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导航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管理规定

  (一)ZZ医院与定点协作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应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二)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ZZ医院设立全科门诊作为专职机构,专门负责接待社区上转和联系下转病人,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畅通转诊通道。

  (四)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首诊负责制度。社区医生在上转病人时,应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确定该病人符合转诊指征后,填写北京市统一格式的双向转诊单中“上转诊单”,详细注明初步诊断、病史及诊疗、转诊原因,并加盖公章。

  (五)社区医生转诊前要通知ZZ医院全科门诊准备接诊,并向ZZ医院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收到答复后方可转诊,以避免造成病人不必要的奔波。

  (六)社区医生在转诊病人时,应向病人交代好注意事项,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七)社区上转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ZZ医院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并指导和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下转病人的持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八)ZZ医院与具有定点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双向转诊条件为:

  1.上转条件:

  ①.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②.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③.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④.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⑤.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下转条件: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②.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③.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④.老年护理病例;

  ⑤.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⑥.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文章

篇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篇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病人经全科医生诊治后,确认病情严重,需转达入上级医院进行诊治的,医生应出具转诊介绍信,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复印或办理借阅手续后,同时转入上级医院。

  2、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将在医院的病历与健康档案等资料尽快返回病人所在的卫生服务中心。

  3、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先就地抢救处理,待其病情较稳定后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

  3、住院病人需转院治疗时,原则上应先邀请上级医院的专科医生会诊,会诊的结果需要转院治疗时,在上级医院接诊科室安排好床位和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转院。

  4、上级医院住院病人康复或好转后出院时,专科医生应填写双向转诊单,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篇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组织管理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组织管理规范

  1、**县人民医院为我中心双向转诊医院,按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成立双向转诊协调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的协调联系工作。

  3、县人民医院对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培养卫生技术人员。

  4、在中心内抢救的病人,如需要医院支援,及时向县人民联系,由人民医院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病人可直接送转诊人民医院治疗。中心对疑难杂症要求会诊的,人民医院提供会诊。

  5、中心与县人民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便民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在双向转诊中亦可协商一些优惠办法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感受到更多的实惠。

  6、病人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病人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