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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政发〔20**〕17号
20**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本市各政府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第八条 政府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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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56号
二○○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主要包括设施、交通工具、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第四条无障碍建设应当符合安全、便利、可达、可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物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二)盲道应当保持连续,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公共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
(六)医院、车站、机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七)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
(八)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九)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十)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应当加配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配置无障碍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标志;无障碍设施应当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无障碍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信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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