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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6-02-23

  宁波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范本

  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房地产。

  为切实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单位名称或姓名)_________

  债务人(单位名称或姓名)_________

  抵押权人(单位名称或姓名)_______

  一、抵押人自愿将所属座落于____市____区____路(街)_____幢____号___室房屋的全部或者____部分,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为_____万元;协议价值为____万元。

  二、抵押权人经过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查明该抵押房地产权属清楚,抵押房屋和抵押部位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房地产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房地产为抵押物。该房地产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应由抵押品、抵押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有保全义务。

  三、经义定,上述房地产担保债务金额为_____币,小写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约定债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抵押人将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房屋所有权证由____保管,土地使用权证由______保管,抵押房地产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房地产安全完好。

  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末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的房地产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房地产毁损或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

  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

  (一)追加担保;

  (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三)_________。

  六、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展期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展期抵押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应由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搞第三人。

  九、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和他项权证以及发证机关各一份。

  抵押人(签章):________债务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抵押权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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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行业文本

  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行业文本

  贷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抵押权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姓名(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

  (抵押人)身份证地址:________

  有效证件(照)及号码: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________(见附图)

  建筑面积:________

  房屋、土地用途:________

  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

  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整

  权证编号:________

  地号:____________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________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万元整(协议)。

  月利率:____%,月综合费率:____%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抵押共有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房地产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房地产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住所:______发展中心

  法人代表:______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捌佰万元整 。最终借款金额以银行转帐单或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正。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个月,即从20___年7月30日起至20___年9月29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银行转帐单或甲方出具的收据(现金支付)日期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银行转帐单或甲方出具的收据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银行转帐单或甲方出具的收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复息利率

  借款利率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按月向乙方付息。甲方保证依时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如甲方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的双倍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担保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1、20___年8月1日金额人民币:18,000,000.00元;

  三、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利息的支付按双方约定执行。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

  (一)还本计划如下:

  1、20___年9月29日 金额人民币:18,000,000.00元;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自有的房地产抵押担保物位于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府国用(20**)第易26号,土地使用面积:26958m2。双方确认该土地为空地,双方确认该土地价值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

  二、甲方保证上述抵押担保物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不被本合同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如果担保物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担保物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以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三、担保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上述担保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垫款、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全额追回借款,并按先后顺序用如下方式处置担保物:

  1、甲方承诺并无条件授权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甲方通过变卖、拍卖、挂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全权公开处置甲方提供的担保物。乙方公开处置担保物时,处置价格由乙方确定,甲方不得存任何异议,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并积极给予配合。乙方享有处置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收取处置担保物所得扣除处置费用外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超出部分归甲方所有。

  2、当乙方公开处置担保物所得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时,甲方承诺并同意立即将其提供的担保物以抵债方式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按双方约定借款利率的双倍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20___年7月29日签于广东

  附件甲、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篇4: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

  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抵押物事项:

  1)房屋所有权证:潭房权字第______号

  房屋共有权证:潭房共字第______号

  土地使用权证:潭字第______号

  2)、名称:____________

  3)、座落: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M2;用地面积:______M2

  5)、抵押房地产价值:____________

  2、抵押范围:____________

  3、借款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

  4、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5、借款种类:____________

  6、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7、甲方以位于____________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

  到建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 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8、借款利率:_________

  9、还款方式:_________

  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1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12、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房管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修正)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不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不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入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折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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