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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本(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本5

  申请人:zz 公司

  住所地:zz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妻子

  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追加申请人为(20**)思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20**)思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被申请人作为的妻子,应就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经业已生效的(20**)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为连带保证人对鹭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经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于200 年 月日设立zz公司,公司资金均由其出资,其他股东均为挂名,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均由**负责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持续混同。**该等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被申请人与**为夫妻关系,**之上述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与**就zz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裁如所请。

  此致

  zz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zz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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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

  尊敬的翠竹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大家好!

  自20**年11月翠竹园第一期交付至今,小区地下机动车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按照30元/车位·月收取。虽然在20**年南京市物价局就翠竹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做过批复(宁价房物字【20**】029号),地下车位服务费的标准为80元/车位·月。考虑到当时园区仍处于持续开发交付阶段,还是按照30元的收费标准延续至今。时至今日,小区交付已有10年,园区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已远不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之间的脱节及矛盾日益突出。物业公司也由此造成了很大亏损。为保证质价相符,保障车库日常运转正常,满足广大业主服务的需求,经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地下车库运营成本的测算后,实际车库运营的实际成本为85.8元/车位·月。具体的成本构成如下:

  1、人工费:1234785.20元/年,其中:基本工资及加班费:936312.00元/年;社会统筹保险及公积金:225259.20元/年;福利费:73214.00元/年(实际服务人员26人。保洁员7人,车辆管理员17人,车辆管理领班1人,维修员1人)。

  2、设施设备的能耗费用:709510.00元/年。依据为20**年至20**年的能耗的平均值,20**年车库照明能耗537095.01元/年,动力能耗160702.76元/年,合计697797.77元/年;20**年车库照明能耗603693.00元/年,动力能耗164453.17元/年,合计768146.17元/年;20**年车库照明能耗525920.34元/年,动力能耗136667.93元/年,合计662588.27元/年。(费用中不包含车库保洁用水费用)

  3、设施设备维修费用:93000.00元/年,主要包含车库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指示设施、风机房设备、污水提升设备、标线出新等,不含车库渗水、地坪维修费用。(费用中不包含人工费)

  4、税金及合理利润:根据上述成本测算税金为113069.88元/年;利润按5%比例计算为101864.76元/年。

  5、小区车库的运行成本合计为:2252229.84元/年,按照小区车库内实际可用车位数2185个计算,每个车位的使用成本为2252229.84÷2185÷12=85.80元/车位·月。

  我们敬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据以上测算的车库成本及物业实际运行状况,通过召开翠竹园业主大会,让各位业主充分行使个人的权益和意见,如果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按现有车库的物业服务标准,zz物业翠竹园管理处申请车位停放费从每月30.00元/车位调整到每月80元/车位,调整时间为20**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小区的车库内服务品质,保证车库服务人员的稳定,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业主房产保值增值,我们希望广大业主理解和支持本次车位服务费的调价申请。对以上公布的各项成本、税金及利润核算数据,我们真诚接受并配合广大业主及业委会的质询和核查,以此来取得广大业主对我们物业工作的理解,让物业各项服务都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南京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翠竹园管理处

  20**年10月28日

篇3:公司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本

  公司中止审理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厦门**公司

  住所: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 等(20**)厦民初字第 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厦门 公司”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厦门**公司

  (盖章)

  日期:二0**年*月日

篇4:解除保全申请书范本

  解除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厦门 A

  住址:厦门市

  请求事项

  1、解除对被告厦门 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解除对申请人通过厦门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闽D车辆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因与被告厦门 公司等(20**)思民初字第 号案件,经贵院调解,申请人与厦门 有限公司达成(20**)思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鉴于,被告厦门有限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现申请解除本案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一并解除对原告通过厦门金港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即闽车辆的查封措施,请予准许。

  此致

  厦门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厦门A

  (签字、捺印)

  二0**年月日

篇5: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书范本(5)

  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书范本5

  申请再审人:z先生

  住址:**市

  被申请人:Y女士

  住址:**市

  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朱某

  住址:**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20**)闽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z先生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Y女士对申请再审人z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z先生与被申请人Y女士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具备法定再审情形,应当进行再审审理。

  一、 原判决未予认定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下称“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的事实,从而未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讼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责任直接由厦公司负担。

  1、z先生为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有关方对此均无异议。

  厦公司专营公路工程建设,与Y女士存在多笔融资关系,且金额巨大。20**年6月底,厦公司又因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事宜需急流动资金,并以z先生名义向Y女士借款,原审被告朱某、厦公司等亦在原审过程中承认z先生为厦公司借款代理人的事实。(此可由厦公司的工商资料、他案借款合同及民事判决书、厦公司二审上诉状等证据为证)

  2、原审被告朱某的证言直接证明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

  朱某的证言表明:朱某系厦公司的股东并实际控制人,其亲自与Y女士协商厦公司借款事宜。因尚有几笔借款未结清,Y女士家人反对,Y女士遂建议找z先生作为名义借款人,经朱某及Y女士承诺仅是签字、其他事情与其无关的情况下,z先生同意。整个借款合同的拟定及修订均交由厦公司员工小王办理。(朱某的《情况说明》)

  3、原厦公司员工小王的证言可印证Y女士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明知z先生系厦公司的借款代理人。

  小王的证言表明:项目投标前, 年月下旬的一天,厦公司老板朱某与Y女士协商借款事宜,朱某先是指示小王起草一份由厦公司向Y女士借款、朱某担任担保人的借款合同,款项用作投标保证金,接着朱某又指示将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改为z先生,其他内容不变。该证言可以印证朱某证言的真实性。(小王的《情况说明》)

  申请再审人认为,小王作出的证言对厦公司不利,况且其已经于20**年从厦公司离职,与厦公司并无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具有证明力。原判决未予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4、Y女士无法否认z先生未参与讼争《借款合同》协商及未实际提供借款前即要求厦公司向其汇款 万元的事实。

  首先,z先生仅是厦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个人从不从事公路的工程建设,更无需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在被安排签约前,从未见过讼争《借款合同》,更未与Y女士洽谈过借款的任何事宜。

  其次,Y女士若确如其所述对z先生系代理人的事实“不知情”,下述情形就不可能发生--在讼争《借款合同》因Y女士未汇款而未生效之时,Y女士撇开z先生,直接要求畅达公司先行给付人民币万元的款项,厦公司予以了积极的配合。因为,该种行为实质上是Y女士与厦公司合意变更了讼争《借款合同》有关“利息给付时间”的约定。(万元款项的汇款凭证,见附件四)

  那么,依照《合同法》第402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应认定讼争《借款合同》直接约束Y女士与厦公司及朱某。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z先生

  (签字、捺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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