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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购物中心投融资模式比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文/石金和
  美国模式

  购物中心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已经作为一个产业服务于城镇居民和国民经济,其投融资模式也已经相对成熟和固定化。

  大型购物中心投资模式
  在美国,大型购物中心的规划、投资、开发,到出租经营管理,均由行业强势专业机构操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完购物中心之后,通过出租经营,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并且由开发商自己拥有的购物中心管理公司或委托其他专业管理公司来对购物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这就要求购物中心的开发商为综合型商业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具有雄厚的资金势力,还要有开发商、投资商、经营商的背景。这种投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投资机构组合: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管理商、房地产投资信托及产业基金。
  经营模式:出租经营。
  管理模式:开发商自己的管理公司、专业管理商等。

  中小型购物中心投资模式
  对于中小型购物中心,其规划、投资、开发、出售、出租经营都是由商业房地产行业的专业机构操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完购物中心之后,可能出售部分商铺给商铺投资者(出售部分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较小,并且在出售商铺时都和商铺投资者签订返租协议),然后由开发商自己拥有的管理公司或委托其他专业管理公司来对购物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投资机构组合: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管理商、房地产投资信托、产业基金及商铺投资者。
  经营模式:出租经营或出售后返租经营。
  管理模式:开发商自己的管理公司、专业管理商等。
  资金来源
  购物中心投资额大,动辄是上亿美元,超级购物中心的投资甚至达到十几亿美元,而且是采取出租的形式获取投资回报,投资回收期一般为7—10年甚至更长,所以大型购物中心的融资是项目开工前必须解决的难题。美国发展购物中心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
  美国商业房地产产业经过长期发展和充分竞争,已经由市场打造出几十家大型购物中心投资商及开发商品牌,这些投资商和开发商旗下都组合着几十家甚至几百家购物中心,是美国购物中心产业的主力军。比如西盟地产集团(Simon Property Group)在美国境内拥有250多家购物中心,GGP地产公司(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拥有160多家购物中心,这些公司都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缩写为REITs)和产业基金
  目前在美国操作的REITs大约有300家,其中约200家REITs可上市交易,资产总计超过3000亿美元,另外约100家REITs没有上市。这些REITs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股权类、债券类和混合类,它们既可以作为商业房地产投资商直接投资购物中心,也可为购物中心开发商提供长期贷款。事实上,许多购物中心投资商本来就是REITs,比如美国最大的购物中心所有者KIMCO,其在美国和加拿大拥有525家购物中心,就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REITs。房地产产业基金也是购物中心的主要投资者,产业基金的操作与REITs的不同之处在于产业基金只对非上市的开发商投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的REITs和产业基金是购物中心产业能够高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购物中心专业管理公司
  在美国除了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拥有的购物中心管理公司外,市场上还有许多专门从事购物中心经营管理的企业,这些管理公司也是购物中心的主要投资者之一。这些管理公司除了投资之外,还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对购物中心进行经营管理。

  其它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贷款
  美国的一些长期基金,比如社保基金可以对购物中心进行股权投资,还有银行等其他的金融机构可以给开发商提供短期或长期贷款。

  商铺投资者
  从中小型购物中心的投资组合可以看出,商铺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了购物中心项目的资金循环,这是势力较弱的开发商或项目融资不到位时开发商采取的融资手段。由于美国商业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健全,以出售商铺的形式来融资的情况很少。

  中国模式

  购物中心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投资模式也因开发商的专业水平、资金实力、发展战略的不同而不同。目前我国购物中心主要投资模式有“统一开发、分割销售、返租经营”和“租售结合”两种。

  购物中心的“统一开发、分割销售、返租经营”投资模式
  购物中心开发商将项目开发建设完之后,把项目分割成若干个小的商铺在市场上出售,在销售时由管理商与商铺投资者签订返租协议,将商业物业交由经营商做统一招商、管理,投资者每年可以收取固定的投资回报。返租合同的期限短的一般为3—5年,长的达到15年;而回报率一般为6%—9%。

  购物中心的“租售结合”投资模式
  购物中心“租售结合”投资模式是在“分割销售、售后返租”投资模式的基础上进化而来的,其总体操作思路是:开发商在购物中心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将整个项目的一部分商铺出售,以收回投资成本(开发商在出售商铺时,一般都和商铺投资者签订返租协议,取得已出售商铺的管理权,以便对整个项目进行业态规划),然后组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或聘请专业管理公司来对购物中心进行出租经营、管理,以赚取后期的营运利润和支付商铺投资者的收益。

  我国购物中心投资模式的特点:
  投资机构组合:商业房地产投资商、开发商、管理商、商铺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经营模式:销售商铺和出租经营相结合。
  管理模式:开发商自己的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公司。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购物中心的投资模式与美国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投资机构组合和经营模式。
  投资组合的差别: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产业基金是投资组合中至关重要的成员,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而这些金融工具在我国目前还是空白;商铺投资者在美国的购物中心投资中只是起着补充的作用,而在我国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能否修建完工的问题。另外,已经有部分国外的商业房地产投资商开始作为战略投资者加入我国购物中心投资者的行列。
  经营模式的差别:在美国,开发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出售商铺的,而且也只有那些小型购物中心的开发商才这么做。而在我国,购物中心开发商通过销售商铺来筹集完成项目的资金是非常频繁的事。
  当然在我国市场上也有部分购物中心是采取美国那种出租模式投资经营的,不过这些投资商和开发商大部分都具有外资背景,比如泰国正大集团与其旗下的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开发的上海正大广场、香港瑞安集团投资开发的上海新天地购物中心等。

  资金来源
  我国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采取“统一开发、分割销售、返租经营”和“租售结合”的投资模式来投资开发购物中心,与其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资金势力和融资渠道的差别。我国的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的综合势力普遍较弱,很少有企业能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来融资;而且,其融资模式和普通房地产开发没有区别,银行贷款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一般是3年以下的短期贷款。因此无法满足购物中心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要求,开发商只好通过销售商铺来偿还贷款、回收成本甚至赚取利润。现阶段我国发展购物中心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

  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管理商
  投资商、开发商主要解决的是项目的资本金,我国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要达到总投资的30%。在我国购物中心的投资从几亿到几十亿人民币,资本金是个不小的压力,有的开发商连项目的启动资金都难以筹足。在我国购物中心管理商真正参与投资的比较少,一般是利用管理经验和商户资源来同开发商进行战略合作,也可以提供少量的短期资金支持。

  战略投资者
  国外商业房地产投资商在我国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对于我国的开发商来说是一条很好的融资渠道,作为我国最有势力的购物中心开发商之一的大连万达集团,开始同KIMCO洽谈战略联盟。

  商铺投资者
  在融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商铺投资者购买商铺的资金就成了购物中心项目的主要推动力,在我国这部分资金要占到项目投资的30%—60%,甚至更大的比例。

  金融机构贷款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时,开发商、银行贷款、购房款所占比例接近3:3:4。而在购物中心开发的过程中,银行贷款也要占项目投资的30%左右。

  方向选择
  “统一开发、分割销售、返租经营”和“租售结合”的投资模式资金回收速度快,商铺投资者的资金进入项目的资金循环有利于分散开发商的风险,比较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市场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购物中心产业的发展。大连万达集团在我国大连、青岛、武汉、长沙等城市都投资开发了大型购物中心,其投资模式几乎都是采取“租售集合”模式。但是在这些投资模式暂时取得成功的同时,其潜在的缺陷也已慢慢暴露出来:
  
技术上的风险。在国外,购物中心的投资开发是非常专业的,大型开发商都具有购物中心投资商、开发商、经营商的综合背景,在项目建设前,基本上要确定70%左右的入驻商户。但是在我国,开发商专业水平低、投资盲目,往往是在项目修建到一定程度开始销售商铺和招商,所以项目的销售、经营风险都很大。

  法律上的疑点。开发商通过承诺投资回报来刺激商铺的销量和售价,按照中华人民银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定,这种做法存在可行性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和措施来确保商铺投资者的后期投资收益也值得考虑。

  管理上的缺陷。购物中心需要通过统一管理运作,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来提升其价值,可是在商铺售出以后,产权已不再是开发商所有,给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题,尤其在购物中心经营管理不理想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将决定整个项目的命运;另外,购物中心要成功经营,都有个市场导入和形象提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将会产生巨额的费用支出,这笔费用的分配也会让开发商、商铺投资者和经营商户犯难。

  根据国外成功的经验,购物中心开发修建完成还只是项目的开始,而后期的经营管理才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为所有的投资者都要从后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收益。事实上,我国的投资商、开发商都已经意识到出售商铺也是在开发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比如根据大连万达集团的战略规划,该公司到20**年要在全国各地拥有80家购物中心,但是依据其实际的资金势力,根本无法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只好选择销售部分商铺的方式来筹集开发资金的方式。随着我国购物中心产业的日益成熟,市场参与者的专业水平的提升和商业房地产金融市场逐步健全,我国的购物中心投资模式会向美国的“出租模式”转变。

  资金的缺陷是制约我国购物中心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何帮助开发商筹集足够的开发资金已是商业房地产界和金融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结合国外购物中心产业的融资模式和我国商业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现状,可以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开发商的资金难题:

加快商业房地产开发商的上市步伐。我国的商业房地产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市场可接受的前提下,可以鼓励部分综合势力强、管理规范的商业房地产企业上市。

  加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产业基金的筹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产业基金已经成了美国发展购物中心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在20**年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香港则在20**年拟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条例》,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产业基金的推出也是必然趋势。

  引导其他长期资金进入商业房地产

金融市场。购物中心在投资开发完成后的经营期,每年都会有巨额、稳定的运营收入,这一特点正好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美国各种保险基金都在进行商业房地产投资(以股权投资为主)。我国社保基金累计节余已达3000多亿元,可以适当引导这些资金进行商业房地产投资。

  利用外资。部分国际著名的购物中心投资商已经开始对中国市场进行考查,甚至开始和中国的开发商组建合资公司或战略联盟,这对我国的购物中心开发商无疑是个好消息。境外资金的参与,不仅可以补充我国购物中心产业的血液,还可以带来资源、经验、开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对我国购物中心产业的发展有很好的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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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探索国内公租房投融资新模式

  探索国内公租房投融资新模式

  杜辉/《中国房地产》/20**年第12期

  当前,公共租赁房建设构成国家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国家预计在“十二五”期间筹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公共租赁房建设成为重头戏。然而,目前各地在公租房建设管理方面,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实验阶段,其中,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有限,成为最为困扰的难题之一。20**年2月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到,从财政预算专项支持、政府可支配的其他收入、贷款和发债、社会投资及政府继续提供廉价土地和税费优惠等方面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支持,并支持成立负责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的专门企业。但是,这些方式还要许多难题需要破解。

  一、以土地出让金滚动为依托的重庆公租房融资模式值得讨论

  重庆公租房投融资模式可以表述为:以公租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以经济增长提升土地价格,以土地出让金收益带动信贷投资,进而再推动新一轮公租房融资。因为,作为地方政府希望在最大化的土地收益和最大化的保障房建设开工率之间建立一个平衡。

  据报道,重庆市计划从20**年起3年内建造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该项目总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约300亿元建设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对高端商品房征收房产税等方式募集,约700亿元建设资金则通过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贷款和发行债券募集。由于公租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减免土地出让金,加上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直接减少一半资金投入。

  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测算,大概300多亿元由政府投入,主要有几个来源:一是土地全部划拨,土地成本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二是把每年土地出让总收益的5%用于公租房建设,约有10多亿元;三是中央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市里每年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四是通过社会融资渠道筹集。20**年7月12日,为支持重庆保障房建设,全国社保基金通过交银信托,并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向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公司发放三年期45亿元信托贷款,该笔贷款也是全国社保基金迄今为止单笔放款最多的一个保障房项目。此外,在20**年至20**年的5年间,国家开发银行还将为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牵头组织600亿元资金。

  重庆模式固然有独特价值,但是否可以被普遍复制,值得讨论。

  其一,土地储备有限,不可持续。由于卖地收入严重依赖于存量土地储备,重庆的公租房融资模式复制不太容易。主要原因在于重庆市已经具有了大量土地储备,加之其实施了独特的政策。目前,其他一线城市主要面对的是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的不足,这种状况短期很难改变。当然,重庆市区内可出让的优质商业地块也已经无多。重庆市在20**年度国土房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智慧加勇气”,为城市增加建设用地。重庆的农村村落合并估计可以腾出10万亩土地,而农民拆除旧房腾出的宅基地、房前屋后的院坝等,可进行地票交易,从而整合为国有。卖出的地票指标可以用于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各类商业性房地产、写字楼及其他商业用地原则上通过“地票”交易解决。

  其二,重庆的地票收益资金未必可以普遍仿造。重庆将地票收益获取的纯收益,80%补偿给农户,重庆的地票交易可以产生150亿元左右资金。不过,由于国家严格控制区县以及地市州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也不允许其他省区市像重庆一样进行此类地票交易,因此其他城市未必能够获得此项土地交易政策。

  其三,依靠政府支撑的国有开发企业开发公租房同样面临着银行贷款的难处。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建设公租房而在20**年5月成立的隶属于重庆市城投公司的国有独资子公司。这家注册资金10亿元的新公司不仅将承建西永康居西城、蔡家两江名居和茶园城南家园公租房项目建设,并且将承担未来市政府指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不过,就是这家企业,曾在去年和今年两次向某国有银行申请公租房贷款时遇冷,总行对其贷款申请也一直未批。

  其四,承建公租房的国有企业依然需要其他盈利项目作支撑。重庆市已经启动的公租房项目主要由重庆地产集团和城投公租房建设公司负责建设,并由重庆建工集团、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和渝开发承建。承建集团还要考虑哪些该由政府掏钱,以及小区内租售店铺的归属问题。

  二、公租房财政贴息要解决的几个难题

  目前,一些城市的公租房建设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济南市即是如此。据了解,济南市“十二五”期间将建10万套公租房,其中政府所属的4个投融资平台就承担了8.5万套的建设任务,每家的公租房总投入在30亿元以上。除去30%的资本金,共需通过市场融资筹措10多亿元建设资金。70%的建设资金如何解决?目前,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外乎银行贷一块、土地熟化收一块、企业发行债券等筹集一块,其中主要还是靠银行贷款。

  财政部的《通知》中提到,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以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贴息是政府财政扶植重点项目的通常做法,利用财政贴息支持公租房建设当然是一种利用社会资金办公益事业的好办法,但是有几点需要解决;

  第一,财政贴息资金的来源。在原有财政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贴息无疑会增加财政负担,尤其是政府在零地价建设公租房的情况下,贴息又成为一项新的持续性支出。

  第二,财政贴息需要银行的支持和认可。银行对公租房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对还款来源有担忧。公租房的还款来源只有租金收入,而且租金收入很低、项目期限也很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投入进去之后很难快速回笼。

  第三,在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下,对公租房信贷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事实上,在银根收紧的20**年,一些参与保障房建设的中小银行很难给予利息的优惠。

  为此,利用好财政贴息的信贷政策,一是要合理调整地方财政收支的政策和结构,做好公租房贴息的财政支出计划;二要统筹解决好公租房管理运营的收租和收益问题,确保银行贷款的本息;三是为地方融资平台和中小银行参与公租房信贷提供特别的优惠。

  三、探索公租房贷款担保或保险机制

  国内保障房建设还未形成健全的投融资机制,现金流和还本付息方式也还在摸索阶段,这些问题不论是在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中都是存在的。

  为此,可以考虑学习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研究建立一个支持保障性住房消费的信贷担保体系。早在1934年

,美国就颁布了《国民住房法》,确立了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担主要的贷款担保职能。与商业性的抵押贷款保险不同,由FHA等政府机构提供的贷款保险设有信贷上限,其目的是通过政府担保来减少中低收入家庭在首次置业时的首付压力。在我国建立公共住房管理局之后,可以赋予该局作为住房保障的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的职能;同时,还可以在各省市的国土建设部门对口设立相应的住房信贷担保机构,接受国家公共住房管理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

  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办法,减轻政府投资的压力。地方政府可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银行贷款、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创新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组合型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房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另外,可通过土地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呼吁社会各界伸出慈善之手,捐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20**年9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最多投资其资产的10%。倘以20**年7月底4.57万亿元的保险总资产计算,则约有4500亿元资金可流入房地产行业。所以,保险业也有可能成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

  就实践中来看,一般性动员民营投资参加公租房建设,可能性很低。北京市20**年投建的许多公租房项目都是由开发商持有。由于公租房利润回报周期太长,由此造成上亿元的资金占用,对公司财务造成一定压力,使得开发商在遇到配建公租房项目的商品房用地时,都显得十分慎重。近年来,由于拆迁费用、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的大幅上涨,开发售价偏低的保障房利润非常微弱,在政府主导的公租房项目建设中亦面临压力。事实上,北京市场较早涉足保障房建设的远洋、住总、首开等大型企业至今都还没探索出盈利模式。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此前已有先例,同样因为投资回收期过长等因素,使得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不高。

  四、利用房产债券为公租房融资的可能性

  《通知》中还提到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取公租房建设资金。发行房地产债券最常见的是房地产政府债券,间或有房地产金融债券、房地产企业债券。

  其中,房地产政府债券是政府为发展房地产业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政府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房地产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房地产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是我国房地产债券中最常见的一种,指房地产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我国房地产企业债券主要有住房建设债券、土地开发债券、房地产投资债券、危房改造债券、小区开发债券、住房有奖债券等。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讨论稿)》提出,要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将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20**年,重庆市就设计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公租房资金,发行主体是重庆国有投资集团,规模为60亿元,普通市民也可认购。

  无论何种债券,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公租房的租金能否偿还债息?若公租房不能出售,拿什么归还债券本金?重庆市认为,公租房每年有租金收入和商业设施等收入,公租房债券将是优秀的债券,不仅不会出现坏账,还能够回报投资者一定的利息。

  五、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为公租房融资的必要条件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讨论稿)》提出,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在公租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20**年7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信托产品形式为重庆市提供45亿元贷款,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该笔贷款也是全国社保基金迄今为止单笔放款最多的一个保障房项目。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实际上,发行房地产债券和发行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设想早已有之。如果要采取这种方式,必须解决几个基本问题。

  其一,必须出台规范性的房地产信托基金法规。明确规定该基金设立的形式、募集对象、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分红方式、赎回和上市交易、管理部门等基本问题。

  其二,必须以房地产市场平稳和买卖、承租市场的有序为前提,尤其是要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避免发生美国次债危机。

  其三,前提是公租房租金收缴有效,其收益(包括公租房的租金收益和商业设施收益)足以满足基金分红的最低要求。

  其四,为保障投资于公租房的信托基金有所收益,应当允许该基金可以投资部分公租房下属的公建商业地产和物业,以便获得盈利。从REITs的国际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REITs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已有商业地产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极少有进行开发性投资的REITs存在,或是原物业发展商将旗下部分或全部经营性物业资产打包设立专业的REITs,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相形之下,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的现金流远较传统住宅地产的现金流稳定。

  六、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化解资金难题的是与非

  20**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住建部副部长提出:鼓励企业建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来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政府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当中的压力。动员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有助于化解资金压力,却很有可能演化为新的不公平。

  如果必须通过此种办法化解资金压力,应该规定几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无房住的问题,供应对象必须符合当地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出租条件不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不能成为内部变相“福利分房”。例如,宁波市规定对租住本企业自建公租房的员工,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事先必须先交区保障办审核;企业内部分配方案以及日后管理办法,也需要报区住房保障办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本单位职工,但部分也要面向社会出租。宁波市,企业自用存量土地建造的公租房中,15%的房源是要交给政府作为社会统筹配租的。

  第三,企业自建公租房也要执行城市统一租金标准。在宁波,如果企业要减轻本企业员工负担,可

以另行补贴。

  第四,单位自建公租房,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标准,不得变成改善性住房。

  第五,公租房不得变成商品房流向市场。根据宁波规定,企业自建公租房的土地,性质多为工业、,办公用地,且政策规定房子建成后土地性质不能改变。企业自建的公租房,产权属于企业整体所有,不能分割,不能当商品房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这类公租房的产权属于企业整体所有,只有企业一本产权证,不能分割出售,没有住宅产权证。

  参考文献:

  1.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

  2.徐勇谋.王仁涛.董旭操.房地产金融学——房地产投融资分析(房地产管理系列丛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

  3.王巍.王连洲(丛书主编).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

  4.王建新,崔佳.解析公租房建设的“重庆模式”.人民日报.20**.9.13

  5.庞元.创新公租房投融资制度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房地产.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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