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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0-25

     仑政办〔20**〕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4日

  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提升和促进物业服务业在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和构建平安、宜居、和谐社区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物业管理和行业发展水平,形成与现代都市相适应的行业发展新格局,努力为加快推进“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街道(乡镇)物业管理服务站实现全覆盖,社区物业管理实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健全、职责明确、衔接顺畅。

  --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属地街道(乡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绿、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扶持范畴,全面落实税收支持、财政补贴、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完善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

  --企业实力进一步提升。加快打造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培育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其中1家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亿元以上。再培育区内二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3家,其中一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1-2家。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构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深化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1.成立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物价局、民政局、司法局、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物业管理补贴(奖励)经费和人员经费,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

  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物业管理中心,设在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物业招投标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业务指导、业绩考核;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配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重大投诉问题的协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研、制定和宣传。

  2.街道(乡镇)设立物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分管领导(拟以分管社区领导),责任科室长为站长,根据辖区物业管理情况配备一至两名专职物业管理员。街道(乡镇)物业管理服务站主要职责为: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规范业委会运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参与辖区内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监管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并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辖区办事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站、社区、派出所、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较大矛盾纠纷协调。

  3.社区设物业管理办公室。由社区主任兼任物业办主任,配备一名专职物业管理协调员。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考核,指导业委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业委

  

  会未成立前,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理业委会的职责。

  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小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商议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倡导业委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创建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在业主自治、和谐小区创建中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物业管理模式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提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区的物业管理模式。

  1.拆迁安置小区,推行“政府参与--乡亲式服务”的模式。拆迁安置小区推行建立“乡亲式服务”即引导失地安置人员参与到小区管理中来,指导并成立以失地人员为主的业主委员会,采取与社区联动的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小区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在原有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建立专项培训资金,通过培训提升失地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水平。

  2.老旧住宅小区,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全区旧住宅小区,分期分批进行整治。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对整治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由社区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二是对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落实以保洁、保安、公共设施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自助式管理。三是对个别不能形成小区的住宅楼,采取“栋楼管理”模式,由社区负责组织该住宅楼居民开展简单的保洁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

  3.其他住宅小区管理,结合小区实际情况推行“品牌--市场化”或“沟通--菜单式服务”的模式。“品牌--市场化”模式即通过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优胜劣汰,逐步形成品牌优势企业,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向品牌化发展。“沟通--菜单式服务”模式,即将物业管理服务方式从包干制管理改为佣金制(即“菜单式、管家式”)服务;业主采取“点菜”方式选择所在小区各自需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服务内容、标准确立收费价格,逐步形成业主“主动购买服务”的意识。

  (三)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

  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区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区备案管理,强化物业招投标监管,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信用记录与资质晋升、招投标、政府补贴等挂钩;推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物业服务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

  区物价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项目按质定价,加大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北仑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适时作出调整。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全区住宅小区建立服务收费公示栏,将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小区业主全面公开,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透明度。

  要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完善专项资金收缴、移交、使用、账户设置、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

  (四)着力解决物业小区管理突出问题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反映较为集中、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受理业主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物业小区房屋装修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房屋装修备案、日常巡查等工作,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切实强化房屋装修管理,配合区城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区城管、规划部门应加大对违法搭建、破墙开店、开挖室内地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派员查处。街道、社区应加强辖区内房屋装修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

  2.加强物业小区停车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区公安(交警)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科学划分停车位,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对于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区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拖离。

  3.加强物业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区公安部门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偷盗发案率;加大对房屋租赁、无证养犬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城管部门应严厉查处破坏公绿、违法户外广告等行为。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内违法经营现象的监管,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取缔物业小区内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广告。

  4.加强业委会自治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积极牵头组织、指导物业小区尽早成立业委会;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业委会活动经费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并做到财务公开;区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积极探索民政部门赋予业委会独立法人资格;探索试行现有

  

  物业小区业委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模式。

  四、加大对物业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行业提升发展

  根据省、市规定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范畴,享受现代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在服务领域上,从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向医院、学校、厂房、城市综合体、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农居点等拓展;在服务内容上,从传统的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公生产用房,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物业经营资质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推动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落实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1.积极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根据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建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286号)规定,切实落实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关于合理确定税基、减免相关税收、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等要求,完善我区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

  2.继续实行拆迁安置小区内拆迁安置户的物业管理“以奖代补”和物业管理优秀老住宅小区奖励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仑政〔20**〕36号),完善拆迁安置小区和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底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街道(乡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3.继续实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小区路灯照明电费补贴政策,区财政核实基数,实行绩效评价,由街道(乡镇)统一安排、实施。

  (三)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

  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实际成本价核算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物价局、民政局、司法局、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各单位明确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乡镇)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由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考核。

  (三)倡导机关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业主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树立公职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对有违法搭建、破坏公绿、破墙开店、违法出租、欠缴物业服务费等不良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由街道、社区核实后将名单上报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建和谐宜居小区的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应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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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阳市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

  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21日

  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浙司〔20**〕12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和部门、单位职责,落实有关物业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解决制约物业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物业服务业的需要。

  二、健全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镇乡(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加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主体作用。

  (三)建立物业服务协调委员会,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建管、信访、消防、房管、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召集人。

  (四)强化市建设局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政策,对镇乡(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五)明确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都是镇乡、街道的工作范围。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负责对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镇乡(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或社区的副镇长(副乡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六)明确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范围,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

  (七)以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吸收派出所民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建立镇(街道)、社区(村)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负责受理、调解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三、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行业发展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住宅小区当年获得国家、省级、金华市级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述1、2两条的奖励以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市部分为限。

  (九)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号)及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规定有关物业服务行业税收、金融、培训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改进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十)重视做好前期物业监管。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做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聘工作,制订临时管理规约等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文件。提倡已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因其他原因未能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后,其物业管理委托权暂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行使,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所在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意见后,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撤管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应急使用简易程序。

  对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证明核实(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的拨付程序直接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建立弃管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应急处理机制。

  1.弃管住宅小区确实难以再开展物业管理,并且尚未成立业委会的,所属镇乡(街道)、社区应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或纳入社区准物业管理。

  2.所属镇乡(街道)应及时告知涉及小区水、电、燃气、广播电视等收费的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及时落实公共费用分摊方案,向最终用户分摊并收取费用,接收相关设施设备,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十三)坚持"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模式。对不能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小楼盘(小区),可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纳入社区准物业管理。但对拥有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的住宅小区,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无论可否封闭,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要求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操作。

  (十四)加强对行业的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东阳市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评比试点工作。

  (十五)规范业委会运作。

  1.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把好业委会成立的程序关和人选关,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推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建立业委会成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学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管理知识,明确业委会性质、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3.健全业委会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六)推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制。在严格执行国家物业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东阳物业服务工作的实际,制订适合不同小区业主需要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按服务质量标准确定物业服务费价格。

  五、完善保障措施,改善服务环境

  (十七)加大物业服务行业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物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提高对物业服务行业的认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他们支持、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八)规划、建设、镇乡(街道)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小区违章装饰(修)的查处、管理力度,改善小区物业服务环境。

  (十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

  1.对拒缴、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缴。

  2.发挥公务人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要把干部职工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和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作为机关作风建设与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健全各级党政组织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3.金融管理部门要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纳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十)规范小区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收费。

  1.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2.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代收手续费。

  3.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按规定标准执行。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一)市房地产业协会要扩大协会覆盖面,提高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通过制订、完善行业规范,监督会员单位遵章守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十二)协会要倡导会员单位向社会、向业主就物业服务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以改善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声誉度。

  (二十三)协会要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行业内自查和互查活动,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篇3: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2016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9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

  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

  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

  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交流充换电设施

  补贴上限标准 600元/千瓦 300元/千瓦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补贴标准 0.1元/千瓦时 0.2元/千瓦时

  补贴上限电量 2000千瓦时/千瓦·年 1000千瓦时/千瓦·年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配套政策)

  (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2.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3.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

  (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1.受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

  2.为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充换电企业应按要求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确保市级平台APP与企业平台APP的对接应用。市级平台应加强技术力量支撑,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进行全过程管理。

  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4.鼓励市级平台与充换电企业开展基于运营数据的商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依双方协议确定。

  (四)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

  1.支持“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引入特许经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对不具备企业平台建设能力的中小型充换电企业,鼓励其与有企业平台的充换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协商接入运营数据,并在协议中约定设施安全等责任。数据接入企业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接入管理,确保所接入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权、责、利”的商业合作模式。

  3.对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企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充换电设施改造可享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建成后运营可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政策。

  (五)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项目核准政策支持。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少占地的原则设计。

  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对自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20**〕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

  第四条(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交通委。

  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地址、设备投资、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

  (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

  3.电费凭证。

  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2.APP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

  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

  (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七)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消防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4: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860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京政农发[20**]27号)及《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对符合(京政农发[20**]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财政。

  第六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 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01农业”下的“011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2、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证明;经区县级劳动部门核准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名单。

  第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区县和市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除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列入第“07”类“农业支出”类下第“0709”款“其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市农委、区县政府(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情况,结合支农项目库中项目的申报,经核对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

  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采取直补的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兑付给个人,同时填写《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见附件2);

  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的审批截至到当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可纳入下一年度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中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

  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

篇5:医院(扶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医院重点学科(扶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组长领导下,副组长负责制。日常工作归口医务科,科长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全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

  3.每年初不同重点(扶持)学科按照分工,牵头在科内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定出年度计划,并提交小组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4.年终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专家对重点(扶持)学科进行年度考核。

  5.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按不同分工对自己分管内容进行自查,并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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