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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加强环海路周边用地规划建设管理通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海路周边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威政发〔20**〕26号
[颁布日期]20**0515
[实施日期]20**0515
环海路是我市一条重要的旅游景观线路。为了增强道路两侧景观的效果,提高规划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海路两侧及周边用地规划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环海路崮山沙龙王家至成山头段北侧至海岸线范围内为生态景观保护区,除绿化建设外,严禁建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环海路崮山沙龙王家至成山头以南50米范围为绿化带,以南500米范围为建筑景观控制区,规划等部门要尽快编制该区域控制规划,新上项目一律按规划要求布局,不得各行其是,并严格审查建筑物的造型、体量、色彩。建设单位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三、严格控制现有海上养殖规模,原则不再审批新的养殖项目。要保护好沿路两侧防风林带、植被,严禁破坏自然景观。
四、道路临山一侧50米以上等高线要逐步退耕还林,保护好山体地貌,严禁开山采石等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
五、毗邻环海路崮山沙龙王至成山头段南侧的成大线,(来自:www.pmceo.com)也是一条重要的交通景观路,要严格控制其两侧的各项建设。对已编制好规划且正在实施的各类工业园区,按原规划实施。其它没有编制规划的,但有建设意向的项目,暂停报批,待新区规划编制完成后,按规划实施。
六、初村北海地带,烟威一级公路以北,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烟威一级公路以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保护好现有的防风林带。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区域内环海路周边用地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对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拆除。
特此通告。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来自:www.pmceo.com)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

篇3:加强我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青建房字 〔20**〕9 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 (市)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各市 (区) 邮政局、中央和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基建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信息传递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众用邮需求增长很快。为切实加强和改善住宅楼房、 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保证群众能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接收邮件、报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是指设置在住宅楼房内和住宅小区区域内供住户接收邮件的箱体。信报箱作为城市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的必备配套设施之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级规划、建设、物业管理、邮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信报箱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信报箱的规划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楼房和新建住宅小区要将信报箱纳入小区总体规划和楼房单体设计,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1、封闭式住宅小区,应当在小区内出入口处或者在楼房集中处,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信报箱群(集群式信报箱) ;开放式住宅小区,应当在每一楼房地面层安装相应的群体式或单元式信报箱。

2、信报箱的布局 、外观应体现便民、易于管理维护并与楼房、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相协调,整齐美观,样式可选择墙体嵌入式、 挂墙式、 落地式前开门、落地式前开总门或后开总门。

3、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必须选用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安装使用未经监制的信报箱。

4、住宅楼房和住宅小区信报箱生产行业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提供。

三、信报箱的建设
信报箱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审批规划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和安装,相关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造价。信报箱的竣工验收要纳入工程验收和小区、楼房综合验收中。邮政部门负责参与并监督信报箱的验收和移交管理。

四、信报箱的管理与维护及邮件投递
1、住宅楼房、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设置的信报箱 ,产权归房屋产权人所有。信报箱产权人可委托住宅楼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篇4: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2007)

  常政发〔20**〕129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前,要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内(含5%)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常国土资发〔20**〕139号明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第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使得地

  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对市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来自:www.pmceo.com)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2号)同时废止。

篇5: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03)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含生鲜副食品中心、超市、净菜超市、大型超市的生鲜净菜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是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建设相关的建设规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农贸市场的选址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计划、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贸市场建设及其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的规定(国办函〔1993〕33号),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应当配建净菜副食品中心(农贸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明城墙范围以内)农贸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的农贸市场布点和建设。对需要改造或者调整的农贸市场进行整合或重建,全面提升档次,使其达到

  规范要求,同时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农贸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主城区域内建成区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根据居住人口现状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结合;主城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与小区环境要求相一致,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档次,着重推行超市化;未来重点建设的新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高标准、高起点,可参照“邻里中心”的模式,使农贸市场完全超市化。

  第九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坚持超市化的发展方向。新建生鲜副食品超市经营生鲜农副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90%;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由POS系统统一集中收银;具有“放心菜”检测点等服务功能,真正做到业态新、环境优、功能全、管理严、价格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 农贸市场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财贸委〈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宁政发〔1998〕211号),不得变相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贸市场的各项收费中,应由市场主办单位交纳的费用有3项:市场登记注册费、垃圾代运费、治安联防费;应由进场经营户交纳的有7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工商年检费、人民教育基金、卫生健康检查费、衡器检测费、摊位租赁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工商、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继续加大农贸市场的管理力度。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严格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容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市场外部环境的整治工作,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常抓不懈,坚决取缔“马路、露天市场”。市政府对因疏于管理、整治不力,导致“马路市场”出现的区、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政发〔2000〕134号文)。现有农贸市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用途的农贸市场,必须经市商贸局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划布点选址要求进行重建。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计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定期进行场内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经营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1.5%以上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

  维修,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五条 为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发展,市政府每年将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进行扶持。对经验收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和改造升级的室内农贸市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重点扶持能起龙头示范作用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社区建设发展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十六条 达到规范标准的正常经营的农贸市场,其公共用水部分(单独设表)按民用标准收费;新建农贸市场免缴二年集贸市场工商管理费,对下岗职工免缴三年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规划期内新建的农贸市场,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河西道路管网费、市权范围内的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农贸市场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来自:www.pmceo.com);协议受让的农贸市场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的83%。

  第十八条 成立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商贸、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贸局。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区县经济工作的一项内容。每年由市商贸、计划、规划、工商等部门联合下达下一年度农贸市场新建和改建的计划。具体目标考核工作和有关扶持政策的办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组建成立全市农贸市场网点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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