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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2002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03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投标人应持有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四)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绿化状况及社区文娱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

  (四)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地点;

  (七)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向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招标人向www.pmceo.com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招投标项目60%以上的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委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及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单位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签订,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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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深住〔20**〕35号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每次评标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评标经验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

  (二)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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