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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房地产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管理办法

  为鼓励公司其他部门员工挖掘自有资源,为公司介绍客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客户联系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介绍的客户必须为利用私人关系(即员工的亲朋好友)所挖掘的客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公司客户作为自己的介绍客户。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客户进行项目推荐或销售指引是员工应尽之责任,不得主张为自己介绍的客户。

  2.公司其他员工介绍的客户,应在客户第一次来访前先到项目经理处办理客户登记,并填写《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登记表》,注明预约来访日期。介绍客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销售部助理留底;一份放在售楼处备查。

  3.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日来访,则介绍登记失效,介绍人可重新登记。

  4.如客户如期来访,介绍人应陪同客户前往接待台进行客户登记或提前电话通知项目经理以作确认,由项目经理核对《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登记表》无误并确认为介绍人私人客户,由项目经理在介绍客户登记表上签名确认(项目经理不在由销售组长确认),方认为介绍有效。如未经此程序而由现场销售人员已登记在先了,再主张为自己介绍的客户的一律不予支持。如介绍人已预先登记,但在客户来访时未能亲自或电话确认的,而由售楼员按新客户接待的,介绍登记无效。

  5.在介绍客户经项目经理确认后,员工应将客户交由售楼员按轮班次序进行跟进,不得擅自干扰售楼员的工作。售楼员如主动提出协助要求,介绍人应积极配合。

  6.公司其他员工在与自己介绍的客户进行联系时不得透露公司未对外公布的销售信息及其它公司机密,不得私下许诺给予客户额外的优惠或利益。否则将根据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7.员工应以大局为重、公司利益为先,在介绍客户的过程中如有纠纷或异议应通过项目经理或销售部经理进行协调、处理,不得因私人利益问题而阻碍正常的销售工作、破坏成交或纠缠客户,否则根据公司及销售部规定追究责任。

  8.对于公司其他员工依上述规定介绍的客户最后成交的,成交佣金的30%为介绍人的佣金,70%为接待客户的售楼员的佣金。

  9.每天下班之前,项目经理应将《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登记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批,并交销售文员存档,作为日后佣金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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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长沙VK销售部设立客户服务热线规定

  长沙VK销售部关于设立"客户服务热线"的规定

  1、功能

  1)业务咨询

  2)客户投诉

  3)客户联络

  2、目的

  1)有利于加强销售服务监督,促使售楼员提高服务质素。

  2)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客户信心。

  3)及时解决客户纠纷,缓解客户矛盾,缓和客户关系。

  4)拉近管理者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使管理者能能及时、更清晰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及检讨我们工作的不足。

  5)建立稳健的客户联络渠道,避免因售楼员的工作失职或人员变更时的疏漏而造成客户服务的中断。

  3、措施

  1)由公司出资购买一台手机,话费也由公司报销。

  2)将手机号码印在售楼员的名片上。

  3)手机由项目经理持有,负责接听服务。

  4)该电话不得用于私人用途,否则将作违规查处。

  5)该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节假日也不例外,否则将按失职处理。

  6)项目经理对于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必须及时处理,无法即时答复的应约定回复时间。

  7)项目经理每日都应对客户反应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上报项目经理。

  8)销售经理休假、请假、出差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或换岗、离职时,应将根据部门安排将手机移交负责接手其工作的人员。

篇3: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1.原则上以首次接待登记或首次来电咨询登记或首次直销登记确认客户成交后的业绩归属。

  2.已签约或已登记的客户,如带其他人或介绍其他人到现场,没找到前一个置业顾问或说以前没联系过,那么谁接待了该客户,就确认为谁的客户。

  3.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客户明确找哪一个置业顾问,该客户即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明确找某个置业顾问,如该置业顾问不在时,同组最后接访置业顾问有义务接待并告之本组销售主管。

  4.如轮到某个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时,其不在,那么自动轮过,下一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算后一个置业顾问的业绩。

  5.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和接听电话时,必须要询问客户以前是否来过或联系过,以免撞单。

  6.发生蓄意抢单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予以重罚,发生撞单,不能协商解决的,又不能接受主管或经理的调整或裁定的,不服从方的业绩佣金,应上缴作为部门基金使用。

  7.如遇重大客户,可确认为两个或多个置业顾问的客户时,业绩归几人共同所有。

  (一)现场接听来电原则

  1.热线电话按顺序接听,对于明确表示是找人及推销的电话,可以不计入。

  2.置业顾问在接热线时,不允许长时间占用热线与客户通话,原则上要求记下客户电话后,用其它电话给客户回电。

  3.置业顾问因接待客户、接听电话未能接听热线时,自动顺延由其它置业顾问接听,事后不再补过。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热线接听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听电话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二)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原则

  1.所有来访客户在确认没有预约后,安排置业顾问按顺序接待。

  2.置业顾问因其它原因错过接待机会,那么自动轮过由其它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且事后不再补过。(吃饭半小时除外)

  3.置业顾问如接待来电约访客户或老客户,不被划掉接待名额。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接访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三)客户确认原则

  1.客户确认以业务员日报表登记为准,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发生客户冲突时,后接触客户的业务员在得知客户冲突时,应主动将此客户转交给最早确认此客户的业务员。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2.全体置业顾问有提前将客户备案的权利,置业顾问的各种老客户及关系介绍客户可提前在营销经理处备案。

  3.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为7天,7天内如确认的客户没有成交,但依然有意向,置业顾问可在日报表中进一步反映跟踪情况,如在日报表中未能再次反映进展情况,有效期过后,该客户的确认将按新客户对待。

  4.对于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户,原则上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置业顾问,在没有得到书面通知前如发生了此类客户已与置业顾问建立联系,并促成成交,同时反映在日报表中,此类客户将按新客户对待,并按制度给业务员发放奖金。

  5.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介绍来的客户,以客户到达售楼处的时间为准,确认为当时值班置业顾问的客户。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准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客户。

  6.如客户无登记表记录,视为无效。

  7.对于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热情、不负责任、言语不礼貌,或遭客户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8.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允许放下手中正在接待的客户以发放名片或与新来客户交谈等方式,占用其它置业顾问接待客户的机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9.全体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如发生客户投诉或客户亲自提出不愿该置业顾问接待,无论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置业顾问还是客户,营销经理将在获知此情况后指派其它人员继续接待此客户。

  任何置业顾问如在工作中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抢单、切单、毁单、恶意撞单等),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扣除全部佣金。

篇4:房地产公司公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公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经理负责保管。

  二、公司及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董事会批准。部门经理的印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使用要求

  (一)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级公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二)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级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三)凡需携公章外出办事,应事先征得总经理签字批准,用后立即退回办公室。

  (四)凡属一般例行公事、联系业务等需加该公司级公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凡属因公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六)部门及公章只适用于不发生任何经济责任的一般业务往来。

  (七)各类公章的使用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四、介绍信使用要求

  (一)介绍信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具,开具介绍信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因公出差需带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要有总经理签字批准。如有剩余介绍信应交回办公室注销。

  五、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章、介绍信的使用情况。

篇5: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7)

  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七)

  一、新客户来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二、电话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

  不管指名与否均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如跳接,客户、业绩、佣金均归应接客户的置业顾问)

  三、公司、非现时置业顾问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及其它形式介绍来的客户

  由现场负责人指派置业顾问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有因价格因素、公司规定的其它特殊因素当事置业顾问只享受业绩不享受佣金。

  四、若置业顾问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五、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原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六、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部门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七、老客户回访

  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可委托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如果未委托:

  A、老客户来访,说明被接待过及接待者姓名,由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

  B、老客户来访,未说明被接待及接待者姓名,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应询问清楚,热情接待,并主动与原当事置业顾问联系,问明情况,不管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

  八、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

  1、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当班,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但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仍具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并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放弃优先接待权),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班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班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d)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出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等),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按第七条执行;

  2、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新客户指名,被指名者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被指名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被指名置业顾问(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对1款c项、2款b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不管原当事置业顾问是否被老客户咨询过,老客户的意愿不能决定新客户的意愿,在新客户未来现场之前,此新客户不能作为归属原当事置业顾问的依据。

  *[对1款d项、2款c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同时,新客户来现场看房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也花了一定的精力和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新客户到现场后,对房源从理性认识上升至感性认识,产生购买欲,或再回访,均离不开当事置业顾问的辛勤和努力。固双方都付出了努力,都应得到回报。

  九、接待代其他人看房的客户并出现回访

  1、代他人看房都有陪同当事人来现场,按第七条执行。

  2、当事人自行来现场:

  *按第八条第2款执行。

  *当事人第一次来现场,未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被其它当班置业顾问接待,若第二次来现场,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该客户应归接待代其他人看房者的置业顾问,若未提起,归接待当事人的置业顾问所有。

  注:新客户--指第一次来现场看房

  老客户--指第二次及以上来现场看房

  当事置业顾问--指当日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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