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制度 导航

物业公司客户服务部保险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公司客户服务部保险制度

  1 制度内容

  2 管理目标

  1.保证物业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掌握了大量的资料,有防范事故发生的经验,可以指导被保险人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财产的安全系数,保证物业的安全。

  2.风险分担,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物业是贵重的财产,通过保险公司的终结,将风险分散,从而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3.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巨大的的财产,一旦蒙受灾难,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力赔偿。投保后,保险公司协助管理,意外事故发生机会减少;同时,偶有意外也可及时补救,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3 适用范围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火灾、雹灾、虫灾灯,自然灾害可以造成物业损坏,也可造成人员伤亡。

  2.设备事故

  物业中有许多各类设备,在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如:漏电、漏税、漏气等。这些意外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

  3. 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意外事故

  物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的可能。

  4 物业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所管物业难免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意外事故的破坏,因此,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物业管理中的保险服务

  物业管理要做到全方位服务,只要是客户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有可能提供的服务都要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替客户到保险公司投保,既方便客户也可以收少量的服务费。

  5 物业管理常保的险种

  与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保险险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财产保险

  1]大厦报险

  物业管理中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楼都需要这个险种。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公有部位和公用设施投保,还可以替产权人为其拥有的大厦投保。

  2]普通财产保险

  (1)物业管理公司自有财产保险

  (2)客户财产保险

  客户财产保险是指客户在本身单位内的财产。客户可自行投保,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使用人代办。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保险。其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除外。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为了定性准确,一般采用"列举办法"把意外伤害事件的种类统定为: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窒息、扭伤及操作机械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自己的职工或客户办理此类保险。

  2]公共责任险

  公共责任险,也叫"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单上"业务性质"栏填写保险项目。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映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负责俄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均应投保"公共责任险"种。

  在客户二次装修时,物业管理公司一般要求其承包商购买此类公共责任险。

  物管部应在大厦竣工时,有整套大厦设备的记录,包括供应商,设备的编号,成本价,保用卡、及有关资料,以方便为日后保险公司用以估价和日后任何保险赔偿时使用。

  3.物业管理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注明,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事故,保险公司均应负责赔偿,具体是: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天然灾害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4.财产保险的主要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

  2]清洁、保养、维护修理或修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引起的损失

  3]电器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5 工作表格

  保险办理情况登记表(QMS-PM-31401)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项目物业管理保险制度

  项目物业管理保险制度

  1.0物业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所管理物业难免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意外事故的破坏,因此,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1.2保险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1.2.1保证物业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掌握了大量的资料,有防范事故发生经验,可以指导被保险人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财产的安全系数,保证物业的安全。

  1.2.2风险分担,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物业是贵重的财产,通过保险公司的终结,将风险分散,从而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1.2.3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巨大的财产,一旦蒙受灾难,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力赔偿。投保后,保险公司协助管理,意外事故发生机会减少;同时,偶有意外也可及时补救,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1.3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灾害和事故

  1.3.1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火灾、雹灾、虫灾等,自然灾害可以造成物业损坏,也可造成人员伤亡。

  1.3.2设备事故

  物业中有许多各类设备,在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都有发生意

  外的可能。如:漏电、漏税、漏气等。这些意外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

  13.3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意外事故

  物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的

  2.0物业管理常保的险种

  2.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为了定性准确,一般采用"列举办法"把意外伤害事件的种类统定为: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窒息、扭伤及操作机械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自己的职工办理此类保险。

  2.2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单上"业务性质"栏填写保险项目。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映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均应投保"公众责任险"种。

  工程部应在项目竣工时,有整套项目设备的记录,包括供应商,设备的编号,成本价,保用卡及有关资料,以方便为日后保险公司用以估价和日后任何保险赔偿时使用。

  3.0物业管理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注明,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事故,保险公司均应负责赔偿,具体是:

  3.1火灾、爆炸

  3.2暴雨、洪水

  3.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4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天然灾害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4.0财产保险的主要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1自然磨损

  4.2清洁、保养、维护修理或修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引起的损失,电器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篇3:物业管理保险制度

本文提要:共责任险,也叫"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单上"业务性质"栏填写保险项目。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映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负责俄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均应投保"公共责任险"种。

1.物业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所管物业难免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意外事故的破坏,因此,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1.2 保险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1)保证物业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掌握了大量的资料,有防范事故发生的经验,可以指导被保险人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财产的安全系数,保证物业的安全。
2)风险分担,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物业是贵重的财产,通过保险公司的终结,将风险分散,从而减少物业的经济损失。
3)有利于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巨大的的财产,一旦蒙受灾难,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力赔偿。投保后,保险公司协助管理,意外事故发生机会减少;同时,偶有意外也可及时补救,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
1.3 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灾害和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火灾、雹灾、虫灾灯,自然灾害可以造成物业损坏,也可造成人员伤亡。
2)设备事故
物业中有许多各类设备,在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如:漏电、漏税、漏气等。这些意外www.pmceo.com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
3)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意外事故
物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的可能。
4)物业管理中的保险服务
物业管理要做到全方位服务,只要是业/租户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有可能提供的服务都要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替业/租户到保险公司投保,既方便业/租户也可以收少量的服务费。
2.物业管理常保的险种
与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保险险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A)财产保险
1)大厦报险
物业管理中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楼都需要这个险种。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公有部位和公用设施投保,还可以替产权人为其拥有的大厦投保。
2)普通财产保险
(a)物业管理公司自有财产保险
(b)业/租户财产保险
业/租户财产保险是指业/租户在本身单位内的财产。业/租户可自行投保,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使用人代办。
B)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保险。其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除外。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为了定性准确,一般采用"列举办法"把意外伤害事件的种类统定为: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窒息、扭伤及操作机械时发生的工商事故等。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自己的职工或业/租户办理此类保险。
2)公共责任险
公共责任险,也叫"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单上"业务性质"栏填写保险项目。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映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负责俄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均应投保"公共责任险"种。
在业/租户二次装修时,物业管理公司一般要求其承包商购买此类公共责任险。
物管部应在大厦竣工时,有整套大厦设备的记录,包括供应商,设备的编号,成本价,保用卡、及有关资料,以方便为日后保险公司用以估价和日后任何保险赔偿时使用。
3)物业管理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保险单注明,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事故,保险公司均应负责赔偿,具体是: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天然灾害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4)财产保险的主要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
2]清洁、保养、维护修理或修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引起的损失
3]电器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25
【实施日期】1999.08.25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配套工程。只有建立起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使它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制度一起,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使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的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继续深入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1999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来自:www.pmceo.com)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是:凡在我区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市)的统筹,执行属地统一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地要合理确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用人单位缴费率按照测算的实际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起步阶段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

篇5: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2007暂行)

  海府〔20**〕50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需要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

  (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简称参保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参保金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六条 成立市居民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为:

  (一)成年居民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n

  bsp;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省、市、区财政补助,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居民医保,所筹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年筹资时间定为7月至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20**年起每年缴费时间为10月至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来自:www.pmceo.com)。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70元。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四部分。

  (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2元,市财政补助 22元,区财政补助16元);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 12元,区财政补助9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市、区财政分别负担60%/40%,即市财政补助 42元,区财政补助 28元);

  (四)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即35元)由省、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1元);

  (五)社会捐助资金和保险基金利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n

  bsp; 第十三条 补助核定 居民医保费中省、市、区三级财政补助部分,统一以省、市居民医保办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为依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划拨至各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费程序

  在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阶段,个人参保金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试点工作结束后改由社保费征稽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保人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收取其参保金后应出具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凭证,发放《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为《居民医保手册》)。

  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手册》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参保待遇。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市财政、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居民个人参保金存入居民医

  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统筹方式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统筹,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在区级补助资金达到100%,居民参保率达到 90%以上,且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基金使用仍超支时,上报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全市调剂。居民医保基金使用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十七条 基金分配

  (一)统筹基金: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8元提取,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

  人每年63元提取。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按规定住院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偿; (二)风险基金:每年按年度筹资总额的10%提取,即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2元提取,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 7元提取,累计最高提取比例为年度筹资总额的20%。主要用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原则

  居民医保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严格监管和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原则,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章 居民医保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范围

  居民医保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病种目录》、《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须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予以补偿。

  《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居民医保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门诊治疗病种和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居民医保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分级补偿比例。居民医保范围总费用的补偿比例为:一级医院按60%予以补偿,二级医院按4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异地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二)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

  (三)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偿费用基本封顶线为20000元。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为25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封顶线为300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保补偿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

  (一)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

  (二)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

  &

  nbsp;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 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探索实施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无转诊证明的,居民医保补偿按照应补偿标准的50%计发补偿。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录入新的诊疗概况),并补办转诊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居民及时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

  参保居民经住院治疗后,在康复阶段,医院应及时将其转往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并协助社区卫生机构为其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提供指导服务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须携带《居民医保手册》和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居民住院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转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补偿程序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记帐予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名确认。凡未经签名确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垫付,再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办理补偿手续时应出具《居民医保手册》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加盖公章)、费用清单、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居民医保关系

  第二十七条 居民参保后,街道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参保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相关待遇同步中断享受,居民医保关系保留。

  第二十九条 参保学生高中(含中专)毕业参加高考升学的,其居民医保关系在当年度内继续保留,相关待遇继续享受,从下一个年度起居民医保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卫生机构,经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再与市卫生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须悬挂统一

  标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居民医保的有关要求,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门、社保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医疗质量,满足居民防病治病需要。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对居民医保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要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为参保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制度。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费用时,预留5%的应付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章 居民医保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成立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全面负责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保管理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补偿方案报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来自:www.pmceo.com)、市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居民医保账目公开制度。各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居民医保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对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社保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市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管委会和监委会汇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居民医保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居民医保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居民医保基金或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居民医保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擅自更改参保居民待遇的;

  (五)

  截留、挪用居民医保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除由社保管理部门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居民医保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医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的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以任何借口截留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人;

  (五)不严格执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居民医保资金损失的;

  (六)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七)违反居民医保用药规定,开大处方、假处方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九)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开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居民医保补偿资金的;

  (二)将本户《居民医保手册》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