商场外,烟头一定要熄灭同时不可乱扔;

  2)电线负荷不可过重,不可安装太多电器在同一电源插座上;

  3)请勿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有污染性物品放于车内或商场内。经营漆类商家,样品存放应适量,尽可能包装后陈列;

  4)任何时间均不得放置杂物或展品阻塞通道、楼梯及商场出入口;

  5)各商家均应自备灭火器1-2副;

  6)遇火灾时请保持镇静,及时正确处理,相关物业人员在报警的同时应打开水栓,切断电源,及时有序地组织人员疏散。

篇3:小区商业广场停车场车辆管理建议方案

  小区商业广场停车场车辆管理建议方案

  为规范zz小区商业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秩序,满足日常商户的经营需求,制定本方案。

  l管理现状描述:

  一、现场状况

  1、目前,商业广场昼夜停放着商户及外来车辆,造成车辆停放秩序较乱;

  2、影响商业广场的经营秩序及商业档次;

  3、由于夜间外来车辆的停放,造成外来人员认为商业广场成为免费停车场的思想认识,长期以往将养成乱停放的习惯。

  二、管理状况

  1、物业公司未编制专职管理车场管理人员,同时单靠人员进行管理人工成本较高,且无法达到管理目标。

  2、商业广场没有场地围蔽设施,致使车辆进入商业广场没有限制,现有秩序维护人员无法满足管理目标要求。

  l商业广场管理措施:

  一、增设商业广场的围蔽设施;

  1、根据商业广场现场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各个绿化带的间隔内,靠北侧花坛边沿,间隔内居中位置加装铁管挡车杆;

  2、在小区正门及超市商业广场的正前方红线内侧20cm位置,加装挡车石柱,石柱间使用不锈钢铁链进行连接,进行围蔽;

  3、商铺车辆进出口位置设在超市广场正前方位置,降低前方路基,形成上下斜坡通道,加设活动连接铁栏杆,作为开启和关闭通道的门禁,通道宽度3米;

  4、在花坛外间隔内画单车停放位;

  5、在商铺花坛内侧间隔画小车停车位

  (1)广场围蔽设施构件要求;

  现广场围蔽使用构件使用以下两种:

  A:铁管构件

  1、材质:钢管、铁管

  2、型号:钢管直径75mm;

  3、使用管型:(类似)

  B、挡车石柱构件

  1、材质:石质

  2、型号:石柱型直径15mm-20mm之间,安装后地面高度保持250mm;

  3、使用挡车石型:(类似)

  (2)商业广场围蔽构件使用数量及安装位置

  A:铁管挡车栏杆、挡车石柱使用数据及安装位置;

  安装序号由小区商铺西侧开始向下依次排列,如:西侧第一个花坛间隔位简称为1号位,依次为2号位,…….;

  使用型材安放位置型材长度安装高度安装要求

  铁管1号位3.3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2号位5.8米 0.9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南侧边沿、居中 靠地下室通道连接封蔽

  铁管3号位5.8米 0.9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南侧边沿、居中 靠地下室通道连接封蔽

  石柱4号位/地面高度25cm每间隔1.8米安装一个,正中位置预留3米宽通道

  铁管5号位3.6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6号位3.6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7号位1.8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石柱8号位/地面高度25cm每间隔1.8米安装一个,

  铁管9号位1.8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10号位1.8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11号位1.8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铁管12号位3米地面高度25cm花坛北侧边沿、居中

  B:使用型材合计;

  材料类型长度、数量

  铁管42米

  石柱33个

  二、商铺停车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

  1、秩序维护队员在每天早上8:00开启拦车杆,晚22:00锁闭拦车杆;

  2、商铺业主或客户的电动车停放在花坛间隔内,小车需停放在商铺前的停车线内;违规停放由秩序维护队员进行贴条处理和锁车;

  3、商铺前方的停车位原则上只提供商铺业主及客户使用,在锁闭时间内如需开启需要求助大门岗保安,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启。

  4、晚22:00后商铺前方禁止停车进入,如遇特殊情况需知会保安主管方可停车;

  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年11月27日

篇4:地产公司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地产公司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zz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z的车辆管理,根据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及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小区内停车场车位的经营管理达成如下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自20**年1月1日起,甲方将位于z1-9号楼地下车库停车场及1号楼旁的露天车位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二、乙方将根据物质局所发的收费标准以月租及临保两种方式向小区业主出租开发商尚未出售的汽车车位与摩托车车位;

  三、自20**年1月1日起,甲方不需向z物业支付其尚未出售的汽车车位与摩托车车位的管理费与水电分摊费;

  四、乙方在经营甲方未售车位期间所获取的收益(不含车位管理费)按甲方提取60%,乙方提取40%的分成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五、乙方在经营未出售的汽车车位与摩托车位而获取的收益不能抵消停车场的管理成本时,乙方不需向甲方上缴应提取的60%分成收益;

  六、为维持地下车库的日常经营,为小区的车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若乙方经营甲方尚未出售的汽车车位与摩托车位而获取的收益低于停车场的管理成本10%时,由甲方给予垫付补贴经营管理成本的不足部分。待有收益时,则在乙方应提取的40%的分成中给予扣除。

  七、甲乙双方在每月5号前安排代表对上月经营收入(以发票和收据的实际收入为准)进行核对并确认,10号前完成费用结算。

  八、乙方在经营停车场期间,确保合法经营,收费透明,不得乱收费

  九、乙方需在停车场出入口及显眼位置张帖由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

  十、乙方负责对已售车位的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管理费按前期物业协议约定收取,已售车位的管理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十一、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车场无法继续使用,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当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市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源 自管理资料

篇5:P中心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

  P中心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心大厦的车辆管理,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确保车场环境井然有序,为单位以及各位车主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本大厦的一切车辆都必须遵守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场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对车辆停放管理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三)停车场各种管理制度以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明显位置,以便监督执行。

  (四)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挂放在方便易取用的位置。

  (五)停车场内保持清洁卫生,不准闲杂人员随意进入。

  (六)车辆必须停放整齐,通道必须畅通,严禁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物品进入场内。

  (七)凡进入大厦的车辆,车主要服从车管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八)进入大厦的车辆必须遵照车场VI视觉系统指示驾驶。

  (九)车辆离场必须自觉交纳停车费,保留发票,无票不予放行。

  (十)严格执行交管局对车辆管理的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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