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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预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浏览:70562024-09-10

  物业公司预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了一年的物业费,是一次性做收入呢,还是分十二个月做收入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呢?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二、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这样缴纳:

  1、增值税

  (1)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篇2:物业公司预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物业公司预收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了一年的物业费,是一次性做收入呢,还是分十二个月做收入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呢?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二、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这样缴纳:

  1、增值税

  (1)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篇3: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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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

  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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