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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案件办理督查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9.02
【实施日期】1999.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督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督查信访案件,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信访机构或者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信访案件的办理、督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主管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制度,(来自:www.pmceo.com)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立案与办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函件或接待信访人并制作笔录后,应当向有关领导汇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领导批示查办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
(三)行政机关决定立案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信访案件后,应当指定分管工作人员,审阅有关材料,掌握案情,对本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应当直接办理;需要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当交由或者转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面调查,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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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www.pmceo.cOm

篇2:海南省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20**)

  琼建管[20**]196号

  发布日期:20**-10-11

  执行日期:20**-10-1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现将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县建设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建筑劳务增项资质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市县建设局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9号)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82号)审批后报我厅备案。

  (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并打印资质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分包)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局要重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来自:www.pmceo.com)。市县建设局要及时将同意审批决定报我厅备案、发证(附件)。

  (二)各市县建设局要归档管理已审批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各市县建设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政策学习,在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篇3:山西省办理蓝印户口规定(1992年)

晋政办发〔1992〕188号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26日
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改革的步伐,鼓励外商投资,吸引 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办理蓝印户口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盖有蓝色印章的城镇 居民户口。
二、蓝印户口适用于小城市(含建制镇)和经国务院 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来自:www.pmceo.com)可以实行蓝印户口的大中城市。
三、下列人员可以办理蓝印户口:
(一)在城市投资十万美元以上兴办实业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聘用的国内亲属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城市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的外省、市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城市投资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乡镇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经批准用侨汇在征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国内亲属。
四、办理蓝印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同 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标准,由各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应持有关证件经迁入 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六、办理蓝印户口人员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蓝印户口只限在迁入地有效。迁出时恢复原农业户口。
七、蓝印户口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商有关 部门制定。
八、本规定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2008年)

  厦府办〔20**〕2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示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人防部门核定的可出售位置范围图等,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来自:www.pmceo.com)。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地下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注栏中注明:“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对专有人防部位,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不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五、人防地下工程(专用专有部位和人防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由本幢房屋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

  六、申请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七、市人防部门如有需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情况。

  八、非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销售,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9月18日印发

篇5:长沙市关于简化外地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现就简化外来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地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长住户口条件,严格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字〔2000〕33号文件执行。

  二、取消联合办公制度和入户指标卡,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外地人口,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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