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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3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8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下列用途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一)商业用地;

  (二)金融用地;

  (三)旅游用地;

  (四)娱乐用地;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六)其他用途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来自:www.pmceo.com)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年度供地

  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拟招标、拍卖或挂牌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日照系数、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规划参数,并提供相关图件资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提供详细规划方案。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出让地块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供地计划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及所确定的底价、起叫价或起始价,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报名表、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投标须知或竞买须知、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媒体及互联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出让人应为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在交付保证金后,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标书方为有效。

  (二)开标。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公证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开启标箱,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三)评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应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四)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举牌应价或加价,主持人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者的报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终止拍卖。

  第十四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受理。接受竞买人填写的报名表、竞买申请书和报价单;

  (三)更新价格。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调整增幅。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五)确定竞得人。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4)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日当天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引资的成交者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

  、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出让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中标人、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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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营市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东营市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东政办发〔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来自:www.pmceo.com)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出让、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等用地

篇3:滨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来自:www.pmceo.com)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非经政府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按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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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5%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5%。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支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支出。
(五)城市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预、决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滨政发〔20**〕17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统一汇缴、集中核算和分配。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他资金按原定体制分配,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篇4:山东省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38号
发布日期:20**-6-20
执行日期:20**-6-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来自:www.pmceo.com)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区

篇5: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泰政发〔2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于每月底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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