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行适时跟踪,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及时进行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九)。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会所: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2、酬金制
酬金制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体预收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3、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或全体业主)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1、;
2、。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十三条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
2、。
第十五条 甲方应解决物业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
2、。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件十),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8、。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十九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及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予以解决的,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乙方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年月 日前按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项帐户:。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由(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 保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四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项目甲、乙双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附件八)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附件九),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物业。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本文本制订。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
(4)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手续。
(5)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设施设备。
(6)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7)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8)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9)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9、本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
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_______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_______;
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 ;
坐落位置:[通讯地址] 太原市_______区(县、市)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路(街、巷)_______号;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其他。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一)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二)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三)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九)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签订的协议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管理服务;
(十一)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三)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相应等级规定的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期限
第五条前期物业服务自年月日至业主、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按下述约定,以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二次供水加压费元/月·吨;
电梯运行费元/月·平方米;
费元。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的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元的酬金;
3、。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
第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进行交纳,业主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停车场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元/个/月、室内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一)共有产权停车场收入中%为服务费用(包括成本及酬金)由乙方计提纳入物业服务收入,%为车位产权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因当地政府限价而导致亏损的,可以在盈亏持平的原则基础上,在投标书中明确并通过评审,在前期合同中约定共有产权物业经营收益中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二)除车场外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入的%作为代理服务费(包括成本及酬金)由乙方计提纳入物业服务收入,%作为产权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管理资金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三)除规划车位之外,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成为车位的,产权为业主共有,收益纳入专项维修管理资金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有偿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并将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配套设施和配套设备,包括物业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在办理业主入住日前,按省、市相关规定无偿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
(七)在办理业主入住后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八)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九)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十)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十一)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十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十三)按相关规定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十四)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十五)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十六)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产权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二)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四)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有偿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六)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小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七)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八)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九)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十)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十一)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报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十二)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
(十四)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十五)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自有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十六)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三)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五)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六)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七)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八)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有偿服务费。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限未满,当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日内,乙方应当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支付赔偿金元。
第二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部分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七、违约责任约定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附件
二: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 幢数 | 套(单元)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
多层住宅 | |||
别墅 | |||
商业用房 | |||
工业用房 | |||
办公楼 | |||
自行车库 | |||
机动车车库 | |||
会所 | |||
学校 | |||
幼儿园 | |||
文化活动场所 | |||
______用房 | |||
合计 | |||
备注 |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11、。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
扶梯;
。
2、绿化率:% ;
楼间、集中绿地;
砖石铺装;
。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道路][楼间甬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
[蓄水池];
[化粪池];
[污水井];
[雨水井];
变配电系统包括;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个;[草坪灯]个;[]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个;
[污水泵];
[中水及设备系统];
[]。
4、[燃气调节站];
5、消防设施包括;
6、监控设施包括;
7、避雷设施包括;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16、信报箱;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
19、。
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
附件六: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篇3:馨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紫荆馨园;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四方金华路54号;
建筑面积24960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无线电三厂;
南至金华路;
西至金沙路医疗仓库;
北至湖清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0.4-0.6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0.6-0.8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0.8-1.2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微软用户1]
第七条业主应于 房屋验收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6个月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个交费期初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90 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60 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90 元/个·月、车库车位 30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60 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60 元/个·月、车库车位 180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另行确定;
2、。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乙方提取80℅,其余20℅作为公共维修资金专项使用;
2、。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道路、室外雨、污管道;
2、;
3、。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届时验收为准;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 05.8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85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小区内 ;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 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07 年 5 月 1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 1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居委会 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二 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风险类别及防范
物业服务合同风险从订立和发展来看,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与日常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合同风险主要发生在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由于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所以往往容易给今后留下隐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风险大致有如下几类需要重点注意。
风险一:物业承接查验引起的风险
物业的承接查验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今后的管理,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可忽视。为防范这种风险一物业服务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前期合同时,就一定要对承接查验的内容及法律责任约定清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按照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操作。
风险二:在销售房屋时开发商不当的承诺引起的风险
现实中,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给购房者承诺了赠送物业费、赠送阁楼、免物业费等。这些不当承诺给物业服务企业日后的管理增加了难度。要防范这种情况引发的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该充分调查了解并与开发商进行必要沟通,在订立合同时将有关事项约定清楚。
风险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方面所引起的风险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方面规定较为简单,这类风险来自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要多与业主沟通,了解对方对期限方面的确切认知。
风险四:在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约定不清引起的风险
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专款专用,不得以其它事由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前期管理阶段由开发商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并及时跟踪资金的到位情况。
风险五:物业管理用房在合同中约定不清引起的风险
物业管理用房在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时就应考虑,管理用房的落实影响到物业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约定明确,并跟踪落实。
风险六:前期物业管理质量、费用引起的风险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关心的重点是物业服务是否质价相符,因此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质量与服务费用。为防止这方面引起的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照市场规律,根据管理的项目与企业自身条件确定合理的价格,切忌为了取得项目以低价投标,影响到物业服务的质量而引起纠纷。
风险七:违约责任约定不当引起的风险
违约条款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约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最大的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很多时候会成为重罚的对象。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清楚地约定好合同纠纷解决的条款,必要时可以借助法律专家。
除了上述所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还存在着两种风险:订立合同时约定不清引起的风险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风险。这里重点提一下第二种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合同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种风险主要在于合同内容履行以及合同续订和解除方面。作为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篇5:前期物业服务知识
这些前期物业服务知识,你都知道吗?
在业主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前,建设单位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请的物业服务人就是前期物业服务。那么,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由谁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应该完成什么事项?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进入和退出由谁决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由谁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内容将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为什么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基于建设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是房屋的初始登记产权人,并在购房合同中向购房人承诺房屋交付时具备规划设计功能,因此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是建设单位法定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应完成哪些工作?
01帮助业主完成新房验收、业主入住和装修管理、前期卫生管理、小区安全管理等常规物业服务事项。
02与建设单位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Tips: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费由谁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费由谁支付主要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是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进入是由建设单位决定的。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退出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再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则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总结一下
更好地了解前期物业服务,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现在小区的物业是如何进入的,也便于我们进一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企业依法要求退出。相信随着物业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权责意识的增强,我们城市的物业活动将愈加规范、小区生活空间将更加和谐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