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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专项制度之发票及收据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30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

  1、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总则:

  1.1、财务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及收据。

  1.2、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相关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1.3、财务部统一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1.4、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规定。

  2、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

  2.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2、各管理处应按照公司总部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领取发票。管理处财务人员在领用发票时,应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请求更换。

  2.3、各种票据在领用的同时,请求公司总部财务部人员加盖公司财务章后方可使用。

  3、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

  3.1、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保管、开启工作。

  3.2、管理处人员在验收领用的发票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设专人专柜保管。

  3.3、财务部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3.4、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5、各种票据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3.6、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真实用途填写,如为代收款项必须予以注明"代收"。

  3.7、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1、公司总部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4.2、使用完的票据必须立即进行核销。申请核销时,应将各种票据装订整齐、加具封皮、写明管理处名称、票据起止号码及张数、已开票据的明细金额及总金额,装订人签字。

  4.3、总部财务部在审核管理处票据的使用情况后,应定期核查管理处的收款情况是否与票据金额相符。

  4.4、各种票据用毕后,存根应由财务部专人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期限保管(必须不低于5年),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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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3)

  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三)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篇3:连锁门店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连锁门店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而取的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报销。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部门审核、相关领导人员审批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公司销售发票主要指代理费发票。

  (二)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

  4)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6)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7)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三)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1、购买。

  1)发票和收据由指定会计购买,财务人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分公司领用。

  1)管理发票的会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发票由管理发票的会计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3)分公司要领用和开具发票必须事先通知总部相关人员。

  4)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5)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6)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7)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8)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开具。

  1)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

  2)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小票的红冲与作废

  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保管。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

  3)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

  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4)门店财务主管对于收回存根联按序排列,并按月按号存放。小票存根联在门店的保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将小票上交公司发票管理员,上交小票时排列必须与领用时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销登记。上交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

  7)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奖惩条例

  1、奖励条例

  1)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处罚条例

  1)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三、适用与执行

  1、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2、上述规定均以商业类核算分公司为基础,其他行业分公司参照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请各财务部门作好指导和宣传。

篇4:A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五)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 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篇5:P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P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3.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4.1各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

  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各公司向当地财政购买。公司因内部结算的需要,可印制专用收据。

  4.3收据的领用: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量情况,提前到各公司财务部领取,留有余地,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部要根据收据的种类、数量在《发票、收据领用手册》中记载。

  4.4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发票。收据使用后,存根联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满,由各公司财务部报经当地财政公司后销毁。

  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或取得退货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货发票。

  5.3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4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

  5.5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5.6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5.7发票、收据限于在属地内和规定时间内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使用不超过两个月,普通发票一本在当月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8各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5.9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非生产经营性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丢失还需由财务部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局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开具范围

  6.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6.2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1销售货物;

  6.2.2应税劳务;

  6.2.3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6.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1向消费者销售;

  6.3.2销售免税项目;

  6.3.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3.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3.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3.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3.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3.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6.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6.4.1字迹清楚;

  6.4.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6.4.3项目填写齐全;

  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4.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4.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4.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4.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6.4.9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

  6.4.10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6.4.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6.4.12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纳税人必须在专用发票一式几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或打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7.发票的检查

  7.1各公司财务部及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按月或按季对所管的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2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处理罚则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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