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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水电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9

  1.目的

  加强对水电管理,堵住漏洞。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内容

  3.1所有工程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本管理处所管水电进行认真管理。

  3.2所有员工必须以身作则,凡与人串通偷水偷电者,一经查出将作严肃处理。

  3.3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3.4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3.5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3.6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3.7严禁私拉乱接、www.pmceo.com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3.8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3.9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4.停电(水)管理规定

  4.1工程维修人员必须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水、电正常平稳供应。

  4.2正常的维修保养应尽量避免停电(水),必须停电(水)时,需按如下步骤操作:

  4.2.1填写停水停电通知单,注明原因,停电的时间等,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将停水停电的通知提前一天公告各相关部门和用户,以期做好相应准备。

  4.2.3准时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随时汇报工作进展。

  4.2.4常规维保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期,且不超过半天。

  4.2.5正常停电(水)时(应急抢修),应迅速判明原因,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及时通过办公室前台和其它公示方式向用户公告解释停电(水)原因,恢复供电(水)的大概时间等。

  4.2.4市政停电(水)时,如接获通知则应按照第二项第2条进行,如未接获通知,工程主任应迅速致电供电(水)部门查询原因,同时按第三项进行。

  4.2.5停电(水)超过8小时,工程部门要组织人员尽量采取胜补救措施,内部系统应急抢修期间,工程人员须全部参加。恢复供电(水)按“配电房操作管理规程”和“水泵房操作管理规程”进行。

  4.2.6停电(水)应由值班人员详细记录,故障。

  5.附表

  5.1《月份用电情况汇总表》

  5.2《月份用水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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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

  1、各斋供电时间:每日早5:00~23:00。

  2、管理方法如下:

  ①、公用区域(宿舍以外)用电由学院承担。

  ②、宿舍内定量使用。用电标准每学期25度/每人,超标准用电费用由个人承担,用电表的宿舍,一学期结算一次,标准按现行民用标准执行。但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

  3、宿舍内一切电器设备的维修、更换成本费用均由本室人员自费。如人为损坏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损坏公物处理。

  4、学生公寓均不得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准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安全系数低的电器,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5、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由专业电工处理,不准私自违章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6、新公寓内均装有水表,每单元单独计量。每学期 10吨/每人;超标准用水,将依照天津市关于节水的有关标准收费。

  7、老公寓供水不限量(不计量,暂不收费)。

  8、学生必须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节约用水,用后关好水龙头,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服及其它物品。

  注:新公寓包括:见贤斋、思齐斋、立志斋、有为斋、求实斋、成德斋;

  老公寓包括:健体斋、学智斋、乐群斋、爱劳斋、春华斋、启能斋、蕴美斋。

篇3: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用水电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用水、电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各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住户正常用水用电,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凡经物业管理公司接管或代管的供水、供电设备系统,一律由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任何住户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不得私自装电接水及私自改动水、电表。如有需要,必需向管理处申请,经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在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下,并符合安全要求的,经审批同意,才可进行。

  ●供水、供电的公共开关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由其家长负责。

  ●如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增容要求的,方给予增容。

  ●凡拒绝管理公司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措施造成影响供水供电,且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非本公司专业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公司同意,并由机电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配电房。

  ●严禁在高压线路上和变压器周围晾晒衣物或攀爬电杆。

  ●严禁一切盗窃、破坏公共供水、供电设施的行为。

篇4: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保障水、电设施安全可靠、计量准确以及合理用能、减少浪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水、电管网上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全校水、电用户划分为五类,即校园公共用户(办公楼、车库、图书馆、教室等区域的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学生公寓用户、住宅用户、经营活动用户、其他用户(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科研、附属单位、临时用户等),根据不同用水、用电性质,分别实行免费,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全额收费等管理模式。对住宅、经营性活动、科研活动、维修基建等实行水、电全额收费;行政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公共设施、学生公寓等实行用电定额管理,超出部分全额收费,用水纳入计量,暂不收费。

  第三条 按照“收支两条 线,暗补变明补”原则,对各类能源做到应收尽收,各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树立自觉缴纳水费、电费的全局观念,促进我校水、电收费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水、电计量设施管理

  第四条 水、电计量表是学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设施。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电管网上计量表进行管理,包括对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等用水、用电的场所,逐步推行电表安装到每一个单独的用户,水表根据具体情况安装到楼、楼层或单独用户,首次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租用、借用或临时使用学校公用房,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商户或个人必须申请安装水表、电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六条 凡在学校水、电管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进行申报,由能源管理科负责登记备案。

  第七条 经过正常申报程序后,后勤处受理计量表安装、更换具体事宜,发出委托施工通知书,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 选购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水、电计量表产品。

  第九条 用户怀疑计量设施不准,需提出校验书面申请,由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校验有关事宜。经校验,计量表误差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校验费由用户自理;如计量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校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基建、维修改造、其他临时性项目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使用学校水、电能源的,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或个人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办理申请用水、用电手续,缴纳使用押金。后勤处负责安装计量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处能源科拆除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水卡、电卡,如有遗失情况,在补卡时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十二条 个人用户的水电卡、计量表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人承担更换费用;公共用户的表具经认定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水费、电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唯一的水、电收费管理部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变向收取水费、电费,如有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缴所收取的费用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水、电收费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在省市调价文件出台后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水、电用户缴费方式

  1.各校内单位用户,如属用电定额补贴范围内的,由学校核定当年用电指标,下拨各单位,超出部分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用水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

  2.南、北校区住宅居民用电、用水实行全额收费。电表、水表安装到户,按实际用量收费。

  3.单身宿舍职工用水、用电实行全额收费。电表安装到个人用户,按实际用量收取电费;水表安装到户,水费由户内各个住户自行协商分摊(以国资处提供的住房名单为准)。

  4.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的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制定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收费细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建立用户档案并给宿舍用户充值,超出补贴额度的电费须全额支付,由各宿舍成员自行协商分摊。学生公寓自来水使用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学生公寓地热水收费标准由后勤处科学核算成本后,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5.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按照计量的总量收取水费、电费,如不按时缴纳,从项目结算经费中扣除水费、电费和滞纳金。

  6.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将科研用能纳入能源监管、回收范围,根据用量全额收费。由后勤处、科学研究院和财务处协商制定科研用水、用电收费细则。

  7.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水、电用户和挂靠各院、处、所等非学校建制的单位用户,按实际使用量全额收取水费、电费;使用学校水、电资源,且在日常办公运行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申报补贴的收费办法,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用能补贴方案。难以界定水、电使用性质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8.校外单位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举办各类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水、电等能源使用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押金的收取。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改造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缴纳水、电计量设施押金,由后勤处参照各类水


、电计量设施成本收取。

  第四章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水、电转接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供水、供电和公共安全,后勤处负责召集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水、电计量设施、管网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用户不得拒绝或推诿,并应派专人配合和随同检查。

  第十九条 水、电管理人员对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维修,对发现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抢修,不得拖延,保障水、电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类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如涉及到新建、改建给排水、供电线路等,必须在开工前将水、电改造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备案,经同意并装表后方可使用学校水、电能源。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自来水及采暖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水流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修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动学校的水、电运行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或改装水表、电表。严禁擅自启动铅封、变动计量数字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不准。严禁表外接线用电、接管用水以及其他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学校水、电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各种形式窃取学校水、电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勤处有权视情节给予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催缴窃取的水、电使用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窃取能源者必须出示足够证据证明窃取的水、电使用量,否则按照可以判定的最大功率、容量、使用时间来计算应追缴费用。对于性质恶劣,触犯相关法律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私接管网将学校水、电提供给他人(或单位)无偿使用,或是私自收费(含变向收费)的,一经查实,除按第二十二条 处理外,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后,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特殊原因,不按期缴纳水、电使用费且经工作人员两次催缴(催缴单送达欠费人且签字确认)仍然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后勤处有权对其实施阶段性停供水、电措施,停供水、电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人员、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确认,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违反制度的管理人员,责令管理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私开消防阀门取水、破坏给水设施或在水表井上堆弃杂物的,后勤处有权联合校内相关管理单位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违章 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学校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后勤处联合宣传部对违章 、违法使用水、电的行为进行媒体曝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以前各类相关文件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职校水电管理工作规定

  职校水电管理工作规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水电供应,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学校用水用电的管理原则。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处室、班级、实训室对本单位的水电设施维护、水电安全、水电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各责任人必须要切断各种设备的电源水源。专业部、班主任必须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学校电工负责全校的配电设备、线路、泵房、管路等设备的维护、运行、管理、抄表等。

  学校水电设备设施由电工专人维护,严禁师生对水电设备进行检拆、移位、改造、私接、强行合闸等操作,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等高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教学、实训区域使用与教学、实训无关的电器设备。

  四、电工必须按章操作,遵守水电相关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保证用水用电安全。

  五、电工必须对学校水电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及检查,并进行登记、保存工作记录。

  一般情况下,电工必须在24小时内维修师生报修的水电设备;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抢修。

  六、学校对师生宿舍等部门、区域装表计量水电用量,并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给予定额使用标准。超出定额的,必须由使用人进行付费。

  七、对于破坏学校水电设施的、或浪费水电的责任人,将给予提醒教育、通报批评以至相关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若为教职工,经学校研究后可以扣发工作奖金。

  八、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遵守用水、用电安全规则,安全用水、用电,节约水电。

  (二)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插座,禁止安装和使用学校安装外的水电设备。

  (三)宿舍内的水电,使用时应有人在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水阀、电源开关,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学生宿舍夜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熄灯。

  (五)根据ZZ市物价局、ZZ市教育局、ZZ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ZZ市财政局(深价联字﹝20**﹞15号)《关于明确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住宿学生每人每月用水定额为4立方米,每人每月用电定额为8千瓦时(度);对超出上述水电定额用量的部分,按我市现行居民用水价格和用电价格对该宿舍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

  (六)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一室一表、定期抄表、超用缴费的管理办法。每半学期抄表、结算一次;超用部分的水费、电费按照标准收取,学生应自觉按时缴费。

  (七)宿舍内用水、用电设备由该室学生使用保管;如人为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室人员分摊照价赔偿。

  (八)宿舍出现用水、用电故障应及时向生活教师报修,由生活教师向总务部门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九)生活教师为学生宿舍内部水电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学生用水用电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专业部、班主任对本专业部(班级)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水用电负有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总务处对学生宿舍安全用水用电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十)对违反用水用电规定的学生,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书面检讨,直至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酿成火灾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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