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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及指标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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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要求和方式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要求和方式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应按照分级(主要根据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使用频率)、对口(对应人口规模,包括流动人口)、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布点还必须与居住区规划结构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

  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

  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即按二级或三级布置。第一级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医院、菜市场、综合百货商店、旅店、银行、邮电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工商及税务管理所等为全居住区居民服务的机构;第二级为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小吃部、小百货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第三级为居住组团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站、青少年及老年人活动室、综合基层店、服务点、居委会等设施。第二级和第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常称为基层公共建筑,这些公建可分为两级,也可不分。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众多,性质多异,其设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0-93中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及规模做出了规定,见表3-12。

篇3: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规划布置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

  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可分为商业服务业建筑和儿童教育设施两类。

  1.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了便于居民的使用往往将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的商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以形成居住小区的生活服务中心。居住小区生活服务中心的位置应根据居住区总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系统来考虑,一般可布置在小区的中心地段或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其建筑的布置,可设在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集中设置。

  2.儿童教育设施。居住小区中儿童教育建筑主要指中小学,它是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大的项目,它直接影响到居住小区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它们的规划布置一般在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规划结构中就应加以考虑。中小学由于占地大、建筑密度低,因而常作为住宅组群之间空间分隔的主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小学用地指标见表3-13。

  中小学校应根据居住区内的现状及规划人口均匀布点,其规划布置应保证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能就近上学,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学生上学(尤其是小学生)不应穿越铁路干线、厂矿生产区、城市交通干道、市中心等人车密集的地段。

  中小学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位置有几种形式:A.中学位于居住区中心,小学则位于居住小区中心,其特点是服务半径小,使用方便,但由于位于居民区中,对居民干扰较大;B.中学位于居住区一角,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角,其特点是服务半径相对A来讲大些,但由于位于角落,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C.中学位于居住区边缘一侧,小学位于居住小区一侧,其特点是服务半径较小,对居民生活干扰也较小;D.当居住区、小区规模较大时,可以分别设置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小学,其位置可分别位于居住区及小区的两侧,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服务半径较小,如图3-41所示。

  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以便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留出相应的学生运动场地;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中学建筑层数一般为3~5层,小学为2~3层。

  居住区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建设的步骤一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分期建造,逐步实现;另一种是按规划预留用地,待到有一定人口规模时,一次基本建成。

篇4: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相当于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300~800户为宜。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大多由居委会管辖,这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自行车存车处、基层商店等。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设在住宅底层,也可独立设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办园单位性质、条件、所在地区幼儿园入托率以及均匀合理的服务半径等因素有关。幼托最好布置在环境安静、家长接送方便的独立地段上,而且需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以保证自身功能及环境需要。如果用地紧张而必须设置在住宅底层时,应将幼托入口与住宅入口分开,并有独立院落,建筑单体设计还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设雨篷等,尽量减小上层住户与幼托之间的相互干扰。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以1~2层为主,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3层。一般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按每班30座计,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以节约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此外,幼托的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硬地和活动器械等,以供儿童室外活动。幼托建筑位置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A.幼托位于住宅组团之间,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接送也较为方便。B.幼托位于住宅组团内部,特点是与居住生活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C.幼托位于小区或街坊中央,特点是较易组织小区中心的景观,并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见图3-42。

  2.基层商店的规划布置。

  基层商店的特点是面积小,品种多,布点灵活、面广,深受群众欢迎,一般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设在组团入口处,也可以设在住宅底层,还可和居住组团级其它设施如居委会、自行车存车处等联合布置。

  3.自行车存车处。

  自行车存车处的布置可以相对集中或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就是在组团集中设立一至两个存车处,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统一管理,有较强的经济合理性,只是服务半径稍大些;分散布置方式是指每几户合用一小间自行车库或一幢住宅一个存车棚,往往无专人管理,服务半径较小。自行车存车处应尽量利用地下室或住宅间距独立建造,一般可布置在组团出入口处。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项目的配置,首先要考虑方便居民生活,还要考虑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节约投资和用地,并适当为今后生活逐步提高留有余地。如附近有原有设施可利用时,基层公建的项目或面积可相应减少。

  而地处偏僻地段且要兼为附近地区服务时,其面积可适当增加。由于住宅建设量、建设速度和所处地位的不同,基层公共建筑在配置步骤和要求上也不同。住宅建设量大而快的,可在住宅建设的同时按规划一次建成;建设量小而短期又不扩建的地区,可采取各项内容暂时合并,或借住宅使用的办法进行过渡。

篇5: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

  1.居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8:

  2.居住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9: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见表3-30:

  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见表3-31: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用地平衡表及其说明

  用地平衡表是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和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检验各项用地的分配是否合理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它的作用是:用数量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用数量表明规划设计方案的各项用地分配和所占总用地比例;居住区、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和占总用地的比例,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作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定和建设管理机构审定方案的依据。它的表式如表3-32。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

  1.规范中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稳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有密切关系。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类居住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影响因素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根据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宽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等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他影响因素,如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有明显影响,城市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此外,人口户型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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