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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0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04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宝鸡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登昌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宝鸡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市区内(金台、渭滨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都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完成拆迁,土地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四)已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已明确。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和市场情况,会同城市规划、计划、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方案应包括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出让用途、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和方式、时间及组织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确定标底或底价。

  确定标底和底价参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区位及收益、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依照一定程序批准后确定。

  确定后的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出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持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格证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出让人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招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三)出让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验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第十八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评标小组认为所有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标价低于底价的,有权废标,终止本次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拟拍卖地块进行图片展示,组织有意竞买人查询和实地踏勘;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竞买报名前提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二)竞买人在公开拍卖五日之前,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领取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前提交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拍卖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四章 挂 牌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对没有条件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用挂牌竞价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挂牌竞价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地块没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竞价须知中说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竞价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 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地价总额10%的定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的,视为违约,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竞得人须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宗地可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果另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或竞买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可要求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返还定金,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要按规定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或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经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宝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12 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8日《宝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市场和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管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宝政发[199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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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鹤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3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下列用途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一)商业用地;

  (二)金融用地;

  (三)旅游用地;

  (四)娱乐用地;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六)其他用途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来自:www.pmceo.com)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年度供地

  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日照系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规划参数,并提供相关图件资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提供详细规划方案。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出让地块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供地计划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所确定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报名表、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投标须知或竞买须知、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媒体及互联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出让人应为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在交付保证金后,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标书方为有效。

  (二)开标。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开启标箱,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三)评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应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四)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举牌应价或加价,主持人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者的报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终止拍卖。

  第十四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受理。接受竞买人填写的报名表、竞买申请书和报价单;

  (三)更新价格。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调整增幅。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五)确定竞得人。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4)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日当天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引资的成交者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

  、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出让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中标人、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30日印发

篇3:东营市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东营市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东政办发〔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来自:www.pmceo.com)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出让、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等用地

篇4:滨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来自:www.pmceo.com)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非经政府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按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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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5%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5%。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支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支出。
(五)城市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预、决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滨政发〔20**〕17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统一汇缴、集中核算和分配。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他资金按原定体制分配,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篇5:山东省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38号
发布日期:20**-6-20
执行日期:20**-6-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来自:www.pmceo.com)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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