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5)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5
申请人:zz公司
住所:zz市**区**路
请求事项
申请证人A出庭作证,以证Z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就已知真正的借款人是zzC有限公司(下称zzC公司),申请人仅是代zz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
讼争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合同条款是吴代表zzC公司与**具体协商,A协助经办的。为证明Z在签署讼争借款合同时就已知真正的借款人是zzC公司,申请人仅是代zz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需要讼争借款合同的洽谈者及经办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上申请,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zz 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范本(5)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范本5
申请再审人:
地址:
被申请人:zz 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
zz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 月日做出的(20**)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zz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A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A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A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A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A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A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 日
篇3: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关于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申请人:zz
住所:zz市**路**室
请求事项
立即解除对AA所持的zz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等李某名下资产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某、zz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20**)厦民初字第号案,贵院应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李某持有的zz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5%股权。
本案在贵院调解下,已达成生效的(20**)厦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因李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给付人民币 万元(¥,000,000元),申请人之讼争债权已经消灭。为此,申请人特此请求贵院解除对李某名下资产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4月日
篇4: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 年 月日生,台湾人
住所:台湾省
被执行人:zz 公司
住所:zz市**路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厦民终字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年4月日生效。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21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标的:
1、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自 年 月日起计算,计至被执行人备齐资料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址在zz市 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2、责成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金额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的利率从20**年月 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责成被执行人立即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权属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的要求: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致
zz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字、捺印)
20**年5月 日
篇5:就限制出境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6)
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范文6
复议人: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原告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限制复议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20**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解除对复议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并不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或者无法执行。
复议人为A公司等公司股东,在境内有诸多不动产等财产。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复议人出境的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