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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0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4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9 号

  《铁岭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1月5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

  铁岭市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房地产咨询,是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是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是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委托清河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清河区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 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具备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五) 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具有4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人员;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具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人员条件、资产条件、营业范围以及审批权限等,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领

  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 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 依法交纳税费;

  (六)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按规定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按省规定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是具备《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按规定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 合同履行期限;

  (四) 收费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 允许他

  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 伪造、涂改和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处以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四) 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六)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七) 房地产经纪活动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的,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范围、标准,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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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中介公司VI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

  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

  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www.pmceo.com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

  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

  (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

  (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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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

篇3:房地产中介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以下简称区域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各中介店工作质量,减少经营中违规和错误的发生,特制定此处罚办法,用以约束中介店的日常经营,杜绝违规行为。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下辖各中介店。

  (三)、制度内容

  1、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一览表:(略)

  2、规定所涉及的处罚概念:

  (1)、警告:对当事人或中介店提出书面警告,并下整改通知书,首次警告不处以罚款,如拒不整改或再次违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在体系内对当事人或中介店予以通报批评,季度内累计两次将累加至严重警告;

  (3)、严重警告:在体系内及外网对当事人或中介店予以严重警告;

  (4)、除名:对当事人予以开除处理;

  (5)、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违反《CENTURY 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中第7.4.5款-职业道德标准及其他有损商业道德的行为;

  3、以上所规定均为最低处罚办法,情节严重且造成区域分部或中介店损失的,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www.pmceo.com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4、由于违规行为造成区域分部损失的,区域分部将予以追缴,对于无法追缴的损失由责任中介店承担。

  5、涉及到中介店及个人的各项罚款,均应在接到区域《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汇至区域分部指定账户(个人罚款由中介店代收,中介店负有连带责任),并将银行回单传真至区域,无故拖延者将在原罚款基础上增加100元/天的滞纳金。逾期拒绝缴纳者将按照《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中保证金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并在区域内进行通报批评。

  6、上述所有罚款,除媒体曝光所缴的罚款将平均分配至区域内其他正常营业的中介店外,其余款项都将统一转入区域年度活动基金账户,用作区域组织的各中介店活动经费,区域每季度将在中介店支持中心公布账户变动明细,并在每次活动完成后,公布活动所用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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