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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13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6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8月28日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 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 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 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等;

  (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

  (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措施,保证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

  (三)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做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六)组织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考评。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四)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落实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五)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做好日常巡查,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设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

  (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积极参与、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对社区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的监督;

  (二)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

  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拆改房屋结构、侵占消防通道、违规养犬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管理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服务单位提前做好与社区居民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街镇、社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各方负责人,以及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

  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不履行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和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督促限期落实。

  第二十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民警、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小区管理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议题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工作;

  (三)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等问题;

  (四)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的有关事宜;

  (六)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上述事项应当经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实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区建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社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复杂的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社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市容园林、规划、房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社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属地监督管理考核内容和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考核。

  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市、区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驻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居民入住后,由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新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指标要求集中建设,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在居民入住前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费收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经催缴、协调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项目的应急维修。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对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据职责权限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居民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旧楼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

  第三十六条 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以外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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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2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30号)和我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社区物业管理机制,扎实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物业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提升我市社区治理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三个提前"工作要求。

  1. 在业主入住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前开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的非经营性公建联审联验机制,确保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在业主入住前到位。明确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指导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并提前进驻小区依法开展工作,为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奠定基础。

  2.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前开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选举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竞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交叉任职。

  3. 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前开展工作。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指导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好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建议业主委员会对管理能力差或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整改或必要时解除合同。

  (二)建立健全"三个公开"工作制度。

  1.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要主持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和换届、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等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和通报,及时予以公开。

  2. 社区物业服务和账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开事项,落实各项公开公示制度。享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补贴的旧楼区,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社区居民员会或管理服务单位,对政府补贴、管理服务费、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等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3. 业主委员会工作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向广大业主公开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议定事项等内容。

  (三)实行"三个上账"管理措施。

  1. 旧楼区长效管理补贴上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和奖励作用,督促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实施旧楼区管理和考核,并将居民满意度作为旧楼区长效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市和区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2. 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上账"。市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情况的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评议制度。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满意度调查,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考核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依据。

  3. 开发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上账。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缺陷保修监管机制,落实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管和使用;会同民政部门围绕开发建设单位房屋质量、维修时限和修缮效果,定期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评定的重要参数。

  (四)健全"五个到位"保障机制。

  1. 社区物业管理队伍到位。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建立完善淘汰和补录机制,保障社区物业管理队伍专人专岗。

  2.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新账不再欠、老账逐年还"的思路,制定社区办公服务设施达标建设规划方案,加快推进辖区内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全面达标。市和区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区县人民政府主体作用,采取补建、插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提升改造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满足社区服务管理的基本需求。

  3. 社区物业管理政策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法规和政策,逐个小区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社区专项治理方案,推动我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4. 社区物业管理制度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级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三级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确保一般问题不出社区、复杂问题不出街道(乡镇)、重大问题不出区县。

  5. 基层管理执法队伍到位。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认真总结和推广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授权试点经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将各项执法职能落实到社区,确保不留盲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考核。市和区县房管、民政、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共同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项目,认真组织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落实财税、用工等扶持政策,加强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创新盈利模式,实现特色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动员社会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居民群众树立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主动支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

篇3: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2011年)

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弘扬世博精神,聚焦社会公德,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的原则,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一轮文明社区创建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的基础,是创建文明小区的延伸和拓展,是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和礼仪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文明社区是指以行政区划的街道、镇为载体,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文明小区,连点成块,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管实现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县级文明办牵头协调,以街镇为平台开展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分发动辖区居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区县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具备申报资格:

  (一)管理机制健全: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有社区单位、行业、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的社区党、群组织体制和社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与有效管理,完善社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秩序稳定: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火灾、“黄、赌、毒”等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教管理,无*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

  (三)生活环境舒适:道路平整畅通,各类设施完好整洁;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道路两侧无“六乱”现象;交通标志线设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有序;集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制假售假现象发生;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白色污染整治、垃圾减量和分类专项活动,居民区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生活污水排放达标,无危险废物排放,及时解决环境矛盾。

  (四)公共服务优质:街道建立社区学校,对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教育形成制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文体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活动内容丰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社区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传染病控制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标;做好未成年人以及孤残、流浪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人际关系和睦:社区联谊、楼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有效开展,各级文明楼组的创建比例达标;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下。

  (六)道德风尚良好:组织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道德模范评选和宣传活动;“文明出行、文明游园、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用厕”等专项活动得到有效开展;邻里关系和睦;成立志愿者服务总队,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服务调配机制与网络,注册志愿者占常住适龄人口比例、居民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同率达标;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救灾、救护、救助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要根据市文明社区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第八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居委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定完成时限,定期检查。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区县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县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社区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各街道、镇要建立创建文明社区的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形式),制作综合成果展示网页。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7、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社区”在线系统,对本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社区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要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街道、镇,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

  申报社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创建期内社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达到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市文明办要求节点开展预申报工作。各区县文明委要在各街道、镇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申报社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六条 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个创建年度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文明社区,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落选的社区要及时收回牌匾,不得悬挂。文明社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社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第十八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的街镇,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街道、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的各项条 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社区测评体系

  上海市文明社区测评体系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创建期内社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达到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6个测评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特色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特色及取得的成效,共3条 标准。

  2、数据采集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并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篇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

  民政部第11号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民 政 部 部 长 李立国

  20**年11月23日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 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对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化,以利于长期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应当依法保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将社区档案拆散、重新组合。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

代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篇5: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管理条例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管理条例

  抗感染药物是临床应用最广泛的药物之一。在抗感染药物治愈交挽救了许多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抗感染药物不合理应用导致的许多不良后果。为科学、合理应用抗感染药物,在治疗过程中体现安全、有效、经济,提高我院感染性疾病的治疗水平,减缓耐药菌株的发展,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节省卫生资源,保障患者安全用药,特修订我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条例。

  一、医师和药剂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抗感染药物的基本知识,掌握抗感染药物的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和联合应用原则,并在临床治疗中正确应用。

  二、药物管理委员要定期检查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情况,对临床提出新增抗感染药品应及时讨论,确定是否购进,对已购抗感染药物品种要及时讨论、总结、确定是否淘汰使用。

  三、药事委员会督促、指导制订抗感染药物的轮休计划。

  四、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临床常见菌及耐药试验结果,并提供抗感染药物更新换代意见。

  五、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讲座,及时掌握抗感染药物新动向、新知识。

  六、药剂调配人员发现处方中抗感染药物使用不当时,要及时与执业医师联系,加以更正。

  七、加大临床药学建设力度,培养和锻炼临床药师,以便更好地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

  八、定期抽查临床病历,发现不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使用建议。

  九、药库对抗感染药物的效期进行挂牌管理,防止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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