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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5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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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或经营业务相关当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意见争执。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经济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负责律师的委托和手续办理,负责指导、协助各分、子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将经济纠纷的详情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将事情经过、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副总经理审定。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行政副总经理审定的意见,进行纠纷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将纠纷处理的进展情况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行政副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 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准备。在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前,必须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开展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如纠纷处理进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提出处理方案协同处理,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第十条 纠纷处理结束后,具体经办部门应写出纠纷处理报告,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最终结果及经验教训,报行政副总经理审阅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员工责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为谋取私利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在追究当事人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表现出色,为公司挽回或减少各类损失的员工,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步损失和浪费,明确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集团固定资产的标准为:能独立发挥作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主要的工作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经理领导下,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保管使用单位(部门)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既是公司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编制固定资产新增、更新计划;

  (二)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清产核资工作,使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组织管理,设立管理台帐,填制卡片(见附件1)

  (四)负责审查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租赁等手续。随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台帐变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五)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使用说明资料的收集并交档案室保管,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服务;

  (六)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的协调组织工作,为部分专业设备的维修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同综合管理部对整个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管理,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转帐,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转移、报废的审核与财务处理,定期与综合管理部核对。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分别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一次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帐实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始终处于良好状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公司各单位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并交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总经理批准,1万元以

  上的,须由董事长批准;

  (三)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设立管理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等情况;管理台帐需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增置固定资产,申购部门须提出购置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五)所属子公司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备案;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须由本企业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须由本企业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见附件2)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核,由综合管理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

  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入方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对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价值,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

  软件,应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计价。

  (三)具体的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入帐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l、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原是暂估价调整为实际价值;

  5、发现原记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按财务有关规定计提。

  资产价值如是暂估价,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在以实际价调整估价时,同时调整已提折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器、试验装置等固定资产;

  5、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6、已办理提前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清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由综合管理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管理部进行明细核算,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记录下列内容:

  (一)卡片编号(适应电算化核算需要);

  (二)资产的主件、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出厂序号、计量单位、数量和安装使用地点;

  (三)资产的来源、原值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的购买日期、启用日期和使用保管单位;

  (五)折旧情况。财务部门要及时补充折旧等各项应填资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登记、管理资产卡片,保证卡片记录正确无误,并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卡片记录同时,综合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不同类别和卡片编号在实物上设置标识,标注名称、购买日期、编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管理台帐、报表等均须采用电子与纸质形式结合的办法;传递可通过网络传递、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九条 对无利用价值、闲置的固定资产,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件3),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复后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份,公司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各单位(包括所属子公)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及一年来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分别填具《固定资产盘存表》和《固定资产增减表》(见附件4),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帐、卡、物不符合情况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当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主要部件陈旧、损坏严重,经技术部门鉴定再予大修也不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或按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情况时,使用保管单位可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件5)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

  l、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或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使用保管单位填具《固定资产报废单》,交相关部门鉴定,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与购置时相同。

  2、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在报废申请批准后,将固定耷产卡片撤出并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簿予以登记。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亏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单位查明情况,填具《固定资产盘存单》分别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由出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租赁单》,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

  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方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批复的文件或合同,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调拨处理,通知财务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发生故障,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修理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维修;需要支付费用的,须经行政副总经理同意,方可联系安排修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严格控制维修费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技术力量,在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安排外单位修理,使用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维修验收后,经办人将维修清单附于发票后交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行政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有固定资产损坏的情况,综合管理部应会同维修人员查明损坏的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追究责任人、保管人的相应经济责任,责令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汽车的维修保养参见《车辆管理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保养参见《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房地产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完善和规范*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各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的领导专车、公务用车、费用包干车及其它所有车辆。

  第三条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的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管部)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的车辆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员工职务职级、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的原则配备车辆。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应予以配备;集团公司部门经理、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原则上应予以配备;

  对其他员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量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配备。

  第六条 配备车辆或调配车辆标准,应根据车辆使用人员的职务、职级、工作性质和需要,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确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配备车辆由集团公司综管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集团公司其他人员或部门配备车辆,由本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综管部,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专业公司、项目公司其他人员或部门配备车辆,由本人或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综管部,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车辆配备申请应写明车辆使用人或单位、部门、拟配备车辆的品牌、型号、市场价格、要求配备时间等。

  第九条 根据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同意配置车辆的,集团公司、省内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由集团公司棕管部负责购置或调配;省外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由各公司棕管部购置或调配,并报集团公司棕管部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后,棕管部应进行验证、登记、并对有关资料、备用钥匙妥善保管;对新购置或调配的车辆应建立专门档案;车辆领用手续必须齐备、规范。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公司 车辆分为三类:一是专车,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及专业公司、项目公司总经理用车;二是公务车,包括接待、销售、工程建设等由各公司、单位(部门)统一调度,用于公司公共事务的车辆;三是费用包干车,包括由公司、部门(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以公司事务为主,个人使用为辅的所有车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若干公务用车,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配备应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一律不得购置任何类型的车辆,否则,一切费用由购置人自理。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综管部为集团公司、在杭各专业公司、项目公司车辆管理责任部门,在杭各专业公司、项目公司综管部为车辆管理的协助管理部门,外地专业公司、项目公司综管部为本公司车辆管理责任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在杭项目公司、专业公司专车、公务车的年检年审、养路费购买、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险、车辆事故处理等由集团公司综管部负责办理。费用包干车除养路费由综管部代买代扣外,其余由车辆使用人自行办理;外地专业公司、项目公司除杭州车牌由集团公司综管部代办外,其余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办理。代办的各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部门)、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公司专车使用人每月应向公司缴纳使用费800元,其余费用按实报锩公务车所有费用按实报锩费用包干车使用实行公司补贴统包,具体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包干费为3万元/年,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专业公司、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包干费2.5万元/年,其余配车人员包干费为2万元/年。每辆车的包干费用在每年初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总经理审定。包干费用凭用车的各类发票报销,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但不得支取。超支部分一律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包干费根据车况,用车频率等,每年年初可以调整一次,费用可以适当增加,每年增加不超过10%。集团公司和在杭专业公司、项目公司每年年初是否调整、调整比例等由集团公司综管部确定;外地项目公司、专业公司由各单位综管部确定。包干费包括车辆年检年审、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险三种必保的险种)、维修保养、油费、养路费、过路桥费、洗车、停车费等一切使用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外派人员配置费用包干车的,其回杭费用实行定额补贴,除享受第十六条规定的统包费以外,每月补贴200元,每年2400元。超支部分一律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车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责任人名单报集团公司综管部备案。公务车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公务车在保证公司公务的前提下,鼓励公司员工用车。员工用车应承担一定的车辆耗损、油费等,具体规定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公务车保管人在非工作时间,可将公务车私用,每月应承担200元至350元的费用,具体由集团公司综管部确定。

  费用包干车在集团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公司有工作需要时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调配使用,使用费用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专车、费用包干车辆使用人因劳动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或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将车辆交公司车辆管理员审验后归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交回的车辆应保持性能完好,无破损。如有损坏,车辆使用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具体根据车辆破损程度、造成原因等,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确定。赔偿费用从车辆使用人效益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人因工作能力、工作过错被降职、降级或辞退的,公司有权调整、调配使用车辆或收回使用车辆。

  第二十三条 费用包干车因使用年限较长或调配使用人使用前已有较重损伤等客观原因导致车况不好、使用费用增加、使用人不愿继续使用的,经公司审验并经批准后可以退回公司,由公司折价卖给员工、外单位或报废。使用人是否另行配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若因使用人主观原因或因使用人使用不当引起的,不准退回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不得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或无证人员驾驶。确因工作需要需外借的,应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车辆使用人都应爱惜车辆,妥善保管,禁止停放在无人看管的不安全停车点,若因违反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损的,一切损失均由使用人或专职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专车、公务车、费用包干车,各单位综管部均应建立固定资管理台帐,准确记录购置时间、地点、车辆价值、颜色、型号、发动机号码、排量、发票号码、调配的时间、使用人等;

  对外单位长期借用的车辆,也应记录清楚;对需要报废的车辆,应办理相应报批手续,并做好财务核销等工作。

  第四章 车辆的保养维修

  第二十七条 专车、公务车可以配备专职驾驶员,由其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费用包干车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专业公司、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且年龄女在四十五周岁、男在五十周岁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专职驾驶员,并由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其余费用包干车一律不得配备专职驾驶员,由使用人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

  第二十八条 车辆使用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行车前应经常检查方向盘、制动等安全系统,每日例行保养、检查发动机润滑油、轮胎气压,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专业公司、项目公司专车、公务车应在公司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保养维修。特殊情况需要至非指定厂家保养维修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管部应对车辆建立保养维修记录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专车、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实行申报制。凡车辆需进行保养维修的,均需由驾驶员填写《汽车保养维修报修单》,经综管部经理审定同意后,凭《报修单》到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保养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确需调换零件的,驾驶员应将调换下的旧零件拿回公司作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车、公务车辆因公外出,遇车辆故障在非指定地点维修的,

  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交通事故除外)。维修完毕车辆返回后,凭车辆维修清单、交款发票、证明材料等报销修理费用。

  凡人为造成的车辆机械事故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各单位综管部定期统一向修理厂结算。综管部在申请支付保养维修费用时,须提供《修理(加工)用料清单》及《汽车保养维修报修单》,维修及报修内容必须一致,送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第三十三条 各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须办理定期保养手续。专车、公务车须在指定厂家定期保养,费用包干车可以自定厂家定期保养。

  第五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定而被罚款,或未经许可将车辆私自借于他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车辆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车辆如在公务途中因不可抗力遭遇车祸时,应先急救伤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报告综管部。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综管部报告,并书面说明事件经过、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在

  扣除保险赔偿后,其差额应根据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其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后,应根据责任认定进行处理。

  负主要责任的,按以下处理: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8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60%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

  负次要责任的,按以下处理: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3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OOO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l O%处罚。

  第六章 专职驾驶员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专车、公务车专职驾驶员应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安全、高效率地保障日常用车。

  第三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应保持个人整洁卫生,着装得体。男性不留长发(发角不盖及后衣领),不留长指甲(每七天修剪一次)。女性不化浓妆,长发者上班时间头发作捆扎或盘好,不散开披肩。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时间应礼貌用语,杜绝脏话或粗鲁语言。不出车时在办公室休息待命,可看报、看书,交流驾驶经验及体会,不串岗。应按时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

  第四十条 应保持每天车容车况的整洁卫生,雨天、下雪天出车,应及时用擦车巾擦去车门把手的泥水、脏污。做到脏车不过夜、不入库。综管部对车辆保洁状况应作不定期检查,凡发生车辆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将处以50一500元罚款。逢公司庆典活动,若发现车辆不洁而影响公司形象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直至取消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专车驾驶员接送领导或宾客应准时(至少有

  五分钟的提前时间),能正确领会领导意图,不多问,不乱说,增强自律性;原则上不得和领导、宾客同桌用餐,如领导宾客邀请同桌用餐,应快捷就餐完毕,及时到车上或休息场所等候、准备。车上应备有雨伞及饮用瓶装水。

  第四十二条 应时常保持通讯正常,服从领导临时派车,被派替班工作时也应认真负责。公务车执行公务完毕应及时向综管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车辆出发前应检查有关证照是否齐备。应主动帮助乘车人方便上、下车,行车时应随时保证乘车人的舒适、安全。车辆停放两周以上重新启用时,应保持五分钟温车时间,并仔细检查各项车辆功能指标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房地产集团公司劳保福利用品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福利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在规范、有序、节俭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保福利品的管理应遵循“合理、有效、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劳保福利品,是指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生活福利待遇而发放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采购、保管和发放劳保福利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劳保福利品的种类:

  (一)劳保类:包括工作服、鞋、帽、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人丹、十滴水、风油精、万金油、饮料等物品。

  (二)福利品:包括逢节假日或有员工结婚、生日、生育、生病、丧事等时,发放的各类物品。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保福利品总体发放指标,做好下年度劳保福利品采购发放的计划工作。劳保福利品的采购发放计划,须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称采购员)负责劳保福利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员在采购前,应对所要采购的物品进行市场询价,将询价及对照结果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根据价廉物美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第八条 采购员在实施采购前,应详细填写《劳保福利品申购单》(附件1),注明所购物品的种类、供货单位、单价、数量及本次采购的总计金额,报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采购员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劳保福利品申购单》的内容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严禁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称保管员)负责劳保福利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保管员应对到库的劳保福利品进行验收,检查其数量、质量、价格、发票金额等内容,是否与《劳保福利品申购单》及《送货单》上的内容相符。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应在《劳保福利品申购单》及《送货单》上签收;如有出入,应及时会同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进行沟通,尽快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对已验收入库的劳保福利品,应建立台帐进行登记,并加以妥善保管。库中存货较多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应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劳保福利品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予以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发放。同时,保管员须立即将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并协同有关人员尽快将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采购员凭购物发票及保管员已签收的《劳保福利品申购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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