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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03

  关于公布20**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及时动态掌握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台州市区20**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963元(2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50%);

  (三)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的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咨询电话: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88517813

  椒江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8210286

  黄岩区建设局84273129

  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8240942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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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兴桐乡市关于公布2013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浙江嘉兴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桐政发〔20**〕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不作调整,即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2.3万元以下(含)。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不作调整,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可享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均不作调整,即经济适用住房可享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最低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中实行实物配租的,最高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二档,即梧桐、凤鸣、龙翔和濮院、崇福、乌镇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m2,其它镇租赁补贴标准为8元/m2。

  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控制在100户以内。货币补贴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梧桐、凤鸣、龙翔和崇福、濮院、乌镇为3200元/m2,其他镇为2300元/m2。

  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自行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货币补贴建筑面积最大为75平方米,购买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补贴,超过75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七、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轮候期内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9日

篇3:关于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柯城、衢江区物价局(发改局)、建设局,市区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市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劳动力工资等物业服务成本上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衢州市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指导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各等级物业服务综合费标准。具体各等级标准详见下表:

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费指导价标准

标准

等级

普通住宅

多层住宅

小高层和高层

上下浮动幅度

现行

调整为

现行

调整为

一级

0.50

0.70

0.60

0.90

20%

二级

0.30

0.45

0.40

0.70

三级

0.20

0.30

0.30

0.50

四级

0.15

0.20

0.20

0.40


注:1,表列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少于50M2的,按50M2计收,低于10元/户月的,按10元/户月收取。
2、小高层物业服务综合费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日常运行所需电费。
3、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在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移交相关单位管理前,小高层物业的电梯和增压水泵的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电梯的年检、维保费用,楼道、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费用属正常的物业运行成本,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健全完善定期考评机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结果分别报区建设局、物价局(发改局)审核后再报市物价局审核备案。当年未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或经测评满意率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小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限结束后满意率测评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降低等级收费。
四、逐步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市场化,鼓励物业公司提供高标准物业服务。对于提前介入并提供高标准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事前拟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收费水平在获得业主认同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事前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www.pmceo.com)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物业公司必须在物业预售时与业主签订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鼓励住宅物业小区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需重新复核并明确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未确定等级或未通过等级复核的小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衢价房〔20**〕74号文件印发的《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建设局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4: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50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地税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六、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5: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4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

  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对职工的关爱。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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