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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20**〕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空调搁板: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鼓励采用格栅装饰空调搁板。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禁止在墙外吊挂。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鼓励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试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三)牌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容貌标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设计预留牌匾位置。

  (四)户外广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大型广告位置,并应当进行景观亮化。居住小区原则上不设计预留墙体广告位置。

  第九条 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线为架空或者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调排水管线、电力电缆、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供热计量远传等管线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原则上应敷设于建筑物墙体内部或者地下。

  第十条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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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政办发〔20**〕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及其组织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财政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旅游、贸易服务、金融、文化、广电、教育、科技、信息产业、体育、卫生等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等系统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实施建设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服务,方便残疾人活动需要,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区域导示图,保证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已建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和整改。本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来自:www.pmceo.com);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市容环卫部门在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条 残联、民政、老龄等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向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切实抓好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残联应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对相关行业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窗口服务单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务。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

经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意,并签订设施随即恢复协议,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全面恢复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并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给维护管理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威海市人民政府加强环海路周边用地规划建设管理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海路周边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威政发〔20**〕26号
[颁布日期]20**0515
[实施日期]20**0515
环海路是我市一条重要的旅游景观线路。为了增强道路两侧景观的效果,提高规划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海路两侧及周边用地规划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环海路崮山沙龙王家至成山头段北侧至海岸线范围内为生态景观保护区,除绿化建设外,严禁建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环海路崮山沙龙王家至成山头以南50米范围为绿化带,以南500米范围为建筑景观控制区,规划等部门要尽快编制该区域控制规划,新上项目一律按规划要求布局,不得各行其是,并严格审查建筑物的造型、体量、色彩。建设单位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三、严格控制现有海上养殖规模,原则不再审批新的养殖项目。要保护好沿路两侧防风林带、植被,严禁破坏自然景观。
四、道路临山一侧50米以上等高线要逐步退耕还林,保护好山体地貌,严禁开山采石等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
五、毗邻环海路崮山沙龙王至成山头段南侧的成大线,(来自:www.pmceo.com)也是一条重要的交通景观路,要严格控制其两侧的各项建设。对已编制好规划且正在实施的各类工业园区,按原规划实施。其它没有编制规划的,但有建设意向的项目,暂停报批,待新区规划编制完成后,按规划实施。
六、初村北海地带,烟威一级公路以北,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烟威一级公路以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保护好现有的防风林带。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区域内环海路周边用地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对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拆除。
特此通告。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篇4: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来自:www.pmceo.com)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

篇5:加强我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青建房字 〔20**〕9 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 (市)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各市 (区) 邮政局、中央和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基建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信息传递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众用邮需求增长很快。为切实加强和改善住宅楼房、 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保证群众能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接收邮件、报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是指设置在住宅楼房内和住宅小区区域内供住户接收邮件的箱体。信报箱作为城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的必备配套设施之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级规划、建设、物业管理、邮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信报箱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信报箱的规划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楼房和新建住宅小区要将信报箱纳入小区总体规划和楼房单体设计,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1、封闭式住宅小区,应当在小区内出入口处或者在楼房集中处,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信报箱群(集群式信报箱) ;开放式住宅小区,应当在每一楼房地面层安装相应的群体式或单元式信报箱。

2、信报箱的布局 、外观应体现便民、易于管理维护并与楼房、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相协调,整齐美观,样式可选择墙体嵌入式、 挂墙式、 落地式前开门、落地式前开总门或后开总门。

3、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必须选用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安装使用未经监制的信报箱。

4、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生产行业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提供。

三、信报箱的建设
信报箱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审批规划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和安装,相关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造价。信报箱的竣工验收要纳入工程验收和小区、楼房综合验收中。邮政部门负责参与并监督信报箱的验收和移交管理。

四、信报箱的管理与维护及邮件投递
1、住宅楼房、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设置的信报箱 ,产权归房屋产权人所有。信报箱产权人可委托住宅楼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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