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出货检验规定(2)
公司产品出货检验规定(二)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出货检验规定
2.1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客户验货配合
(1)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拒收重流
(1)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重流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5)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6特采出货
(1)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B)出货时间紧迫。
(C)其他特殊状况。
(2)特采批准
(A)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本公司验货规定
3.1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2.1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特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品质特性变异小。
(4)破坏性之试验。
3.3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3.5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CR缺陷,AQL=0。
(2)MA缺陷,AQL=1.5%。
(3)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有关检验规范。
(3)国际、国家标准。
(4)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
(5)客户要求。
(6)品质历史档案。
(7)比照样品。
(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7检验项目
(1)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2)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震动试验
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4)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结构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4.附件
[附件]HA05-1《出货检验报告》
采编:www.pmceo.cOm篇2: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公司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规程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生产、检验及试验中检查、测量、测试之设备、工具的管理,以维持其准确度与精密度,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所使用的检验,测量与试验之工具、量具、仪器、设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定义
(1)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
用作验证产品某项(或某几项)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规格之工具、量具、测试仪器等之总称。这些设备上必须有有效之“合格证”。本规章下文中简单统称这些设备为“检测设备”。
(2)基准设备
为本公司同类检测设备中具最高精确度之设备,它们的核准方法必须符合或可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参考用”之设备
若设备上没有有效之合格标识,一律视为“参考用”之设备,其所测得之数据仅可作参考使用。这类设备之管理体制由生技部负责,不受本规章管制。
2.2管理组织及责任
2.2.1品管部主管
为最终管理责任者,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及维持本公司检测设备校正系统,保证所有使用的“检测设备”均经校正,并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2)当校正用之国际或国家标准不存在时,须制定及记录校正之方法及标准。
2.2.2计量人员
品管部计量人员(或由品质工程师兼任)为检测设备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1)执行检测设备接收检查及保存有关证书。
(2)建立及维持“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
(3)执行及记录校正工作。
(4)填写检测设备一览表、检测设备校正记录、检测设备校正时间表等。
(5)培训执行校正作业和使用之人员。
2.2.3生技部
生技部为设备之维修、保养责任单位,负有下列责任:
(1)检测设备之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的制定。
(2)执行定期保养检查工作与维修工作。
(3)设备异常排除工作。
(4)设备履历、档案之建立与保管。
2.2.4使用单位
检测设备之使用者有下列责任:
(1)日常之保管、检查、保养工作。
(2)监察检测设备之计量检测有效期,及时通知送检、校正。
(3)选择合适之检测设备,掌握日常点检方法及其实施。
(4)发现使用、点检之异常,立即联络计量人员处理。
3.管理程序
3.1检测设备的购入
(1)所有检测设备的采购作业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生技部统一采购。
(2)生技部应确保采购的检测设备附有校正证书(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国际或国家标准)。
(3)所采购之检测设备须由生技部、使用部门与计量人员会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计量验收应包括一般性功能测试、校正证书复核,并实际校正。
3.2检测设备之校正
(1)除进厂时之检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检测设备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确保其准确性与精密度。
(2)基准设备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计量局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校正,并由该单位出具书面校正证明。
(3)检测设备之校正可利用相关之基准设备为参照,按校正工作指导书程序进行,由计量人员实施校正。
(4)检测设备无法利用基准设备校正时,应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准设备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环境控制
进行校正之作业环境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校正环境温度应保持在室温25℃±5℃。
(2)校正室应保持干燥,相对湿度小于70%。
(3)当某检测设备要求特定的校正环境时,应确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1)计量人员必须按照检测设备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满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厂内校正。
(2)由品管部制定厂内校正之《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计量人员依指导书要求之方法、步骤进行校正。
(3)使用者有义务在有效期满前报备、提醒计量人员作检测设备之校正作业。
3.5校正结果
(1)厂内校正之设备,由品管部在《检测设备校正作业指导书》上规定校正允收标准。
(2)计量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判定检测设备是否合格。
(3)送外校正之检测设备,根据校正机构提供之证书判定是否合格。
(4)经判定为不合格之设备,呈品管部主管决定处理方式:
(A)维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继续使用。
(B)报废,并呈总经理核准。
3.6检测设备合格标识
(1)检测设备校正合格后应贴上有效之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包括:
(A)检测设备编号。
(B)检测设备校正日期。
(C)有效截止日期。
(D)校正人署名。
(2)不合格之检测设备应采用有效识别方法,如标示“报废”或“待修”。
(3)凡没有合格证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检测设备均不可使用。
3.7检测设备之维护
(1)除经培训之校正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校检测设备。
(2)检测设备使用者应确保不因储存
、搬运和使用而影响检测设备的精准度。
(3)使用者发现设备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计量人员反馈。
3.8检测设备之维修
(1)发生故障,应报备生技部与品管部计量人员。
(2)生技部负责维修设备之硬件部分,确保其可操作性。
(3)计量人员对维修完成之检测设备,重新校正,并贴上新的合格证。
(4)若维修后虽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进一步维修直至校正合格。
(5)若无法维修或反复维修仍不合格,应申请报废。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附件]HB04-2《检测设备检查记录卡》
篇3:公司品管检验规范制定办法(2)
公司品管检验规范制定办法(二)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制定品质检验规范,使各项品质检验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进料检验、制程检验、最终检验、出货检验均应依本办法制定检验规范。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检验规定的说明
2.1检验规定的内容
制定检验规范作为品管人员作业的依据,其内容主要有:
(1)抽样方式。
(2)允收水准。
(3)检验项目。
(4)检验方法。
(5)量测工具。
(6)依据标准或文件。
(7)其他品质规范。
2.2检验规范的作用
(1)明确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烦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品质检验的作业,有利于产品品质一致性的保持。
(3)不易因检验人员的好恶影响品质判定的客观公正。
(4)减少送检单位与检验人员的工作争议。
(5)作为供应商、制造单位共同遵守的品质原则。
(6)易于人员的品质训练。
2.3检验规范的种类
(1)原材料检验规范。
(2)制程检验规范。
(3)半成品检验规范。
(4)品检验规范。
3.检验规范的制定
由品管部组织专人(一般由QA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品管干部)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
[注](QA——QualityAudit或QualityAssurance)。
3.1原材料检验规范(含零部件)
3.1.1制定方式
每一类原材料制定一份进料检验使用之规范,将其共同性之检验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对其中有差异的部分(如尺寸、结构等)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如参照结构图、零件图等)予以明确,检验者在具体物料检验时将这些文件作补充文件一起使用。
3.1.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本公司产品设计要求。
(4)本公司其他品质、技术文件。
(5)供应商产品说明或技术文件。
(6)双方协议事项。
(7)其他品质规范文件。
3.2制程检验规范。
3.2.1制定方式
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制程巡检使用之规范,将该类产品在该制程的各工序中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3.2.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工艺流程与作业标准。
(4)品质历史档案。
(5)客户品质要求。
(6)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3.3半成品检验规定
3.3.1制定方式
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最终检验使用之规范,将该类产品在该制程完成后,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3.3.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产品设计要求。
(4)品质历史档案。
(5)客户品质要求。
(6)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3.4成品检验规范
3.4.1制定方式
(1)对每一类产品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范,供最终检验或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2)最终检验之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等于出货检验允许水准,而出货检验之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3.4.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产品设计要求。
(4)客户品质要求。
(5)品质历史档案。
(6)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4.附件
[附件]HC01-1《进料检验规范(范例)》
[附件]HC01-2《制程检验规范(范例)》
[附件]HC01-3《成品检验规范(范例)》
篇4: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十二.检验、测量/监测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对用以证实对污染控制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如何进行控制、校准、维护、选择。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设计、开发、生产、装配和服务过程中,用以证实对污染控制情况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标准和文件
《ISO14000: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3.职责
3.1品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校准系统。
3.2品检部根据对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3用于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效时,由质检人员上报品检部,
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程序
4.1校准系统的建立
4.1.1品检部根据需要建立校准系统,对所有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
4.1.2新建立的各项企业计量标准,由品检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
4.1.3品检部使用的计量校准器,应经上级计量鉴定所鉴定合格,获得有效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鉴定。
4.1.4计量鉴定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4.1.5计量环境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2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配置
4.2.1根据对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4.2.2需购置时,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品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4.2.3顾客或供方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品检部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品检部统一实施。
4.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4.3.1所有新购入或投入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品检部组织检定。
4.3.1.1外购计量器具由采购部门通知品检部进行入库检定。
4.3.1.2各部门需领用计量器具时,到品检部办理领用手续。
4.3.1.3对大型检测设备经进厂安装、调试、验收后,由品检部办理编号、立卡、建帐手续,安排周期检定。
4.3.2重新启用的检测试验设备,必须经品检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
4.3.4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调拨、封存、启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品检部负责处理。
4.4周期检定
4.4.1检定周期确定
4.4.1.1品检部确定检定周期并制定检定计划。
4.4.1.2对于合同供方或顾客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技术、品检和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合理的检定周期。
4.4.1.3根据周检、抽检情况,品检部适当调整检定周期。
4.4.2计量人员按检定规程和周期检定计划实施检定。
4.4.3品检部根据使用情况安排抽检。
4.4.4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检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计量标准器和本公司无检定修理能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办品检部负责委外检定。
4.5检定标准
4.5.1品检部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实施控制。
4.5.2对于国家无检定规程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品检部负责制定检定规程,并批准执行。
4.6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失准。
4.6.1采购进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出现失准时,品检部出具检测报告,采购部门据此进行退货。
4.6.2顾客、供方提供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纳入校准系统时出现不合格,品检部向责任部门提报检定报告,该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准,由品检部负责处理,并对被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失准,由品检部负责处理,并对被检的检验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4.6.4品检部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作出检修、报废等处置,检修后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记录和标识状态
4.7.1品检部保存各种检定记录
4.7.2品检部对所有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施加状态标识,并加以记录。
5.支持性文件、作业文件
篇5: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各班组设专职检验员,对本班组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业务接待员负责承修车辆的进厂检验工作。
5、总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并对符合竣工标准的车辆签发出厂合格证。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各级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