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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5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审核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四条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五条 本公司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制度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编制《年度规章制度订立计划》。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可列入制定规章制度的调研计划。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制度的,应在每年年末订立计划并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的草案,逐级上报,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承担制度起草任务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综合管理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由综合管理部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起草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当由提出计划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提出计划的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综合性的制度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可以组织专门小组,也可指定专人。综合管理部法务人员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二) 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情况,切实可行;

  (三)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结构规范、条文清晰、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语言精练。

  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在上报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制度草案拟定后,各起草部门应写出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主要说明某方面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制定这方面管理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据。主要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规范等。

  (三)起草的过程。主要说明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的情况。

  (四) 主要内容说明。

  (五) 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所起草的制度草案,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审核。

  第三章 制度草案的送审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收到制度草案后,应及时审核、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制度草案应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规定重新起草。

  第十七条 对在意见征询中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制度草案,综合管理部经审核修改后,报请公司制度评审小组(参见《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协调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综合管理部应提出审核意见的说明,报请制度评审小组审议。

  第四章 制度草案的评审

  第十八条 制度草案须经公司制度评审小组会议评审,会议评审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或起草人员作起草说明;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审核人员作审核意见的说明。

  第十九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原则通过,尚需做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人与审核人按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制度草案经修改后逐级上报,属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类的(与董事会职权相对应的管理制度),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签发;其他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 发与生效制度的印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小组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规章制度,须由综合管理部印发。

  第二十二条 制度文本应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随公司通知性文件印发至年相关单位和人员,文件的领导签发之日即为制度的正式印发之日。

  第二十三条 尚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规章制度,可采用“暂行”或“试  行”方式印发,其效力与其他制度等同。

  第二十四条 制度的生效日期应在制度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制度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 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每年依照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如与现行的规定不符,应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暂行”或“试行”制度印发后,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应根据制度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应按制度制定程序办理;综合管理部应每年一次对公司增订和修订的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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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签订部门为经办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公司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两类。

  (一)重大合同是指对公司的开发、经营及管理产生重大、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重大合同范围

  (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

  (二)各类借贷款合同;

  (三)各类开发协议合同;

  (四)各类销售合同; .

  (五)各类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承揽合同;

  (六)各类担保合同;

  (七)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八)公司认定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第八条 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二)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三)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

  第九条 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

  (三)数量和质量条款;

  (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

  (五)履行期限条款;

  (六)履行地点条款;

  (七)履行方式条款;

  (八)解决争议条款;

  (九)违约责任条款;

  (十)其他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条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经办部门应按上款要求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凡重大合同,均应由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审批,评审后交综合管理部会同合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已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定。凡涉及对外投资、规划、景观设计、重大设施色设备采购合同或总经理认为应由董事长签定的合同,一律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定。一般合同,由经办部门自行审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由经办部门签定。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的审核重点包括: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真实;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表述准确

  (六)审查合同签定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定应遵循“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重大合同应由董事长或起授权人签定,一般合同由总经理或起授权人签定。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时,为了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不会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合同,应按特别程序进行。如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在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三)公司订立的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其程序与订立时相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其它相关部门可以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九条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的,综合管理部应会同公司的法律顾问,积极协助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章包括“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其余专用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凡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

  同、越权签订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放弃公司应有权利的,公司应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诉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或经营业务相关当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意见争执。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经济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负责律师的委托和手续办理,负责指导、协助各分、子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将经济纠纷的详情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将事情经过、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副总经理审定。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行政副总经理审定的意见,进行纠纷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将纠纷处理的进展情况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行政副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 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准备。在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前,必须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开展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如纠纷处理进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提出处理方案协同处理,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第十条 纠纷处理结束后,具体经办部门应写出纠纷处理报告,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最终结果及经验教训,报行政副总经理审阅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员工责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为谋取私利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在追究当事人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表现出色,为公司挽回或减少各类损失的员工,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房地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步损失和浪费,明确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集团固定资产的标准为:能独立发挥作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主要的工作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经理领导下,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保管使用单位(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既是公司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编制固定资产新增、更新计划;

  (二)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清产核资工作,使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组织管理,设立管理台帐,填制卡片(见附件1)

  (四)负责审查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租赁等手续。随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台帐变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使用说明资料的收集并交档案室保管,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六)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的协调组织工作,为部分专业设备的维修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同综合管理部对整个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管理,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转帐,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转移、报废的审核与财务处理,定期与综合管理部核对。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分别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一次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帐实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公司各单位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并交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总经理批准,1万元以

  上的,须由董事长批准;

  (三)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设立管理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等情况;管理台帐需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增置固定资产,申购部门须提出购置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五)所属子公司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备案;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本企业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须由本企业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见附件2)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核,由综合管理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

  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入方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对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价值,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

  软件,应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计价。

  (三)具体的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入帐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l、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原是暂估价调整为实际价值;

  5、发现原记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按财务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价值如是暂估价,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在以实际价调整估价时,同时调整已提折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器、试验装置等固定资产;

  5、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6、已办理提前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清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由综合管理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管理部进行明细核算,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卡片编号(适应电算化核算需要);

  (二)资产的主件、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出厂序号、计量单位、数量和安装使用地点;

  (三)资产的来源、原值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的购买日期、启用日期和使用保管单位;

  (五)折旧情况。财务部门要及时补充折旧等各项应填资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登记、管理资产卡片,保证卡片记录正确无误,并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卡片记录同时,综合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不同类别和卡片编号在实物上设置标识,标注名称、购买日期、编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管理台帐、报表等均须采用电子与纸质形式结合的办法;传递可通过网络传递、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九条 对无利用价值、闲置的固定资产,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件3),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复后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份,公司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各单位(包括所属子公)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及一年来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分别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和《固定资产增减表》(见附件4),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帐、卡、物不符合情况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当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主要部件陈旧、损坏严重,经技术部门鉴定再予大修也不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或按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情况时,使用保管单位可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件5)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

  l、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或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使用保管单位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交相关部门鉴定,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与购置时相同。

  2、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在报废申请批准后,将固定耷产卡片撤出并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簿予以登记。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亏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单》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由出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方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发生故障,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修理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维修;需要支付费用的,须经行政副总经理同意,方可联系安排修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严格控制维修费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技术力量,在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安排外单位修理,使用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维修验收后,经办人将维修清单附于发票后交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行政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有固定资产损坏的情况,综合管理部应会同维修人员查明损坏的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追究责任人、保管人的相应经济责任,责令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汽车的维修保养参见《车辆管理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保养参见《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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