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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5号

  《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20**年9月1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和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具体包括下列广告: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园林绿地修建的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车体发布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单位牌匾、公益性户外广告,各类墙体户外广告,各种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各类条幅、汽球、彩虹门等户外广告,利用建设工地围挡墙体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公用事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警、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必须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到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登记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其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商品的户外广告,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之前,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效果图。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对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使用权、地点和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广告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批准设置。广告发布单位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后,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利用各类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利用彩虹门、条幅、彩旗、汽球、宣传车等发布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七天。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市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工商部门对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或业务范围、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其他法定批准文件、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缴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重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经市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市工商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三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主要地段利用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设置多媒体户外广告,可能因噪声污染影响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或办公秩序的,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污染的设备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多媒体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工商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外,不得转播中央、省、市电视台节目,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及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种类的视听节目。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市领导公务活动的,需经市领导所在办公部门同意。

  多媒体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广告样件,应包括多媒体广告内容光盘。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

保洁,确保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第二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责令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限期维修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门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朝阳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暂行规定》(朝政发[20**]16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多媒体户外广告不依法申报环境噪声排放事项、多媒体户外广告播放批准内容以外的视听节目的,由市工商、环境保护、广播电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

  第三十一条 工商、公用事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朝政发[20**]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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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2019)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篇3: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

晋市政发〔20**〕28号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资质审查、广告登记和广告内容审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
第五条 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市容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三)执行相应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
(四)不影响相邻单位、住户的通风和采光。

篇4: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2009年)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第41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来自:www.pmceo.com)。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

  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5: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26号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车站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外表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的出让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在发布使用前,应该征得规划建设或国土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他人建筑物使用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侵占绿地、损害城市

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显亮和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来自:www.pmceo.com);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和加固;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许可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协议、合同等证明;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数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广告位依托物属政府产权的,使用权拍卖收入全部归财政,产权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第十二条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或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产权人自行决定出让方式并签订使用权合同。
第十三条 非公共场地取得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手续。
第十四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按照核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重新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拆除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前书面通知发布者,由此给发布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单位迁移或者歇业,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九 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公

益广告设施的设置不收取场地、空间资源利用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零陵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其主管部门由零陵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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