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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基本概念

  (一)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二)防伪税控系统

  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三)发票基本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四)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权限: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五)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包括: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变更发行涉及的情形:

  企业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销发行涉及的情形:

  税务登记代码

  二、专用发票领购

  (一)领购发票的手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种行为之一。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种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三、专用发票开具

  (一)开具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汇总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五)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四、红字发票处理

  (一)购货方已收取发票的处理办法的处理办法

  因下列两种类型,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2、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范围,取得发票未认证的

  (二)购买方拒收发票的处理办法

  销售方必须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提供同时提供有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三)开票有误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处理办法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办法

  1、销货退回

  (1)开票当月退回发票,按作废处理;

  (2)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2、销售折让

  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办理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六)纳税人接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处理办法

  1、《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五、抄税、报税、认证、抵扣及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抄税

  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无法报税、不能正常报税的处理办法:

  1、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2、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三)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经认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情形: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购买方取得上述三种情形的进项发票,经认证后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的进项发票,税务机关扣留原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暂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

  1、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失控专用发票——是


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2、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作废处理后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应将作废发票妥善保管。

  (五)丢失发票的处理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丢失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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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增值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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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

  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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