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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ff同志的委托,在他与原告gg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庭审之前,我调阅了相关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样一个事实:20**年12月,原告gg以他认识**县主要领导的名义,答应帮被告ff讨要工程款。为了名正言顺,同时也为了gg出面要钱能有一个合适的理由,当月22日,原告gg要求被告ff给他写下欠条一张,他同时也给ff写下一张欠条,俩人互欠**万元。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原告gg与被告ff之间为了讨要**县建设局拖欠的工程款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使gg最终把ff推上了被告席,但双方互打欠条的事实从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⑴、⑵、⑶中足以认定。

  二、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样,在法庭调查时我们也已经知道,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县建设局从未介入原告gg与被告ff之间的纠纷:被告ff并未接受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通过gg追要工程款,互打欠条的是原告gg和被告ff,两人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另外两被告根本不牵扯。同时,原告gg与被告ff私自转让债权的行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刚才本代理人曾经发问过另外两个被告,证实了该债权转移没有通知各被告的事实。不要说是FF用公司的工程款抵偿了个人的欠款,就是合同的双方转让债权或债务,也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的业务往来中,被告FF只不过是项目负责人,即便是他与gg之间的债权债务成立,FF也无权将公司的工程款抵偿其个人欠款,这种抵偿对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县建设局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方面结合法律阐述一下观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⑴来看,ff的确欠他***元,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又证实原告同样也欠他**元,俩人之间是互相欠账,并且欠款的数额相等。两个人都是对方的债权人,同时又都是对方的债务人,也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这就进一步印证了“被告ff给gg打欠条就是为了让他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出面为自己要帐,而ff要求gg给自己打欠条又是为了防止形成单方面债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的事实。充分说明原告gg和被告ff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可以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本代理人要说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单单从原告gg提交的证据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也应充分注意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有把双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比对,才能做出公正裁判。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央现阶段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gg和被告f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zz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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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涉嫌强奸幼女案件辩护词范文

  涉嫌强奸幼女案件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征得杨**本人同意,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杨**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作了大量调查,又参加了两次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通过证据比对,我认为公诉机关对杨**涉嫌强奸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次数和对待此事的态度看,应当认定两人之间为一般的通奸关系

  受害人王**虽然不满18周岁,但应当说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杨建华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可她却始终未能告发。只是在她怀孕四个多月被家人发现后才在逼迫下向侦察机关报的案。而按她的陈述,此前杨建华已不止一次地对她实施了“奸污”。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一次受到被告人的“侮辱”而没有告发我们还可以理解,那么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均未告发,甚至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的四个月内也没有告发就不能不使人产生怀疑——我们可以假想:王**说当时没有告发是出于惧怕心理,那么事后她为什么还不告发?这一点除了充分说明杨、王之间只是属于一般的通奸关系而绝非强奸以外,别无其它解释。

  第二、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与受害人的陈述互相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认定受害人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但王**却把每次的情况陈述得非常清楚,并说她如何不从、杨如何持刀对她进行威逼等等。

  所谓“性自卫能力丧失”就是不知道抵抗,任人摆布,而她知道抵抗就充分说明其性自卫能力并未丧失。更重要的是通过我们了解,受害人的精神发育正常,并不存在所谓的“发育迟滞”。况且该鉴定是在认为受害人属于幼女的前提下(即被告人申请骨龄鉴定之前)做出的,纯粹是多此一举:我们知道,当初侦查和检察机关受案时,对受害人王**是按幼女对待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如果是幼女,那么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当时根本不需作什么鉴定。这就不能不对首次鉴定的必要性和结论提出质疑。因此,我们请求对受害人王**是否存在上述病症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本案做出强奸罪的定性缺乏确凿的证据

  本案的直接证据仅仅是杨**华的供述和王**的陈述,但两人在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以及次数上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杨**说王**是出于自愿,并且还问他要钱,而王**却说是杨**持刀威逼的。正是因为如此,检察机关曾多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即便是现在,我们已经从骨骼年龄鉴定结论中获知,受害人王**已年满16周岁,并不属于幼女。但时至今日,除两份鉴定结论外,再也没有见到任何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强奸的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杨**涉嫌强奸犯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杨**无罪。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zz

  20**年*月**日

篇3: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样本

  [案情简介]

  20**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四合乡耿村村大耿村孙长喜院外因收蛇一事与吕土木(男,35岁,浙江安吉县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将吕装蛇的袋子朝地下砸了两下,后又一拳击中吕的面部致吕仰面倒地而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吕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人左手打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死亡。

  综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由于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撞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篇4:反诉状范本:银行起诉催收贷款案件

  反诉状范本--银行起诉催收贷款案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二):,女,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市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地址:

  负责人:,支行行长

  本诉被告一:,,汉族,出生

  地址:

  本诉被告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确认被反诉人原对址在**市**区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2、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办理上述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 年月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的丈夫及本诉被告三签订了《房屋担保(抵押)借款合同》。被反诉人已于20年获悉 的死讯。直至,20年 月 日,被反诉人才提起本诉,要求反诉人等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基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

  1、被反诉人提起本诉时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其本诉诉求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2、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早已届满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原对**市**区 的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在上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情况下,被反诉人未为反诉人办理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已经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年月日

篇5:房屋拆迁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申请书

  房屋拆迁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情况及住所

  申请调查事项:

  请求贵院对**铁路项目拆迁红线**厂房范围内的实地放样情况进行调查。

  事实与理由:

  根据《zz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但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红线图来看,上述房产中仅有一角约六分之一的面积在红线内,应予拆迁,其余部分并不应在拆迁范围内,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拆迁其余部分。

  为此,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铁路征地拆迁需准备材料的告知函及附件》及实地照片作为证据,但是,依据民诉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照片证明力有瑕疵。因此申请人难于就此事项进行取证。

  另外,申请人认为上述拆迁问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调查申请,请与核准。

  此致

  zz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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