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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53912024-10-10

  物业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财务部

  3.职责

  3.1经理负责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的监督。

  3.2会计负责各种资金的核算、做帐。

  3.3出纳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1000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4.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集团财务部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4.3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4.4期票的管理:未经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严禁对外开期票。

  4.5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4.6所有经营收入(包括资本金收入、管理费收入、专项服务收入、特约服务收入、车场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等)均要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4.7服务中心管理费收取时间定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按月收取。所收缴之管理费必须在24小时内存入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由公司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同时将进帐单交公司财务部复核后入帐。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各服务中心不得私自在银行开设帐户。

  4.8备用金借支管理

  4.8.1公司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4.8.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4.8.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款或补充备用金。

  4.9备用金保管

  4.9.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财务部经理。

  4.9.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

  4.9.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

  4.9.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4.10做好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有价证券和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确保其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

  4.11各级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和提高,涉及各项经营活动的经费收支原则上均通过银行结算,对现金支付超过人民币壹仟元(含¥1000元)的,必须注明原因。各级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伪钞假币的识别,注重防范,任何人员在以现金收付过程中收取的伪钞假币,均由具体实施人员自行承担。

  4.12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4.13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

  4.14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4.15存货的管理:

  除了非常急需的材料,各部门应在月底前拟定下月的采购计划,经综合处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以上审批后统一采购。各服务中心必须视其自身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制定材料最低补仓线或最高存仓量,报综和处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核定执行。材料采购要坚持“勤进少储”的仓储原则,严格按计划定点采购材料。外购材料到货后,由仓库保管员按照“仓库管理规程”的规定对材料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逐项验收,并分门别类摆放妥当。对低质或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的物品,仓管员应提出退货或拒收。按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原材料进销存明细帐,及时填制进、出库材料单并登帐、登卡,逐笔记录材料进出库情况。进出库单填写要完整清楚,要有经手人、仓管员和部门主管签字,并写明用途。每月1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上月材料进销存报表和本月材料采购计划。仓管员要经常检查库存材料,防止发生潮湿、霉变、生锈、变质或损坏,确保库存材料完好,保证企业日常维护需要。一旦发现上述损坏或盘盈、盘亏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告部门、由服务中心专题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

  公司财务部和各服务中心报帐员是各级仓库材料监管的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代表公司或服务中心行使对材料的采购、进仓、供应等每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审核,具体要求有:按章审核月度进销存报表,每月检查一次仓储情况,主要抽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材料分类摆放是否整齐,标识是否清楚,有无损坏变质,并做好抽查记录。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要求帐、卡、物相符。

篇2:实业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实业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要求不相容,能够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资金预算、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审核制。一切开支,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货币资金开支,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六条 实行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的开支,方可提交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 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须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含当天"抽条"报销的);财务部经理或主办会计必须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九条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同时有另一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条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支付现金必须有财务部经理签字,若财务部经理在一定时间内离岗(或短暂离岗的),则由财务部经理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经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第十三条 职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借款金额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7内报销清账,超过7天未报销者由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

  (二) 其他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部门审核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财务人员应建立备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笔借款时不能办理第二笔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不按照借款时确定的还款时间归还的,由财务人员从负责审核签字的部门负责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地华公司各职能部门一律不许开设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具体规定详见苏地字[20**]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支票的收、付及报销规定:

  (一) 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的规定:详见苏地财字(20**)第003号文《票据与资金管理规定》第二章"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 出纳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先在"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以下内容:领用部门、银行支票号码(按号码顺序填列)、金额、收款人,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支票存根联"和"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收(即双签),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填写完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的支票交经办的业务员(或核准的其他领用人);各公司财务总监应定期检查"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并签署意见。

  (三)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栏写上"¥"符号加以控制。

  (四) 业务人员收到外单位的支票后应及时交到财务部,一般应先确认款项进账(或收取现金)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服务。

  (五) 业务人员将支票领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并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六) 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对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支付货款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后方可报销(对方已开具总发票的除外);对发票的要求详见苏地财字(20**)第002号文《发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 业务人员在将支票交付供应商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支票的,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向银行申请挂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的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款项时,必须凭已审批的资金

  计划单办理(该计划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备查);资金计划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和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批准的资金计划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用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特殊情况下经电话请示后,可先支付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审批资金时,如遇审批人员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对账的规定:详见苏地字[20**]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经理)必须定期(每月一次)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支票保管及使用情况,抽查盘点空白现金支票,未报销收据及发票,在途存款,对未达账项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或申请、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货币资金票据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信用证等。

  (一)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货币资金票据购买或申请计划,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应纳入财务部资金预算。

  (二)票据的保管:票据应由出纳专人保管,并按月编制票据领用存月报表。

  (三)票据的领用和注销:领用和注销应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并及时回收款项支付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与各类印章管理。财务总监保管法人代表章,总经理保管公司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各项印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种有价证券管理,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混岗现象。

  (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定期或定项目编制资金预算以及预算外开支、重大开支、资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级审批程序。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四)备用金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核定各类人员和部门的备用金限额,是否按月度、年度进行清理。

  (五)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篇3:万科房地产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万科房地产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各类业务中所产生的货币资金。

  第2条 财务部承担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3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财务部,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4条 货币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

  第5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有货币资金使用审批权。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6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7条 对每笔超过××××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第8条 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 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第9条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财务总监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第10条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11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12条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企业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13条 除差旅费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第14条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15条 借用现金时,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四章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第16条 支票领取

  (1)领取支票时,需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经理复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能领取。

  (2)如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10日内报账。

  (4)对未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17条 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和收款单位等。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现象。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并传至总经理。月终前可根据企业资金变动的频繁程度和企业业务的需要,按照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报送。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副经理(主管会计工作)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7)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要分专人妥善保管。

  (8)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18条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第19条 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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