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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广场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购物广场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3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3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 3

  第四条 具体运作模式.. 4

  第五条 顾问服务内容.. 5

  第六条合作管理的操作方式.. 5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6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7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7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8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9

  第十二条顾问酬金及驻场人员薪酬.. 9

  第十三条开办费用,工资调整及其他补偿.. 10

  第十四条 保险.. 11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11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12

  第十九条 争议的决议.. 12

  第二十条 大厦管理公约.. 13

  第二十一条 终结承接.. 13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3

  第二十三条.管辖法律.. 14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 14

  第二十五条无效条款.. 14

  第二十六条 其它事宜.. 14

  合同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乙方: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甲方是在广州市注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市***项目的实际物业管理方;乙方是在广州市注册的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广州市**项目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国际专业公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权利和资质;

  2.签署本合同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3.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均不会违反或违背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2.物业类别:生活休闲购物广场

  3.坐落位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号

  4.建筑面积:[]

  第三条 定义和解释

  1.在本合同内的所有部分,除文意另有所指,不在此限外,用语定义及解释如下:

  1)甲方:即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物业管理方。

  2)乙方:即合法接受甲方委托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具备相关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乙方的定义包括其代理人及其雇员。

  3)本项目:即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228号的****商业用途项目。

  4)派驻人员:指由乙方委派担任本项目物业管理顾问的乙方工作人员,包括:驻场经理及相关人员。

  5)顾问酬金: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的顾问报酬及驻场人员报酬。

  6)财务预算:为有效管理本项目而编制的年度物业管理财务预算,预计该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和支出。

  7)业主/租户:在本合同内,业主/租户包括开发商(即所有或任何对本项目的任何部份拥有合法产权的人,包括其执行人、代理人、委托人及受让人)、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包括其执行人、代理人、委托人、合法继承人及受让人)、许可使用本项目任何部分的使用人。

  8)管理帐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户,用于收取业主/租户缴交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各种费用,并支付日常物业管理运作所需费用的财务帐户。

  9)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根据政府文件专帐专户设立的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用于楼盘公共地方、公共设施设备更换及大、中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

  10)物业管理方案:由乙方协助甲方制作并经甲方批准的每年度本项目整体物业管理的工作安排,包括人员配置、财务预算、设备维修保养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节日环境布置安排、物业管理年度服务指标及服务承诺。

  11)管理费:按本项目销售(出租)时向业主/租户承诺并经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各单元业主/租户每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应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本物业日常物业管理服务的维持。

  12)交付使用日:以甲方向业主/租户发出的收楼/收铺通知书上标明的收楼/收铺日期为正式交付使用日。

  13) 管理处:甲方设立在广州市ZZ广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2.本合同条款所加标题仅方便于书写和阅读,与本合同的诠释无关。

  第四条 具体运作模式

  1.甲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例规定,聘请乙方为本项目驻场物业管理顾问,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共同开展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应视对方为本项目的唯一物业管理合作伙伴,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事项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合作公司。

  2.乙方负责成立本项目顾问小组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并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向本项目管理处派出驻场经理工作人员,并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甲方负责承担管理帐户的盈亏责任。乙方在财务预算范围内谨慎开支,未经甲方确认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顾问服务内容

  1.在物业管理服务阶段,乙方委派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按照物业管理顾问的内容和要

求完成工作;乙方按实际工作安排的时间表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书面报告。乙方提交报告后的七天内,甲方应当与乙方项目小组相关成员,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报告内容,向对方提出意见。

  2.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派驻驻场经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派物业经理及相关人员驻场管理本项目,由驻场经理协助甲方组建之管理处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1)负责提供广州市ZZ广场物业管理运作所需的行政、保安、消防、工程、清洁、绿化、财务以及服务等管理制度与运作程序。

  2)乙方驻场经理到位后,负责管理处架构之管理,并确保其运作和管理制度的落实,以维持物业服务质素的稳定。

  3)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包括人员招聘、管理处等的组建和运作、物业收费方案的制订及上报、编制年度财务预结算、管理处管理队伍的培训、日常运作的统筹和管理等顾问工作。

  3. 在驻场管理阶段,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一支监督队伍,确立监督机制,每两周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定期召开会议,共同检讨ZZ广场物业管理工作,讨论本项目物业管理的重要事情,决定重要事项。乙方每月主持例会,并派出公司本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每月的例会及巡检ZZ广场。在驻场经理入职之日起由乙方公司本部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每月工作例会。

  第六条 合作管理的操作方式

  1. 人事操作

  1)乙方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甲方管理该项目的管理处,包括人员架构组织、建立具体管理及运作文件,并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实施提出专业方案。管理处的驻场经理由乙方委派,乙方拟定驻场经理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并向甲方报备。乙方需提供驻场经理人选予甲方挑选,该驻场经理应由乙方派出,应具备同等档次项目同等职位的工作经验,并熟悉乙方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甲方按照ZZ广场的实际需要在上述人选中进行选任,如甲方对上述人选均不满意的,乙方需再次提供人选。

  2)乙方驻场经理负责管理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员开支预算,聘用、培训及管理员工,办理用工手续和决定岗位职责,并随时根据本物业的管理要求,调整人员薪津、职位、数量及岗位。但上述调整必须在月度费用支出计划内注明,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甲方有权根据驻场经理的表现,要求更换人选。

  4)所有乙方委派的驻场工作人员均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委派的人员代表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甲方派出人员及乙方派出人员的劳动关系由各自归属。

  2.财务操作

  1)所有管理处的收入均应统一汇入管理处开立的专门管理帐号,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开立帐户和收取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

  2)乙方应当在驻场经理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管理处的财务运作和审批程序等财务管理制度。该项目管理制度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3)乙方协助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处发单收取管理费、周转金、押金等款项及控制管理支出。所有收费将以甲方的名义收取,所有发票及收据以甲方的名义开出。

  4)甲方负责向物价局申报管理费备案的工作。

  5)乙方驻场经理负责领导管理处制定年度财务预算,预计各方面的支出。在每年[]月[]日前将下年度支出预算报请甲方批准执行(包括经常性与非经常性的预算支出项目)。双方必须在该年[]月[]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6)乙方驻场经理负责领导管理处按照甲方同意的年度预算方案,制定月度开支计划,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月度计划应于每月的[]号前完成下月审批,计划外支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才能执行。甲方需按本合同第八条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

  3. 合同操作

  乙方在根据甲方审批的财务预算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商签的一切合同应报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执行。对于已批准的合同、款项,甲方应当予以履行。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2. 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提出改正要求,检查整改效果。

  3.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类工作方案、计划、制度、预算、结算、合同并批准执行。

  4.根据乙方驻场人员的工作状况,要求更换驻场人员,唯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5.对管理费收支及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帐户进行管理及监管。

  6.审核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

  7.审核乙方提交的管理费及各种费用收取标准。

  8.审核乙方制定的财务预算,聘请国家认可的独立审核机构对本项目该年度的管理费开支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核提交的月度开支计划等。

  9.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本项目的管理处装修、信函、印刷品、服装、推广刊物、推广材料、管理手册、装修规定等文本上使用“**”及“**标识”为广州市ZZ广场的物业管理顾问进行宣传。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积极协调、处理、协助乙方解决在履行本合同时所遇到的困难,包括协调乙方及其派驻人员与甲方的关系,以便乙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向乙方提供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包括收入和支出等的财务资料。提供与物业推广、租赁、销售以及物业管理有关的许可与证明文件。提供与物业有关的全面详细资料及数据,包括物业建筑图纸、物业建筑材料及技术规格、物业设施与设备、法律文件以及其它有助于乙方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相关资料。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有甲方借出的图纸、文字资料等文件。以上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3.支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包括在本项目内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场地、文件器材、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及资料。甲方应在本项目内提供合适的办公室及必要的设施供乙方驻场顾问人员使用。具体面积、选址及设备配备等,甲乙双方另行

协商。管理处的营运费用由甲方负责。

  4.履行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

  5.乙方提出人员任免建议的,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6.甲方应获取所有相关的政府许可,确保乙方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法律与法规的规定。

  7.甲方须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8.甲方须提供乙方必要的项目资料,及其他相关配合;承担因拒绝或未及时采纳乙方各项合理建议而产生的问题、影响及损失;

  9.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嫁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1. 委任项目小组为本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2. 委派驻场人员为本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提供顾问服务。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动或更换项目小组成员及派驻人员,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4.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操作方式,在报请甲方同意后执行。

  5.有权对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可根据考核情况建议甲方奖励、惩罚、晋升及辞退。

  6.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顾问费用,如果甲方不能够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顾问费,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终止顾问工作,同时,有权收取逾期滞纳金,并且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7.在对外宣传上,甲方同意乙方以”**”作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顾问进行宣传。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1. 提供物业管理的顾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提供驻场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以上1)的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工作计划,经甲乙双方确定后按该计划执行顾问工作。乙方有义务继续完善其内容,并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以上2)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内容】

  2.从甲方的最佳利益出发,以正确、有效和务实的方式,参照相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筹划、监督与执行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及交付使用后的驻场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3.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甲方的要求,筹划、监督与执行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财务预算,并定期检查工作进度,确保物业管理各项指标的落实。

  4.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档和图纸承担保密责任及归档的责任。

  5.制订议事程序,与甲方召开定期会议,讨论重要事情。

  6.乙方驻场经理每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总结当月完成的工作。

  7.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由甲方聘请国家认可的独立审核机构对本项目该年度的管理费开支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财务审核报告送交甲方备案。

  8.甲方每年一次聘请第三方对本项目的业主/租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乙方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个月内对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转委托或再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乙方为取得更好效果而与其它专业公司合作的除外,需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10.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完整提供乙方所需资料的基础上,就本合同规定内容有关的物业管理方面问题向其提出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书面答复;

  11.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经营情况及任何其它商业资料和秘密。

  第 十一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顾问服务期为[ 12 ]个月。

  第 十二 条 顾问酬金及驻场人员薪酬

  1.本合同期内顾问酬金如下:

  服务阶段

  顾问服务酬金 / 每月(人民币)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

  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RMB¥***万元)

  驻场港方总经理薪酬福利

  人民币壹陆万伍仟元整(RMB¥***万元)

  第一期顾问酬金由甲方于本合同期签署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顾问酬金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RMB¥36万元);以后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顾问酬金,即每叁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该季度首个月10日之前(如遇假期则顺延);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驻场港方总经理薪酬福利,在每个月的当月月底支付(该薪酬自乙方驻场港方总经理到甲方任职之日起计算)。

  3. 乙方银行帐户:

  收款银行:**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帐户名称: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款帐号:**

  银行代码:**

  若乙方逾期十天内仍未收到甲方应付顾问酬金,则有权由应付之日起,每日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欠款之日为止(乙方未按时提供结算所需提供的资料及发票除外)。

  4.乙方在收到顾问酬金七日前应当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直至乙方开具发票。

  5.乙方的顾问酬金已经包含乙方顾问团队人员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物业管理顾问工作的费用,在合同期间乙方物业管理人员应甲方要求出席于其他城市举行的推广宣传及招商活动的相关差旅费用由甲方负责。

  6.乙方的顾问酬金属于乙方应收取的顾问服务报酬,该顾问酬金并不包括乙方执行本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支出包括甲方员工的薪津、补贴、补偿金、制服费、通讯费、交通费、必要的招待费、按照规定提取的社保福利费等,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及保养的费用、绿化费用、清洁卫生费用、保安费用、办公行政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共用部分保险、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法定税金及其它有关管理营运的支出等。

  顾问酬金并不包括甲方在本合同期间要求乙方提供超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物品的任何费用。

  第 十三 条 开办费用,工资调整及其他补偿

  1.对于乙方按项目编制招聘的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须经甲方书面许可),包括乙方直接招聘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员工,乙方有权于每年四月份参照当地消费指数、政府指引或市场同类岗位薪资水平等对员工工资作出合法合理的调整。对于因政府指令、政策强制执行引起的人员成本上扬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扬等,乙方有权随时作出调整。甲方应对前述之调整予以批准。

  2.甲乙双方同意本条前款提及的本项目管理中心员工开支应由甲方支付或自物业管理费帐户中支出。员工开支除员工工资、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残疾人保障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意外保险、年终奖等福利外,还包括乙方为甲方招聘支出的合理的招聘成本、实施员工管理产生的劳务挂靠费用以及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解聘或遣返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须承担的劳动经济补偿等。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由甲方选派或聘用的人员外,乙方选派或招聘的管理中心员工应当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 十四 条 保险

  甲方应为ZZ广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

  第 十五 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以最大诚意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本合同均具同等效力及约束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十六 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三个月在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而无须赔偿,但应按照合同结清相关款项。

  第 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

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贰个月物业管理顾问酬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予以赔偿。

  3. 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乙方在委托期内履行职责时严重疏忽或在本合同项下属有意或蓄意之过失错误行为,经当地法院裁定或判决后,乙方将依据判决对甲方进行赔偿,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万元)。

  2)甲、乙双方未能实践、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保证、承诺、条件或违反其义务,或者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地将其义务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时,守约方可提前一个月向违约方以书面通知以要求整改。否则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要求进行赔偿,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万元)。

  3)如果本合同因甲方单方面责任造成不能够履行,经当地法院裁定或判决后,甲方将依据判决对乙方进行赔偿,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万元)。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对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严格保守秘密。因一方或一方工作人员未尽保密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该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 十九 条 争议的决议

  1. 争议决议

  1)甲方和乙方同意相互合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必要或者双方希望的讨论和协商,以友善解决在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

  2)如果一项争议由本协议引起或者和本协议相关,并且协议双方不能按照上述1项的规定解决,则必须按照本条款1)的规定来解决。

  3)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做出通知,把未解决的争议的详细情况告知对方。然后,必须把该争议告知双方的高层管理者或者他们的任命人员,双方高层管理者或任命人员必须在收到上述通知的30天时间内(或者协议双方都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面谈并试图解决该争议。上述人员达成的任何协议将对本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4)对本条款1)的遵守将是协议一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者和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的先决条件。

  本款将不适用于协议一方寻求紧急对话去解决的争议。

  2. 对于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ZZ广场管理公约

  如本项目管理公约中条款与本合同的条款有所冲突时,以管理公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终结承接

  1.本合同终止前5天内,乙方必须与甲方确认移交清单,将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档案、图纸、已签署的合同文本、财务纪录移交甲方或甲方之委托代理人(持甲方委托书),并于本合同终止后的三十日内积极回复甲方提出关于上述记录的任何疑问。

  2.乙方协助甲方建立物业管理系统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在合同终止时,有关软件的使用权属甲方所有,而属于本项目的所有电子数据、文件(包括业主档案、工作纪录、操作规程等)等,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

  3.乙方协助甲方建立的财务软件,甲方在供货商及版权拥有人的允许下可继续使用。

  4.在乙方妥善处理完毕上述任务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和驻场人员薪酬。

  5. 如合同终止时,甲方已付给乙方的顾问酬金和驻场人员薪酬尚未发生的部分,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甲方。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本项目不能完成或者不能交付使用,或其它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时,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形式,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五条 无效条款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其它事宜

  1.乙方于本合同期限内为本项目提供的书籍、器材、电脑软件、电脑硬件和网络平台(包括各类日常应用软件)等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同终止时不得取回或拆走这些物资。

  2.日后任何一方需要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有关条款的修订、更改或补充予以确认。

  3.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果更名,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必须在更改后的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有关事宜。

  4.任何书面通知都应以中文书写。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按对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任何由专人、快递公司送去,或按以上地址邮寄或传真号码成功发出的通知都被视为寄到对方。为保障双方的利益起见,一切重要通知都应该要求对方签收或书面确认收到,对方拒收的,或联系方式变化未通知另一方的,均视为已收到。

  5.本合同如果由授权代表签署,必须在签署时向对方提交经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书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

  6.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双方:

  甲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

  日期:

  乙方: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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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政府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政府版)

  ( 20** )z顾字第号

  第一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1.1 聘方(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1.2 受聘方(下称乙方):重庆zz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z,主任。

  1.3 鉴于

  1.3.1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

  1.3.2 乙方为z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1.3.3 甲方的日常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1.4 甲方为其日常工作的规范化,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此聘请。

  第二条 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2.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名要求,指派执业律师等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2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带一至二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3.1 常规法律服务

  3.1.1 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3.1.2 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1.3 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3.1.4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3.1.5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3.1.6 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

  3.1.7 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3.2 专项法律服务

  3.2.1 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2 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3 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4 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3.2.5 应甲方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T/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6 应甲方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3.2.7 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4.1 乙方指派等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4.2 乙方律师应当勤www.pmceo.com勉、尽责地完成第三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4.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和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5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6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7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8 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

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4 .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6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通过银行转账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重庆z扬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从签订合同后到本年月期间不收取顾问费,甲方的法律事务乙方仍然无条件办理,从本年月开始计算顾问费。)

  第七条律师代理费

  7.1对于第三条中3.1.1、3.1.2、3.1.3、3.1.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7.2对于第三条中3.1.4、3.1.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包括人民币)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本合同中3.2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条 法律责任

  8.1 甲方对其所为的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2 乙方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9.2 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9.3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合同结算和终止

  10.1 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结算法律顾问费、律师代理费。

  10.2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有关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退还。

  第十一条 期限

  11.1 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2 本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在继续要求和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即为本合同续展,由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第六、七条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方式付费即可。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三条 承诺

  甲、乙双方承诺: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保证已经完全了解其详细内容,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

  聘方:受聘方:z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zz

  年月日年月日

篇3: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z人民政府

  乙方:重庆z扬律师事务所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万州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T/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

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z×元(大写:¥××z×);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 圆整)(包括人民币伍万圆)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的,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zz人民政 府乙方:zz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篇4:聘请常年社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常年社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z市司法局推荐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聘请人(甲方):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z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就聘请常年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以下几个方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协助参与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调解书内容进行审查、指导;

  2、开设法制讲座,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3、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审查合同、协议;

  4、对社区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5、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6、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当优先接受委托,并在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法律法规禁止乙方代理的除外)

  二、指派的社区法律顾问(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甲方的常年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社区法律顾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社区法律顾问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替;甲方不同意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三、聘请年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四、社区法律顾问费、财政补助和其他费用(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1、〔 〕社区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元。

  2、〔 〕鉴于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特殊性,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乙方在提供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中所发生的下列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社区法律顾问费、财政补助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2、异地差旅费、食宿费等。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职、尽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对甲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7、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对证据、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8、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若发现甲方有集体诉讼、集体*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敏感事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

报告。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与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诚信合作,向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如实提供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证据、文件和资料,如实陈述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

  4、按照约定支付社区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项,向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提出服务要求。

  6、向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相冲突。

  七、利益冲突

  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八、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www.pmceo.com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社区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等妨碍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正常完成法律顾问事务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九、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及社区法律顾问就本法律顾问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的各项涉法事务可能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注意、避免。

  十、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z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

  2、

  十二、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甲方):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代表:代表:

  时间:年月 日

篇5: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因开发需要,欲进行融资,融资规模约为人民币5000万元-2亿元。为寻求融资或合作对象,推进项目实施,因业务需要,现聘请乙方作为专项融资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

  1、对甲方融资项目状况做出分析,包括市场分析、风险分析、现金流量测算、盈利测算等,代理甲方作出分析报告;

  2、在此基础上做出融资方案设计及运作建议,协助研究设计融资项目中的融资年期、融资用途及还款方案等,代理甲方完成融资文件的编写。

  3、代表甲方并带领甲方共同与融资方或银行就商务细节进行谈判,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共同完成融资法律文件的编写。

  4、就融资项目解答甲方有关财务及法律方面的咨询。

  5、就融资项目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6、双方商定的其他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包括:

  1、乙方可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指派其他专业人员或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完成前述顾问服务工作,但乙方更换融资顾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依据其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利和利益;

  3、乙方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顾问服务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承诺,除非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代理或承办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或项目。

  5、乙方寻求的融资对象必须是甲方认可的合法金融单位。

  6、乙方融资费率为不超过的6%年利率。(与顾问费重复,建议取消或调整)

  7、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融资文件和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融资。(建议增加)

  8、乙方不得以自己和甲方之外的他人名义收取融资款项。融资款必须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不得经过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包括: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融资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若甲方就已提供的材料或建议有任何重大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顾问服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应指定甲方的关联公司(一致行动人)为甲方本次贷款提供担保;

  6、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第四条 顾问服务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此专项顾问服务费按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并可由甲方自由支配的融资额之3%计算。甲方按以下条款支付:

  贷款资金到位后5日内,甲方按照该期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并可自由支配融资款的3%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2、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与本次贷款有关的资产评估费用,该笔费用在贷款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后5日内由甲方按双倍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在提供顾问服务时发生的工作费用,在融资没有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前,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融资到位后甲方承担下列费用中甲方认可的费用:

  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外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会计、审计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对其在提供顾问服务活动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有权部门要求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对其在提供顾问服务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方案以及编写的所有相关报告、研究资料和来往函件均享有知识产权,对于乙方上述享有知识产权的报告、意见书、函件等,甲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有权部门要求或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


一条规定的顾问服务的,合同签定后6个月内,甲方还没有得到所需的融资,甲方有权提出合同终止。

  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对甲方权益造成侵害的,乙方应赔偿相关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议增加)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顾问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建议删除)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www.pmceo.com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均获得了充分的授权。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迁址或变更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送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事前声明

  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甲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并对甲方提供的融资证照、资料、报表进行了审验并认可。并且,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仅限于本次融资使用。

  甲方:

  授权代表:

  20**年 4 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20**年 4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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