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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房地产销售客户确认规范

  1.原则上以首次接待登记或首次来电咨询登记或首次直销登记确认客户成交后的业绩归属。

  2.已签约或已登记的客户,如带其他人或介绍其他人到现场,没找到前一个置业顾问或说以前没联系过,那么谁接待了该客户,就确认为谁的客户。

  3.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客户明确找哪一个置业顾问,该客户即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明确找某个置业顾问,如该置业顾问不在时,同组最后接访置业顾问有义务接待并告之本组销售主管。

  4.如轮到某个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时,其不在,那么自动轮过,下一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算后一个置业顾问的业绩。

  5.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和接听电话时,必须要询问客户以前是否来过或联系过,以免撞单。

  6.发生蓄意抢单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予以重罚,发生撞单,不能协商解决的,又不能接受主管或经理的调整或裁定的,不服从方的业绩佣金,应上缴作为部门基金使用。

  7.如遇重大客户,可确认为两个或多个置业顾问的客户时,业绩归几人共同所有。

  (一)现场接听来电原则

  1.热线电话按顺序接听,对于明确表示是找人及推销的电话,可以不计入。

  2.置业顾问在接热线时,不允许长时间占用热线与客户通话,原则上要求记下客户电话后,用其它电话给客户回电。

  3.置业顾问因接待客户、接听电话未能接听热线时,自动顺延由其它置业顾问接听,事后不再补过。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热线接听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听电话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二)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原则

  1.所有来访客户在确认没有预约后,安排置业顾问按顺序接待。

  2.置业顾问因其它原因错过接待机会,那么自动轮过由其它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且事后不再补过。(吃饭半小时除外)

  3.置业顾问如接待来电约访客户或老客户,不被划掉接待名额。

  4.置业顾问违反上述接访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5.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后必需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不准补填。

  (三)客户确认原则

  1.客户确认以业务员日报表登记为准,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发生客户冲突时,后接触客户的业务员在得知客户冲突时,应主动将此客户转交给最早确认此客户的业务员。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2.全体置业顾问有提前将客户备案的权利,置业顾问的各种老客户及关系介绍客户可提前在营销经理处备案。

  3.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为7天,7天内如确认的客户没有成交,但依然有意向,置业顾问可在日报表中进一步反映跟踪情况,如在日报表中未能再次反映进展情况,有效期过后,该客户的确认将按新客户对待。

  4.对于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户,原则上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置业顾问,在没有得到书面通知前如发生了此类客户已与置业顾问建立联系,并促成成交,同时反映在日报表中,此类客户将按新客户对待,并按制度给业务员发放奖金。

  5.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介绍来的客户,以客户到达售楼处的时间为准,确认为当时值班置业顾问的客户。公司员工及营销部非销售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准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客户。

  6.如客户无登记表记录,视为无效。

  7.对于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热情、不负责任、言语不礼貌,或遭客户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8.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不允许放下手中正在接待的客户以发放名片或与新来客户交谈等方式,占用其它置业顾问接待客户的机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处罚、过失单处罚或直接辞退处理。

  9.全体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如发生客户投诉或客户亲自提出不愿该置业顾问接待,无论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置业顾问还是客户,营销经理将在获知此情况后指派其它人员继续接待此客户。

  任何置业顾问如在工作中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抢单、切单、毁单、恶意撞单等),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扣除全部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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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售楼部客户确认制度

  售楼部客户确认制度

  一、原则上客户归属以签合约人为准;

  二、来访客户确认--实行透明管理

  A、销售员按排序接待客户,则此客户视此业务员的新客户。如无故不在岗则轮下一位业务员接待客户,即此业务员失去一次机会

  B、销售人员正在接待老客户,则可弥补一次新客户的机会

  C、如销售员未在5日内追踪老客户,则视为新客户

  注:若客户仍然点名要求此业务员,则仍然为其客户

  D、若两个销售人员同时接待同一客户时,则根据签单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三、电访客户确认制度

  A、销售员按顺序接待电访客户,此业务员的新客户

  B、销售员未在5日内追踪,则视此客户为新客户

  四、展会上的客户确认

  在房展会上发放资料时,不允许留业务员的电话,除洽谈签约客户外。(未在15日内追踪的,视为新客户。)

  五、撞单客户确认

  A、若老客户来访,原接待其置业顾问休假(或因公外出),则按轮序置业顾问义务接待,客户离开后必须及时通知该置业顾问客户情况;

  B、若老客户其家人来访,并未声明以前来过,由其他置业顾问接待成交的,则佣金按50%分配;业绩计为使其成交的置业顾问,同时办理手续由其负责;

  C、若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在未表明直接要示原置业顾问接待时,一律视为新客户,按轮序进行接待;

  D、若新客户来访,按轮序置业顾问正在接待新客户,则按轮空处理。

  E、若老客户来访,按轮序置业顾问正在接待新客户,则可由原置业顾问指定他人接待或由销售经理安排其他人义务接待。

  F、其他撞单情况,一律由现场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解决,一切分配以销售经理判断为准。

篇3: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8)

  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客户确认制度(八)

  (一)前台接待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前由主管根据销售人员既定顺序排定接待客户和接听电话顺序;

  2、客户上门,销售人员应按顺序接待客户;

  3、在初次接待客户的过程中,通过双方沟通,了解客户是否以前来过现场或来电咨询过项目情况,客户是否认识公司内部人员或朋友,家人是否在此定购、咨询购房等现象。

  (二)一般撞单现象的处理规定

  1、客户确认的原则:客户确认严格以销售人员已上交的《客户资料表》的电脑记录或文字形式登记在先者为准。

  2、时效性:发生撞单现象之日(含当日)起,之前10日内做好处理的客户资料表有效,如果10日内没做好处理,该客户资料将充公,将来业绩、提成全部上交公司。

  3、有效性、准确性。

  (1)未联系上的客户无效;

  (2)已成交的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必须在客户资料表中及时体现新客户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姓氏及电话)或老客户的确认函,否则无效;

  (3)同一日接待的客户,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先接待的有效。

  (三)特殊情况处理规定

  1、如一个销售人员发现客户或其家人、朋友同其他销售人员事先接触(以客户资料表为准),属同一购买行为;客户由原始销售人员继续跟踪,业绩及佣金均归原始销售人员。

  2、如果发生客户到销售主管或以上领导处投诉或反应,原始销售人员不称职,那么销售经理有权安排其他销售人员继续谈判直至签约,业绩、佣金可视情况算作新销售人员或两人平分或算作原始销售人员。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销售人员洽谈。

  3、无论已成交还是未成交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如客户未明确强调,需找原销售人员的,按照新上门客户接待。

  4、非销售人员接待的客户应按照当天销售人员接待顺序转交给销售人员继续跟踪。

  5、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人员介绍的客户,需由销售人员接待的,按照当天销售人员接待顺序转交给销售人员接待,特殊情况下,销售经理有权指定人员接待,业绩、佣金视具体情况参照《销售人员考核及奖罚细则》确定。

  (四)抢单现象的规定

  抢单是指违背事实真相,或捏造事实而发生的故意争抢客户的现象。抢单现象一经发现,最低扣发该人员一月底薪,严重者开除。

  (五)如发生不在上述情况范围内的其他情况的“撞单”现象,本着销售人员相互协作、增进团结的目的,以销售人员自行协商解决为原则。

篇4:房产销售现场客户确认制度(三)

  房产销售现场客户确认制度(三)

  宗旨:团结合作,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原则:一切以《每日来访客户登记表》文字记录、来电来访登记为准,口说无凭。同时按照轮号接待客人的方式进行拓展推销。销售员工的连续两个月未售出壹套房/铺,或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排位最后的,公司将按其实际工作情况作留职或辞退的处理。

  1、前提:接待客户时,要主动询问客户以前是否与本公司联系过,了解到是老客户,应及时通知第一接待人继续跟进。

  具体做法:

  1)在客户进入门口前,应主动微笑出迎,亲手为客户拉开门,礼貌致敬(笑语“欢迎光临”),然后第一时间进行自我介绍,我是**楼盘的**小姐/先生,吾知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2)在了解客户的需要后,应先询问客户的姓氏(如,请问先生/小姐点称呼啊),再询问客户之前有没有来过或者有无朋友介绍过来(如,吾知**小姐/先生之前有无来睇过),如果有就应立即询“之前是边个销售人员跟开”。在得知具体是边个销售人员跟开之后,应立即通知该销售人员前来接手,如果该销售人员不在现场,应立即致电通知该销售人员(如,**人,你之前跟开的**小姐/先生依家过左来睇楼,你有无时间依家立即返来)。如果该销售人员肯定在*分钟之内能够赶回来,招呼接待的销售人员应在该销售人员回来这一段时间招呼客户,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待该销售人员回来后,再将客户移交,并将客户的有关情况向该销售人员解释清楚。如果该销售人员不能及时赶回来,应交待清楚交由边个现场销售人员为其接手,并将客户的有关情况交待清楚,有必要的话,应向客户解释清楚未能赶回来亲自为其服务的原因,令客户觉得倍受尊重和放心。

  2、客户确认以销售人员递交的《每日来访客户登记表》为准。

  3、已成交客户重复购买,原则上由已成交销售人员接待推销。客户有特殊指定销售人员接待的,由被指定的销售人员接待推销。

  4、已成交客户重复购买,若在第一单已发生撞单的,原则上由参与第一单提成的人员接待推销,成交后平均分配业绩佣金。客户有特殊指定销售人员接待的,由被指定的销售人员接待推销。

  5、已成交客户亲自带新客户前来睇房的,由已成交销售员接待并跟进。若在第一单已发生撞单的,原则上由参与第一单提成的人员接待推销,成交后平均分配业绩佣金。

  6、已成交客户介绍新客户但是没与其同往的,客户来时提及朋友、亲戚已购房之事的,由已成交销售员接待并跟进,若在第一单已发生撞单的,原则上由参与第一单提成的人员接待推销,成交后平均分配业绩佣金。;客户来时忘记或没有指定销售人员接待的,作为新客户由轮号人接待。

  7、未成交客户带客户来的,由第一接待人接待推销。

  8、未成交客户推荐朋友来的,客户指定销售员接待,由指定销售员接待推销;客户没有指定销售员接待推销,视为新客户,由轮客销售人员接待。

  9、客户确认有效期为二个月,二个月后再续确认,视为新客户。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以销售经理签字的日期为准。如果该客户虽然在客户确认有效期内没有到销售中心睇楼的,但有来电咨询,或销售人员有去电跟踪的,该销售人员应将每次客户来电咨询或自己去电咨询的情况记录在资料部及《每日来访客户登记表》上,递交营销、策划部经理,该种情况不属于过了客户确认有效期。但每次的记录时间及内容必须真实,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每次扣罚人民币50元整。

  10、发生撞单,首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又不接受领导协调及裁决的,不接受一方业绩归另一方所有,佣金上缴销售部。

  11、《每日来访客户登记表》交单确认时间:

  (1)早班8:00~12:0018:00~22:00,第一次交单时间为12:00~12:30;第二次交单时间为22:00~22:30;

  (2)中班12:00~18:00交单时间为18:00~18:30。

  12、《每日来访客户登记表》交单确认处:销售部经理和策划部经理。

篇5: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案场客户确认制度

  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案场客户确认制度

  (一)、客户登记

  1、置业顾问在接待来访客户后,须认真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以其中登录的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客户资料作为日后评判客户业绩归属的依据。如销售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撞单事件,责任自负,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由经理酌情分配。

  2、置业顾问应将客户资料当晚交给内业,做好每日客户登记工作。未配合内业工作,每次罚款10元。

  3、由内业将上述表格中的客户资料录入电脑,连同相关文字资料存档备查,内业录入资料不及时或录入漏项,每次罚款20元。

  4、任何人私自更改客户确认记录,每次罚款3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解聘。

  (二)、第一接待原则

  基本制度:以第一来访、接待并登记原则为准。

  新客户第一次来电咨询,或来访咨询时,负责接待的置业顾问为"第一接待人",并全程负责对客户的服务工作。如成交,则此单佣金归属该置业顾问。

  (三)、特殊接待权

  置业顾问应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个人素质,为客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若置业顾问的服务不能令客户满意或招致客户投诉,即使该置业顾问为客户的"第一接待人",也应停止其继续服务,并罚款100-500元。如该单成交,则佣金归后期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

  (四)、具体执行:

  1、两组老客户,一起介绍一位朋友到访,但两组客户以前是分别来访,分别在两位置业顾问处登记,此次来访介绍的一组新客户最终成交--根据轮序制度的规定, 应视为接待人成交;

  2、两组客户初访分别由两名置业顾问接待并分别登记,以后又出现两组客户一同来访,只找其中一个置业顾问洽谈的情况,两名置业顾问各自带领各自客户完成接待工作;

  3、同一组客户,由于家人来访时间和来访人员不同分别在不同置业顾问处登记最后成交的,以第一登记为主;

  4、由于客户害怕通知不及时或讲解不一致,在不同置业顾问处登记的--以第一登记人为主;

  5、由于登记时间过长,客户再次来访时,置业顾问未能认出--现场由销售内业查找,以第一登记人为主;现场查找未果,按正常轮序接待,成交后又发现原登记人的--以二次登记并接待的置业顾问为主;

  6、置业顾问对来电登记情况进行回访时,约客成功,但其客户来访不记得电话接听的置业顾问,由其他置业顾问接待并登记的--以第一来访登记为主;

  7、客户来访时否认来过,接待结束后称其已做过登记,成交后--以第一接待登记为主;

  8、新客户来访,通过朋友介绍,即使朋友在他人处已经帮其登记的,仍以正常轮序为准;

  9、客户本人未曾来访过,曾经有朋友代为登记,仍以本人在置业顾问处的初访登记为准,代登记无效;

  10、由于置业顾问休息,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的--以轮序为准;

  11、客户交定金当天,置业顾问不在,客户未找置业顾问,直接交定的--其接待置业顾问属于义务接待;

  12、置业顾问不认真询问客户是否是初访,造成重复接待--以第一接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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