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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书范本(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书范本2

  复议人: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申请人 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行为系属滥用诉权。

  本案诉讼争议之法律性质为公司盈余款分配纠纷,公司盈余款的给付主体应为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复议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申请人请求限制复议人出境,其目的无非在于迫使复议人作城下之盟,实属滥用诉权。

  二、限制复议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阶段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中第三部分特别强调了“严格把握限制出境问题”,指出“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适用于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经济纠纷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执行的情况”,更是重审了上述原则。

  3、20**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复议人出境的申请。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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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就限制出境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6)

  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范文6

  复议人: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原告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限制复议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20**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解除对复议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并不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或者无法执行。

  复议人为A公司等公司股东,在境内有诸多不动产等财产。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复议人出境的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日

篇3:员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员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县**中板厂,住所地:**县**镇**号。

  负责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年12月2日作出的**字[20**]**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劳社字[20**]**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年10月8日上午***受伤当时,***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的工作岗位是锯木,www.pmceo.com而不是切板,***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操作旋切机,***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县**中板厂

  二OO 年 月 日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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