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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2月13日

  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第六条 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核验通过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确定身份办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以及制卡订单管理、补换卡、挂失、激活、注销等日常业务经办。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设立社会保障卡经办点,负责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确认、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应用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使用。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发卡日期、个人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应银行名称和银行卡号。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二)凭证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的电子身份证明,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时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四)金融功能:搭载银行借记卡功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缴费等各项业务进行关联。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申领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学校)统一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障卡,由其本人办理。其中未满16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由代办人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学校)到指定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经办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核对并确认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有误的,须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修改并确认。

  (二)交验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无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须按照要求提供电子版免冠彩色照片(441×358像素)。

  (三)申领次月月末,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由用人单位(学校)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手续统一领取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办的,还须持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持卡人须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丢失社会保障卡并办理挂失手续的,可以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卡或补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申领或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个人办理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拓展发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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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珠劳社〔20**〕19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珠府〔20**〕93号) 和《珠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经办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卡的用途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持卡人符合《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凭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条 卡的发行对象

  卡的发行对象是参加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卡的式样和有效期

  1.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的式样,基色为绿色,卡片上不封装芯片,卡的正面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卡的背面印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和条型码,条型码的内容为卡号加身份证号。

  2.小学以上(含小学)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以及7周岁以上(含7周岁)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其基本信息印有参保人照片、姓名、卡号、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其他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印有参保人姓名、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姓名和监护人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

  3.卡的有效期限为6年,届满后自动失效,持卡人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换卡。

  第四条 卡的发行费用

  参保人新办、补办、换领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均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卡的工本费、发行费、管理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由职责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属于财政拨款的,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五条 卡的申领

  1.在学校或幼儿园办理参保手续的,办理完参保手续60日后,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学校或幼儿园领取社会保障卡。

  2.其他参保人,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完参保手续60日后,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卡

  资料修改

  卡资料(参保资料)需要修改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料修改手续,系统自动同步办理换卡手续。业务受理60日后,凭《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个人资料修改复核单》,到复核单指定的地点用旧卡换领新卡(香洲区办理的到市卡中心领取,金湾区和斗门区办理的到市社保中心金湾办事处或斗门办事处领取)。

  第七条 卡的补换

  1.卡有效期届满、丢失、破损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可申请补卡或换卡。由监护人凭身份证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补换卡手续,业务受理60日后,凭《珠海市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业务受理通知书》到办理手续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新卡(属于换卡的需同时交回旧卡)。

  2.未成年人进入我市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习并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不论之前办理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是否届满,学校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统一换领新卡。在学校办理完参保手续60日后,学生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学校用旧卡换领新卡。

  第八条 卡资料交接

  1.各类幼儿园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系统自动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手续,参保单位不需要向卡中心递交办卡资料。

  2.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在为学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对于首次参保的学生、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需要收交参保人办卡照片,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受理表(集体申请)》并贴牢参保人照片,于办理完参保手续后15日内,用挂号信(或快件)邮寄到或送到卡中心(金湾区和斗门区的参保单位可以分别送到市社保中心金湾办事处或斗门办事处,下同)。

  3.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手续时,对于7周岁的参保人(不论之前是否有卡)、以及7周岁以上的首次参保人,需要收交参保人办卡照片,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卡)受理表(集体申请)》并贴牢参保人照片,于办理完参保手续后15日内,用挂号信(或快件)邮寄到或送到卡中心。

  4.卡中心在收到制卡数据和照片后,30日内完成制卡工作,并用挂号信(或快件)邮寄回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

  5.各参保单位收回的旧卡,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用挂号信(或快件)邮寄到或送到卡中心。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中的参保单位指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卡中心指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邮编:519000,电话:2128725)。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3: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6年)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人社〔20**〕552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奋勇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党组办,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年12月20日

  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银行批准,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导,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用于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对象为湛江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湛江市户籍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申办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将我市各社会保障卡合作的商业银行,统称为“服务银行”。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和驻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对全市社会保障卡在金融应用方面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增值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接受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宣传、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规划,做好社会保障卡在本辖区内管理和应用服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各服务银行开展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各服务银行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开展数据采集、申请受理、信息确认、表格回收报送工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申请、制卡进度查询、医保个人账户激活、医保账户密码修改解锁重置、医保账户挂失和解挂、临时社会保障卡申请、个人信息查询等日常服务。

  (四)积极与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沟通,力争成立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银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单位做好本行经营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卡在本行服务区域内的应用服务工作,指导本行营业网点开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

  (二)在本行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指导沟通协调、情况分析、监督管理和反馈等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申请受理、信息确认、表格回收报送工作。

  (四)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发放激活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日常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五)协助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宣传、推广工作,以及本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优惠政策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职责如下:

  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障卡申请、制卡进度查询、领取、激活、密码解锁重置修改、挂失和解挂、补卡和换卡、注销回收、销卡、即时补换卡、个人信息查询等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凭卡申请查询本人卡内信息和相关应用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医保定点机构、相关应用部门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相应业务办理的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有误的,可依法向相关应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在办公服务区域显要位置统一张贴社会保障卡业务标识,按照业务需求配备社会保障卡应用设备,以满足持卡人业务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功能应用有关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用与规范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设计规范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34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版面设计。日后国家在社会保障卡设计规范上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国家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

  (一)身份凭证。可作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

  (二)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湛江市社会保障卡的手机软件或网站,以及在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本人人社公共服务信息,亦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三)待遇发放。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补贴等。

  (四)医保结算支付。凭社会保障卡和卡PIN码(即社保密码),可实现本市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和定点药店购药。

  (五)便捷就诊和健康档案。就诊实现自助预约挂号、查询处方报告、自助缴费、消费记录等功能。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本人就诊信息。

  (六)金融服务。社会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特殊银行借记卡,可以享受由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七)其它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管理、申领、挂失、换领、注销等业务要求,由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各参与方之间的制卡数据传输必须使用数据专网接入,必要时应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制卡数据安全性。各参与方必须对申请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服务银行和卡制作厂商必须妥善保管好社会保障卡成品卡,建立健全的成品卡的签收、跟踪和发放管理制度,确保成品卡的安全。

  第五章 收费与优惠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必须按照《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计息,即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时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利息按年度计算法。

  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按银行储蓄计息要求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67号)和省劳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16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补换卡收费亦执行同一标准。

  社会保障卡的收费由各服务银行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首次发卡不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优惠政策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金融账户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及其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和使用操作流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查询投诉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使用密码。因保管不善、丢失、密码泄漏、出借转让他人使用、被盗后没及时挂失等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相关应用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政府服务热线(12333、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对上述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整改。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申请、发放和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若持卡人参保单位发生变化,持卡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社会保障卡。因个人用卡需要、用卡环境变化等需要变更服务银行换卡的,由持卡人自行申请。

  各服务银行须做好湛江市内社会保障卡跨行换卡和资金清算划拨工作。

  第三十二条 若持卡人在银行自助设备上用卡时,被吞卡的,应由持卡人到卡所属的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归属证明,并将归属证明交吞卡网点办理领卡。若持卡人未在吞卡银行规定的时限前领取社会保障卡,吞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对卡片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需要纳入社会保障卡的政务、民生等各项公共服务功能由相关应用部门向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征询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意见后,由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不再发放用于个人办理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它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47号

  【执行时间】:20**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更多精品: 总结 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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