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确认书
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确认书
房源方(以下称甲方):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 中介店
客源方(以下称乙方):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 中介店
现甲乙双方确认就甲方出售房源:_______房屋合
作销售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商如下:
1.甲方在乙方客户交纳意向金或诚意金之日起7日内,停止对该房屋的推荐,如乙方客户未能在交纳意向金或诚意金之日起7日内购买该房屋,则甲方将在到期后继续开放该房源进行销售;
2.该房源为甲方(□ 独家 □ 一般)房源,如双方交易成功,则所获利润甲方为_____%,乙方为____%;
3.两证过户及物业交割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成交后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做如下分工:
4.甲方负责:______
5.乙方负责:
6.其他:
7.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备注:
1.利润包括:中介服务费、代办费和金融返利的总和;
2.佣金分成标准:独家房源为甲方得60%,乙方得40%;一般房源为双方各得50%。
甲方 乙方
经纪人: 经纪人:
店长: 店长: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商铺自营/租赁确认书
商铺自营/租赁确认书
甲方(购买方):
乙方(商业管理公司):
甲方购买位于骡马市青龙街27号由四川*银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铂金时代项目商铺 层 区 号,面积为 平米。
甲方保证:
1、甲方所购买的该商铺单位用于自营或自行招租,其经营业态原则上需符合项目的整体定位。自营人或承租人的经营须签订并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铺经营管理公约》、《商铺管理协议》、《商铺消防责任书》的相关规定。
2、甲方自营或将其租赁给他人的,开业的时间必须与商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整体开业时间保持一致。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00五年 月 日 二00五年 月 日
篇3:印发吉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吉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吉府发〔20**〕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2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吉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他人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经营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省建设厅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
篇4: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4年)
江西省南昌市政府令第152号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郭安
20**年12月4日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下列营利性组织: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节能、环境影响等评估(评价)组织;
(三)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等鉴证组织;
(四)测绘、监理、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
(五)信息、信用、技术、建设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
(六)人力资源、婚姻、家政、出国留学等介绍组织;
(七)企业登记、广告、税务、招投标、房地产、拍卖、
机动车买卖、证照办理、各类经纪等代理组织;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市场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管理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对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规范,提高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维护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业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当、违法监督管理的,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设立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工商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许可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许可,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实行资格许可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等条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公布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变更、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许可证、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中介组织不得隶属国家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三条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执业许可证,并公布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从业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或者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委托人丧失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选择权。
财政投资或者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需要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择优选择。
第十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明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市场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市场中介服务,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业务记录、原始
凭证、账簿和中介服务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二)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
(三)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四)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本组织或者本组织从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五)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六)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不按照规定收费或者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或者其他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九)聘用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要求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业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并做好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执业资质(资格)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管理权限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被检查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藏匿、伪造、毁灭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宿迁市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2003)
宿政办发〔20**〕91号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进入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
(二)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对象: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
二、招商中介选聘条件和应享受的权利
(一)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对外关系,有招商引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1.可分别聘为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招商代表或招商顾问;2.可获得宿迁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3.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获赠城市贵宾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采取预提的办法,每月为被委托方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讯等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方案由双方商定。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标准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引荐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具体投资额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考核实绩为准)计算,根据合同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
(一)对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项目由权威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般性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农业或旅游业项目(含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企业)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兑现时扣除预提资金。
(二)鼓
励引进技术和“技术入股”。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引进技术折股份额给予中介人7‰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评估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考核部门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最终确认后,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示范区管委会承担)。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一)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考核程序。
1.招商项目引资人在新引进企业正式开工即主厂房出地面后,应及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表》,表中应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额、投资主体、投资方向。经外方投资人认可后,报经市经济开发区或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备案。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允许申请备案一次。
2.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增资产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招商引资投资额认定由市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予以确认。
(二)落户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工业项目单独组织考核。
(三)引进资金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市级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也可以自然人身份获取奖励。
(二)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来自:www.pmceo.com)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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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三)中介机构、自然人为本市企业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引进项目的企业负责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