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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问题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朔政发〔2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税收的流失,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40号)精神,现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管理。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划定管理范围,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分片管理。

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房屋产权发证范围划定如下:
市区(包括平朔生活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以古北街为界。古北街以北,由市房管局负责;古北街以南,由市房管局委托朔城区房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和国家、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朔的大中型企业由市房管局负责。
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开发区办事处负责。
平鲁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市房管局委托平鲁区房管所负责。
县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发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

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必须做到“三个统一”。
即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要求提供要件;统一颁发国家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四、配合当地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源控管。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告知购房人须交纳的税种及税费,还必须领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长期不领取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商,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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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2019年)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颁布单位:太原市人大
颁布期:20**0402
实施日期:20**050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收执《房屋共有权证》,两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坚持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

篇3: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2008年)

  厦府办〔20**〕2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为有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地下车位的积极性,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可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由人防部门标示出人防专有部位和“平战两用”范围)、人防部门核定的可出售位置范围图等,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的,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该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来自:www.pmceo.com)。在人民防空演练或战争时期,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指令和无偿征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人防地下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注栏中注明:“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对专有人防部位,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不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五、人防地下工程(专用专有部位和人防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由本幢房屋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

  六、申请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七、市人防部门如有需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情况。

  八、非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销售,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9月18日印发

篇4: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

  财税[20**]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年2月17日

篇5: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建住房[20**]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来自:www.pmceo.com),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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