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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内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的内容

  住宅小区中需要设置各类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来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购物、教育、娱乐、健身、游憩、社交等活动的需要。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其中各类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见表3-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与项目的设置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取决于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的生活习惯,居住区周围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人们社会生活组织的变化等因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具有规模小、项目多、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服务范围相对固定等特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本居住区居民服务,而有些设施由于其性质、所在位置的特殊,既可为居住区服务,也可兼顾服务其它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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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计算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计算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确定是一项较复杂和细致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城市建设技术政策,合理地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不仅关系到居民生活的方便程度,而且涉及到房地产投资及城市用地的合理使用。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因素较多,如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生活水平,建造地段原有设施本身的合理规模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标准,以"千人指标"为主,同时对照公共服务设施应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于新建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标准,可采用"千户指标"。

  1.千人指标,即每千居民拥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千人指标是以每千居民为单位根据公共建筑的不同性质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的。例如幼托、中小学、饭店、食堂等以每千人多少座位来计算,而门诊所按每千人每日就诊人次为定额单位,商业则按每千人售货员岗位为计算单位计算,然后折合成每千人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一些与居住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因受其本身的最小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制约,有时需反过来从公共服务设施自身的最小容量、规模及合理的服务半径来确定服务的人数或户数。采用千人指标的计算方法便于规划定点、定面积和分级配套,不足之处是按人口定量,弹性较小,且因此计算的总面积受每户平均人口增减的影响较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千人控制指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见表3-9。

  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也可以根据它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重来计算,这一比重是商业部门采用的控制商业服务设施规模的方法,便于控制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面积和总投资。商服网点数可随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以适应居民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或增加一些公共服务设施网点的面积创造了条件。但此计算方法无具体项目及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弹性太大,不便于规划、配套和设计,且由于各地建设条件不同,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不一,即使比重相同,每户居民所拥有的商服网点的建筑面积绝对值也不一样。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将"千人指标"和"公共服务设施占住宅建筑面积比重"都作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进行双重控制,即前者作为规划具体项目的指标,后者作为总的面积控制标准,既结合现状,又有利于发展。

  2.千户指标,即每千户居民家庭拥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网点的建筑面积。家庭是组成城市最基本的单位,商业部门对居住区的商品供应主要是根据户的经济水平、生活需求购买力进行预测的。千户指标还可避免千人指标因户均人口变化弹性较大的不足。千户指标与规划、住宅单体设计的计算单位"户"统一协调,但对工矿生活区、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和一些中心城市,还应考虑流动人口和单身职工的需要,因此,采用千人指标更为合适。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表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居住区级及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多年来在各地的城市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实践中一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见表3-10。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见表3-11。

篇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及指标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篇4: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要求和方式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要求和方式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应按照分级(主要根据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频率)、对口(对应人口规模,包括流动人口)、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布点还必须与居住区规划结构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即按二级或三级布置。第一级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医院、菜市场、综合百货商店、旅店、银行、邮电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工商及税务管理所等为全居住区居民服务的机构;第二级为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小吃部、小百货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第三级为居住组团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站、青少年及老年人活动室、综合基层店、服务点、居委会等设施。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常称为基层公共建筑,这些公建可分为两级,也可不分。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众多,性质多异,其设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0-93中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及规模做出了规定,见表3-12。

篇5: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规划布置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

  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可分为商业服务业建筑和儿童教育设施两类。

  1.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了便于居民的使用往往将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的商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以形成居住小区的生活服务中心。居住小区生活服务中心的位置应根据居住区总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系统来考虑,一般可布置在小区的中心地段或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其建筑的布置,可设在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集中设置。

  2.儿童教育设施。居住小区中儿童教育建筑主要指中小学,它是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大的项目,它直接影响到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它们的规划布置一般在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结构中就应加以考虑。中小学由于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因而常作为住宅组群之间空间分隔的主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用地指标见表3-13。

  中小学校应根据居住区内的现状及规划人口均匀布点,其规划布置应保证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能就近上学,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学生上学(尤其是小学生)不应穿越铁路干线、厂矿生产区、城市交通干道、市中心等人车密集的地段。

  中小学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位置有几种形式:A.中学位于居住区中心,小学则位于居住小区中心,其特点是服务半径小,使用方便,但由于位于居民区中,对居民干扰较大;B.中学位于居住区一角,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角,其特点是服务半径相对A来讲大些,但由于位于角落,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C.中学位于居住区边缘一侧,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侧,其特点是服务半径较小,对居民生活干扰也较小;D.当居住区、小区规模较大时,可以分别设置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小学,其位置可分别位于居住区及小区的两侧,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服务半径较小,如图3-41所示。

  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以便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留出相应的学生运动场地;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中学建筑层数一般为3~5层,小学为2~3层。

  居住区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建设的步骤一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分期建造,逐步实现;另一种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待到有一定人口规模时,一次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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