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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债权、债务的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30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债权、债务的管理

  3.1、各管理处的各项债权、债务应按照应收、应付单位设置明细帐,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明细核算。

  3.2、财务部应定期(按月)编制"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等科目的余额表,及时与各往来单位对帐。

  3.3、财务部应定期(按月)编制各项应收款帐龄分析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3.4、财务部应协助其他部门严格按照《处理欠缴管理费程序》及时催收各项欠费,以减少坏帐损失。

  3.5、财务部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3.6、财务部尤其应加强对应收各项费用的管理,应每月按时准确计算应收物业管理费、代收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费用,并发放帐单,催收各项费用;对租户的各项欠费,应严格按照《催缴管理费流程》及时催收,避免造成长期欠费。

  3.7、财务部在收费工作中,应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3.7.1、所有租户的编号及实测面积;

  3.7.2、每个租户的管理费起计日期;

  3.7.3、各单元每月应付各项费用的金额;

  3.7.4、各租户的资料,如姓名、联络地址、电话、所拥有单元号;

  3.7.6、各租户的各月缴费情况及欠费金额;

  3.7.7对各欠费租户的滞纳金的起计日期,应收取的滞纳金金额;3.7.8、各租户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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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存货管理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存货管理制度

  1、管理处各项存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2、管理处的存货按照先进先出法管理。

  3、管理处各项存货的日常核算采用永续盘存制。

  4、管理处应设专人负责存货的日常管理。

  5、管理处应严格执行收、发、领、退制度,月末编制"存货盘点表"。

  6、管理处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总部领导进行处理,经总部领导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在扣除过失或保险赔偿款及残料价值后,计入有关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

  7、对于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和可收回的残值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8、由于陈旧或处理的存货,必须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总部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有关处理。

  9、管理处的低值易耗品应按类别设置明细帐并设专人建立实物台帐负责管理。管理处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法进行核算。

  10、管理处所有存货应当于年末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篇3: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2、固定资产以购买时的价值计价核算。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0%,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和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用固定资产,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

  5、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应尽量不分摊,如数额较大的经总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6、根据价值与实物相结合,使用与保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级归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7、固定资产的采购由财务经理及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核,不允许超出年度管理预算。.

  8、固定资产的采购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总部集团采购负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并安排送货。

  9、管理处对收到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0、管理处有关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必须办理出库领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11、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和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时,必须经专人检验,确认必须需要报废后,连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相片、报废申请表及书面报告报送公司总部,经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处理。

  12、凡属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或损坏,必须上报总部领导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13、各管理处物业经理有权调剂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各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时,必须报总部财务部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14、各管理处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转移、投资、抵押等。

  15、任何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行为均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篇4: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成本、费用的管理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成本、费用的管理

  1、经营成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2、经营成本核算的对象应为: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经营成本、物业大修成本等。

  3、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物业服务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5、根据财务预算对成本、费用开支实行严格控制,划清费用界限、开支范围,按规定标准和帐务处理原则进行核算。

  6、管理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不允许以假发票、空白条作为入帐的依据,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

  7、管理处应严格控制费用,严禁在使用中假公济私。

  8、凡属费用开支范围内开支应按照管理处费用报销程序执行。

  9、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9.1、工资:按管理处工资管理规定执行,并不允许超出管理处年度预算。

  9.2、劳动保险费:按山东省劳动统筹部门和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9.3、交际应酬费:原则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元,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标准的,必须于事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9.4、员工通讯费:管理处物业经理按每人每月人民币***元标准报销,超过***元按标准报销,不足***元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其他员工的通讯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9.5、管理处通讯费:管理处的市话费可凭电话局的话费收据经总部审批后列支入帐;财务部应严格审核电话费明细单据,如有信息台电话费应请求总经理查明原因,向责任人收回信息台电话费。

  9.6、市内交通费:原则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元;物业管理处员工如遇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征得物业经理的同意后方可乘出租汽车。

  9.7、管理处所有采购支出均应按照集团采购原则集中采购。

  9.8、管理处如遇紧急情况需要采购工程材料,必须事先取得物业经理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财务部控制额度为人民币***元之内。

  10、管理处各项预算范围内开支均需按照公司总部制定的开支审批流程处理。

  11、管理处各项预算范围外开支一律不予审批支付。

篇5: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收入、利润的管理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收入、利润的管理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其它业务利润是指其它业务收入减去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3、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4、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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