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文书信函 导航

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以对外抵押担保等方式处分房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进行。如办理抵押登记疏漏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提起抵押权之诉,法院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忽略了这一事实的,一方可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就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异议人:Y女士 (被执行人的妻子,身份证号)

  地址:*市**区**路**号

  被异议人:*门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门市zz区zz路**号之**号店面

  负责人:z行长

  异议事项:

  (20**)*执行字第号案件,被异议人无权处置*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及*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两套房产,无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异议人以2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贵院应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上述两套房产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被异议人对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及以所得优先受偿,该两套房产亦不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被异议人藉2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不充分。下详述之。

  一、上述两套房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0**年10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号为闽湖民婚结字第(20**)号,依法结为夫妻。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套房产,其中*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为20**年06月受让,*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为20**年11月受让,此均由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虽然,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并不妨碍其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二、被异议人对上述两套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如前所述,上述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物权法第95条、97条及103条之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上述两套房产,对其进行任何处分亦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被执行人其个人在抵押合同或法院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构成合同法第51条所指的无权处分,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效力待定合同。异议人此前并不知晓该两种协议的存在,现在对该两种协议亦不认可。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无效。

  被异议人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谙熟于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控制和审查,居然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抵押合同,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绝非善意的相对人,无权依物权法有关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综上,被异议人并不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三、上述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该两套房产均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强制执行之则必然损害案外人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被异议人藉2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首先,因上述两套房产涉及对异议人财产的处分,而2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就异议人的权责问题作出任何处置。因此,被异议人无权依据该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申请,贵院亦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该两套房产的依据。

  其次,异议人作为上述两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法庭应依法将异议人追加为20***民初字第号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案中在异议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之下,就以异议人的房产为他人设置抵押权,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上述调解书应予撤销。

  总之,被异议人藉20***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基于上述事由,异议人对(20**)*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y女士

  (签字)

  20年月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6)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 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 月日

篇3:执行异议诉讼二审答辩状范本(2)

  执行异议诉讼二审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 公司

  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 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6月**日

篇4:代书执行异议书样本5

  代书的执行异议书样本5

  案 外 人: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

  法定代表人:孙**,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黄州开发区新港大道益民路**号,联系电话:135********

  案外人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20**)洪法执字第179号冻结案外人所有位于**市农行**支行账号(17-63**00027**)上的18万元整存款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市农行**支行账号(17-63**00027**)上的18万元的冻结。

  请求理由:

  贵院于20**年2月11日冻结案外人所有位于黄冈市农行宝塔支行账号(17-63020**400027**)上的18万元整存款,该案件不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应当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第71条、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16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法院执行其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有三:

  1、本案中冻结黄冈市农行宝塔支行账号(17-630***0027**)系案外人挂靠湖北z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时所用,20**年12月30日案外人已脱离挂靠关系,成立以孙宇阶为法人的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以下简称**陶瓷设备维修店)并独立经营,已经有自己在银行开设的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306**039**),但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注销原来的老账号:(黄冈市农行宝塔支行账号17-6**0027**)。20**年5月5日东莞市厚街美风陶瓷店与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签订的年终改造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汇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营业室,账号6306010400039**)中汇工程款时,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汇入老账号,致使所汇21.14万元款中有18万元被误当作湖北z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予以冻结。

  2、误汇款中的18万元根据情况介绍以及《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成为zz公司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案外人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

  3、该案所冻结案外人18万元纯粹是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准备发放给农民工20**年1月至2月份维修改造工程的工资款,直到20**年5月5日建设单位才付款,完全与被申请人湖北z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纯粹由于财务疏忽才出现了这种情况,一旦这18万元工资款出现状况,其后果就不堪设想。

  综上,案外人认为18万元的冻结款项不属于(20**)洪法执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及所依附的判决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特请求贵院停止执行该笔款项,解除对18万元款项的冻结措施。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黄冈市黄州**陶瓷设备维修店

  日期: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此执行异议书现存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仲裁办。此案经5个月协调,18万元已经全部解冻退还!)[作者:宋飞 ]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