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制度 导航

物业辖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辖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九)

  1.检修水工每日按《楼层水电工巡视记录表》检查大厦内每个水池(箱)水池(箱)管理由检修水工专职负责。检修水工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1.1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

  1.2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周边环境是否良好。

  1.3检查水池、水箱是否有明显浮生物、脏物。

  2.水池(箱)的清洗由自来水管理部门或卫生防疫等专业队伍进行检验、清洗、消毒工作。

  2.1水池(箱)的清洗每隔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2.2清洗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2.3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4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a)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b)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c)水池(箱)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d)上下水池(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2.5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a)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b)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c)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2.6水池(箱)清洗消毒程序

  2.6.1排放水:

  a)排放水时应提前关闭水池(箱)进水闸阀,让水池(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

  b)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箱)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6.2清洗消毒:

  a)清洗: 铲出水池(箱)内泥沙及各种沉积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箱)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b)消毒: 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c)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2.7取样送检

  a)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及送样日期。

  b)水样当天由物业管理处站长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c)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为止。

  2.8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况记录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大厦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3天内由检修水工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编辑:www.pmceo.Com

篇2:物业项目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1.0为保证**物业管理项目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物业二次供水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过程与结果的管理。

  3.0职责

  3.1给排水技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过程的操作协调检查,跟踪水样的抽取和送检工作,其它工种技工配合,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

  3.2物业物业服务中心提前二天发:水箱清洗消毒停水告示,工程部主管负责按时组织实施,客服人员负责业户的说明与解释工作。

  4.0二次供水管理

  4.1安全措施:水池水箱加盖上锁,通气口和溢流口装设防虫网。水池/水箱清洗必须使用安全电压行灯,导线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开关;水箱清洗应保持通风;注意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

  4.2水池清洗:必须按当地政府水质权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清洗,清洗人员应具有效的健康证并接受过水池清洗相关专业培训。

  4.3水质检测:必须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取得当地水质检测部门的合格报告备案。

  5.0水池/水箱的清洗消毒流程

  5.1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发:水箱清洗停水告示。

  5.2根据水箱清洗停水告示的日期时间,按水池/水箱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5.3水池/水箱清洗完毕,物业工程现场主管人监督复查:水池/水箱口盖妥上锁,溢水孔网罩是否完好,水池水箱清洗过程及填写清洗消毒记录表,跟进采集水样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如水样检测不合格,则必须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6.0相关记录

  6.1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过程记录表

  6.2水箱计划清洗与实际清洗记录表

  6.3卫生防疫站水样检测报告

  6.5水箱清洗人员有效的健康证复印件

篇3: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十六)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十六)

  1目的

  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保障用户身体健康。

  2范围

  适用于接管项目二次供水的管理。二次供水是指从一次配水网引入的水通过二次供水装置再次(或多次)提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用水。

  3职责

  3.1工程主管负责提出年度水池(箱)的清洗消毒申请及二次供排水操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业务培训的组织、联系工作。并负责联系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查联系工作;

  3.2管理处负责发出停水通知,并向用户或单位解释停水原因。

  4 工作程序

  4.1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

  4.1.1给排水工作人员负责水池(箱)的管理,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4.1.2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定和工程验收。

  4.2每年至少两次水池(箱)进行清洗及消毒;

  4.3通知

  维修部在每次水池(箱)清洗消毒计划实施前一天张贴停水通知;

  4.4放水

  为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水,放水时间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并记录在《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时间;

  4.5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程序

  通过外委方进行,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保证清洗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管理处提供清洗后水质的国家卫生防疫机构的检测报告;

  4.6注水

  在清洗工作结束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以达到标定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4.7记录和报告

  4.7.1由工程主管负责安排整个清洗消毒的工作的协调配合,并负责记录清洗、消毒工作的全过程监控;

  4.7.2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水池(箱)清洗检测报告单》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5相关文件

  6质量记录

  **/BG7.5.1-GC-17《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

  **/BG7.5.1-GC-18《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表》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修改人:

  本文件审核人:

  本文件批准人:

篇4: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04年修)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年6月4日第

  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年8月15日

  (1995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

  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14年)

  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20**年11月20日

  荆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