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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小城镇户口登记管理办法(199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户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关镇、建制镇购买商品住宅、直接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业和社会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部门批准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公安部门是小城镇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凡按规定条件申请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旗县区公安部门批准后,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持有小城镇户口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有合法身份,在本市城关镇、建制镇有固定合法住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其它法律法规。

在本市城关镇、建制镇购买的商品房、经批准的自建房或居住企事业单位分配的公管房,均视为固定合法住所。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办理小城镇户口:

(一)购买商品住宅(含自建房):市辖区建制镇每套价值5万元以上的,城关镇每套价值2万元以上的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市辖区建制镇购买商品住宅每套价值超过8万元,城关镇每套价值3万元以上,可办理3人小城镇户口。

购买商业用房:每套价值1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3人的小城镇户口;价值2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4人小城镇户 口;价值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5人小城镇户口。

(二)企事业聘用具有高中级职称且聘用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可办理4人的小城镇户口。

(三)外埠企业或个人(含外商)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两年以上的,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超过60万元的,可办理3人小城镇户口。

(四)经商、办服务业两年以上,纳税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员,可办理2人小城镇户口;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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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

篇3:伊克昭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确保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室内装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内政办发〖1996〗60号及《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轻政法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设计施工经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凡在本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室内装饰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室内装饰市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盟、旗市轻工集体工业联社(二轻局、轻工业总公司)是本行政区域室内装饰市场的主管部门。盟内各级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决算检审所是执行政府对我盟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及预决算审核的合法机构。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取费及预决算均需经该所进行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工程款结算。其它任何单位的质检无效。根据《关于对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的收费事宜的请示批复(试行)》(内价费字〖1994〗45号)文件规定,由室内装饰检审所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条凡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按照《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室内装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经营活动。从事装饰装璜的企业,凡经轻工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装饰装璜资格证书的,建筑主管部门应予以认可,不得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和非等级五个等级。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一)申请办理甲级资质证书,由盟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审查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室

篇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积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对于职工个人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受托人(贷款银行)三方的权益,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住房担保贷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托银行负责审定、发放和回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它证明及批准文件。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

篇5:东胜地区盟直以上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胜地区盟直以上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东胜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三条 东胜地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登记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盟房地产管理局是全盟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盟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并直接负责东胜地区盟直和盟直以上单位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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