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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

  1.居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8:

  2.居住小区用地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如表3-29: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见表3-30:

  4.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见表3-31:

  居住区与居住小区用地平衡表及其说明

  用地平衡表是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和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检验各项用地的分配是否合理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它的作用是:用数量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用地现状;用数量表明规划设计方案的各项用地分配和所占总用地比例;居住区、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和占总用地的比例,表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作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定和建设管理机构审定方案的依据。它的表式如表3-32。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

  1.规范中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稳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有密切关系。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类居住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

  (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影响因素

  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根据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宽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等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他影响因素,如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有明显影响,城市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此外,人口户型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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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屋用地篇

  【房屋用地】 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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