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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水电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大厦水电管理办法

  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科研、企、事业单位办公工作、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办公、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各单位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新大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的基本保证,水电管理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心按照安全、规范、节约和计划的原则,对创新大夏的水电供应、使用和水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2、水电的正常供应和使用是创新大夏各企业、科研、办公、会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保障有力,优质服务

  3、水电基础设施包括管道井管道及空调管道井管道,强电、弱电井用电,卫生间用水配套设施如水龙头、高低水箱、阀门、管道,消火栓,喷淋头、烟感器、空调风机盘管、电源开关箱、日光灯、插座、直水,公共通道灯泡、节能灯等用水用电设施和设备。是创新大夏固有资产,由创业中心物业部和具有一级质资的金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装、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做到合理化、计划性用水用电。

  4、大夏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消耗量计价收费。

  5、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教育,对违反用水用电办法,造成浪费给予经济处罚。

  二、管理职责

  1、物业部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园区创新创业中心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购置、管理以及水电指标的核定,加强监督并按规定做好奖惩工作。

  2、服务中心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根据服务合同工作,提供正常的水电等供应和服务。

  3、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单位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科研、企、事业单位、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4、用水、用电高峰期水电紧张时,服务中心根据物业部安排,调度,以确保供水、供电安全。

  5、服务中心负责园区水电表计的巡检,每月5日之前完成抄录工作,由各部门确认后,交物业部审核,并负责园区水电费用的收缴工作,如有关部门因故不能签字确认,则由服务中心按上月数据结算,在下月或年终一次性核清,以保证按时结算。

  三、指标核定

  各部门用电根据部门配置的设备功率与工作时间,由部门自行解决。新增用电设备的用电指标经物业部同意后由服务中心核定备案。

  四、设备安装

  1、计划用水用电工作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水电计划由物业部审核,分配并控制使用指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使用电热烧开水、做饭,取暖。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2元/瓦罚款或纪律处分。

  3、对大夏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www.pmceo.com,由物业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装空调器和电热设备;因经营性部门新增的空调器与电热设备,需向物业部申报,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批准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安装使用,相关费用由部门自行承担。不办理使用许可证者,按违者论处。

  1)、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暖等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创业中心物业部批准后,由服务中心维修。

  2)、各办公室、公共场地的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创业中心物业部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瓦数、插座。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并处50元以上罚金,造成线路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五、维修保障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程部要定期对创新大夏内水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日常计划性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保证运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水电运行设备、设施有故障缺陷及时维修恢复,做好抢修急修的各项工作。计划性维修要有通知,有预案,突发性的事故抢修要有应急措施,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三天。

  3、水电管理、维修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爱岗敬业,树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净。

  4、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展览室等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水电维修人员、楼管员等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同时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节水、接电教育,对于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物业部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每次给予50元罚金。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5、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自然损坏,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物业部门工


程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换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进行赔偿。

  2)、人为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并处50元以上罚金,交费后,方予维修。丢失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失论处。

  3)、公共场所水、电、暖、通风、消防设施自然损坏,由每层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本层各使用单位分摊损失,

  6、服务中心水电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

  范围:消防给水、自来水、公用照明亮化部分。

  收费标准:

  A、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实际管理人员月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物业部核实按月核拔,并按上述内容总额核发10%管理费。

  B、管理范围内的日常运行费用,经物业部审核后,按实报销。

  C、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维修费用均由物业部承担,单项1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直接安排,单项100元以上需由物业部核批后,方可实施。

  六、计量收费

  1、实行电计水量收费管理,将水电用量以指标方式分配给各使用单位,各部门在指标分配内控制使用,服务中心分别向超指标和无指标单位收取水电费。

  2、凡入住用户必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等手续,交纳水电费押金,否则不予供水电。

  电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户总表用电量,参照用户电表计量,按办公用电费标准+18%用电量(线路损耗)计算、www.pmceo.com与进户总表用电量比对,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水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水总表计量,按比例份摊=进水总表用水量比对,按自来水公司价格+维修损耗比例,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3、办公楼各单位、经营性创收和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如发现偷用水、用电,一次罚款2000元,两次两倍,www.pmceo.com依次类推。如果无故拖延不交水电费者,按用水、用电协议执行。

  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物业部,由物业公司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按上月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七、其它

  1、水、电费各种赔偿和罚金,均按物业中心客服部开具的赔、罚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交纳,上交财务并开具相应收据。

  2、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公用部分水、电管理办法

  1、服务中心根据公用部分用电设备功率和工作时间计算用电量,物业管理部核定用电指标。

  2、空调开启温度:冬季室外温度低于0度,夏季室外温度高于30度。

  3、路灯:已安装电子钟控,开启时间为:冬季17:30,夏季:19:00;关闭时间:冬季:5:00,夏季:4:00,具体时间依据天气调整。

  4、办公楼寓、走廊等照明原则不开长明灯,不开无人灯。

  5、办公、走廊等用照明依据季节、日照情况开启,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控制。

  6、营业性场所的水电费用由营业部门承担,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抄录核算交物业部审核后,按部门次月10日前交创新创业中心财务处,如故意拖延交纳费用,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

  7、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公用部分水电的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核实,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指标范围内节约用水用电,按指标节约部分的10%给予节约奖励。

  8、大功率用电器按“设备安装”要求执行。

  九、违章处罚

  1、用户单位应自觉维护用水、用电秩序。

  2、用户未经物业部同意私用水、电,伪造和自拆封铅,人为破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窃电处罚。

  3、对窃水、窃电单位和个人,除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追究法律责任。

  4、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也不得向他人转供水电,否则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水电。

  5、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供水、供电设施,对违章而引起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要报请物业部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物业部和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用户单位安全用电核查,违者按《用电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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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 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 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 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 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 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篇3:校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  校园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水电管理,维护学校教学和广大师生的生活秩序,对施工企业在基建、安装、维修等施工过程中需要停水停电的作出以下规定:

  1、凡来我校施工的企业,均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2、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时,应预交项目总经费10%的管理费,待施工结束后予以退还。

  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需停水停电作业(包括接水接电),必须提前24小时到公司办公室填写停水停电申请单并附上施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或经理同意,签发停水停电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4、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在施工时不得损坏地下管线。

  5、施工企业物品及建筑材料的堆放地点、方式、时限,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堆放,违者作为校园杂物予以清理。

  6、施工完毕,施工企业必须对占用场所实施恢复,要做到“工完场清”。

  7、施工时严禁影响师生学习、休息。

  8、施工场地必须树立施工告示。

  9、施工企业在校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校园水电管理、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条例,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费用从管理费中扣除,如不够部分由施工企业补交)。造成重大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篇4: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出租户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等时机成熟时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369);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出租营业用户按工业用水、电价格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财务处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四)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基建处物管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二)后勤基建处物管科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后勤基建处物管科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

  

  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壹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四)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五条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后勤基建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二)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水电供应、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国家宝贵的水电资源,明确我校水电管理部门与用户双方的职权与责任范围,规范供需双方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水电修缮中心对学校水电供应、使用进行行业管理,校内水电用户均应接受水电中心的有关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校内供水、供电设备均属水电修缮中心业务管理范围。校内各用户应爱护学校公用供水、供电管线,不得私自动用公用管线。擅自动用、损坏管线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凡要求在我校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的,应事先向水电中心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申请用水、用电应明确使用水电的容量、地点、时间、用途,经批准的用户应按核准的水电使用容量,在指定的地点装设水电计量表,并按表计用量,根据学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按期缴纳水电费。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不得私自转供水电,一旦查出按违反国家有关水电使用规定处理。

  2.各用户计费水电表可由水电中心代购,也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校验合格证,并经水电中心认可,计费表由水电中心负责安装调试。根据为谁计量谁出资的原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未经水电中心批准的,一律不准私自在公用水电管线上接用水电。

  第五条:用户对计费水电表,应负责保管,因管理不善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用户出资并报水电中心恢复。水电中心发现上述情况可先对用户停供水电,待用户交清恢复费用后,负责更换新表。换表前失计、少计的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三个月的平均量的1-2倍估算。因表计自然损坏造成的失计、少计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的三个月平均水电量计费,换表费用由水电中心负担。

  第六条:水电费抄收办法

  1.门面房水电费抄收为每月一抄,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门面房定期抄表,通过核算并及时将水电费通知单送达用户,用户接通知单后三日内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院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水电费的每次加收20-50元滞纳金,一月内不交水电费的,水电中心有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2.家属住户每月抄一次水电,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家属住户定期抄表,水电费核算后由财务处从住户本人工资中扣除,财务处无住户本人工资者,住户接水电中心送达的水电缴费通知单三日内到银行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纳,每次加收20-50滞纳金,一月内不交的,水电中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第七条:用户发现水电费计算有误,应及时通知水电中心,安排抄表计量人员到现场查验,情况属实的,在下期水电费中相应调整。

  第八条:用户认为水电表计量不准,可要求水电中心予以校验,并预交校验费,经专业校验表计正常的,校验费不予退还。表计超过允许误差的(水表误差±3%;电表误差±2%);水电中心负责免费更换水电表,并退还用户校验费。

  第九条:家属用户室内装修由用户自行负责,但不得擅自改动水电计量装置,每户电器负荷不得超过5KW。

  第十条:在校内从事施工单位,应先提供施工用水电申请、写明用水电总负荷、容量、地点,经水电中心现场勘查是否允许,然后报校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用水电单位到后勤服务公司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并预交押金,押金数额按工程量和使用时间长短预算,数额不等。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偷盗水电行为:

  1.用户私自对计费水电表进行拆装、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损坏或使表计不准。

  2.绕过计量装置使用水电。

  3.不经水电中心批准,私自在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

  4.采用其它方法偷用水电。

  对有上述行为的用户,水电中心除当场予以停供水电外,将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追交责任者偷用期间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金额处以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供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水电中心应连续保障向用户供水供电,因故确需停供水电的,水电中心提前通知用户,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突然故障,被迫对用户临时停供水电,水电中心应立即报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三条:水电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以水电谋私,凡以水电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以严肃处理,调其岗位或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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