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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4-12

  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能够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适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由校长、学校纪委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校团委书记、有关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两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其中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人任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复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

  (四)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召开复议会议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 申诉处理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第十六条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议会议中止,由该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十七条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除学校做出暂缓执行情况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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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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